劉美芳律師:產品成份惹爭端

法律 時間:06/13/2016 瀏覽: 792

美國某知名品牌嬰兒爽身粉因含有滑石粉成份,經法院判賠七千二百萬美元給一位因罹患卵巢癌過世的六十二歲美籍婦女。此位婦女使用該品牌爽身粉長達三十五年,罹癌後她決定告上法庭,但去年不幸逝世,由家人接任原告,完成其心願。

判決結果認定該公司須賠償原告家人一千萬美元並罰款六千二百萬美元。原告律師指出,該公司醫學顧問早在二十年前就曾警告滑石粉恐有致癌風險。但該公司對判決不服,將繼續上訴,他們認為數十年來科學證明滑石粉是安全的,並且一直被廣泛使用於化妝品和其它產品中,例如腮紅、眼影、粉底、衛生紙、白米、口香糖等。

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不因對產品成份不理解,導致在不知情之下長期過度使用某產品而造成健康上的傷害? 向企業求償的過程中,需要提出哪些有利證據?

對企業而言,在科學日新月益的情況下,有可能某些物質長期被使用後,在偶然或突發的情況下,才被發現對人體有害,那麼企業將被認定為不知者無罪,還是無論如何都必須一肩扛下所有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產品責任糾紛,以道德觀點分析,企業良心當然為首要。然而倘若消費者不幸遇見不肖業者,因為使用產品而造成健康傷害,若決定提告,必須提出有利人證(witness)及物証。至於造成的傷害可請相關領堿的專家、學者、醫師等作鑑定。若為精神上的附帶傷害,則可延請心理學家或醫師等。至於所欲求償的金額,造成經濟精神上損失的多寡,最終由法官或陪審團定奪。例如,一位著名的鋼琴演奏家,因為使用某產品過後,造成手指麻痺,那麼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勢必比一般民眾還高出許多,因此需作專門鑑定。

反之,企業如何自我保護,避免與消費者產生糾紛? 其中一範例為在產品包裝上詳細標註成份、副作用等,避免未能提供充份警告 (inadequate warning) 而導致糾紛。例如,某家有機超市銷售的牙膏,有一款在包裝上特別標示,雖然所有成份都採有機,但其中有一樣成份含有輕微鉛質,並解說在某些水果中也含有相等質量的鉛。另外,企業可選擇投保產品第三責任險,在投保時企業以當時最新的知識,認為所使用的成份是合法並安全的,而且不是蓄意使用有害物質,那麼消費者便可能將受第三責任險保護,獲得應有的理賠。再者,企業倘若經過檢驗,發現產品中含有害物質,必須自行通報相關單位,召回 (recall) 這批問題產品,並且以負責任的態度,賠償消費者損失。以上多種作法雖然不能保證企業絶對百分之百免於責任,但至少多一重保護,也給消費者多一份安心。

無論身為消費者或企業主,均希望在使用產品後,有滿意的結果,但倘若使用產品導致健康受損,想必雙方都不願看到此景況。除了要求企業以良心生產產品,更希望消費者多了解法律知識及新聞時事,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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