妤珊與哲興(化名)結緍三年,在旁人眼中是對恩愛的夫妻。他們育有一女,小名安安。孩子出生後,妤珊原本希望可以辭去工作,好好在家相夫教女,不料哲興忽然遭受公司裁員解雇,妤珊只好擔起一肩責任,白天賺錢養家,晚上悉心照顧安安。哲興失業覓職不易,索性賦閒在家,過著白天打電動,晚上等老婆回家煮飯的舒服日子。
妤珊是個逆來順受的好女人,看到丈夫如此懶散,仍然選擇忍耐及原諒,盼望哲興早日振作起來。沒想到,享受長久逍遙生活的哲興竟然主動提出離婚,妤珊一片愕然。
原來哲興在網路上交了女朋友,現在竟妄想恢復單身。妤珊因為對婚姻徹底失望,再也不想忍受丈夫的冷漠與背叛,一口氣答應了他離婚的要求,唯一條件是,她希望將安安留在身邊。哲興愛女心切,當然不肯答應,與妻子為了此事吵鬧不休,最後只好對簿公堂。
由於美國法律重視且保護孩子的權益,經幾番庭審,法官判決,雙方各擁有一半的撫養權,孩子每週有一半的時間與父親相處,另一半的時間則留給母親。
妤珊縱然再不情願,仍得服從法官判決, 雖然離婚判決還沒正式下來,她毅然決定搬離與哲興共同建立的家,每週期待著見到心愛的女兒。
自分開以來,倆夫妻形同陌路,除了接送孩子外,即使見了面也互不交談。每次輪到妤珊照顧安安,她總會試著從孩子口中打聽在父親那裡的情況。小孩子天真無邪,告訴媽媽有時爸爸把她放在「小叔叔」或「阿姨」家就出門了,原來哲興最近開始作起生意,有時在忙碌之餘,竟把孩子託給自己的弟弟或女朋友照顧。妤珊一聽震怒,認為哲興根本不用心在孩子身上,還要跟她力爭撫養權。
妤珊暗暗作下決定,要帶著安安遠走高飛,再也不讓哲興這不稱職的父親見到安安。她心想,自己的娘家在國外,得在哲興發現之前,趕緊連夜出境。枉費紙包不住火,妤珊的朋友因心裡不踏實,竟將此事洩露。哲興也不是省油的燈,得知消息後,他馬上通知律師申請緊急禁令,阻止妤珊將孩子私自帶走。
其實在當初哲興提出離婚時,派專人送達交付妤珊的法院傳票(summons)中,清楚說明禁止父母親任何一方私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先居住州。還有,若有意為孩子申請或更新護照,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則須經父母親雙方書面同意,方得行之。
此外,傳票還註明,不可隨意撤銷或變更為配偶及孩子原來所投保的醫療、人壽、汽車或身障保險。
雖然妤珊和哲興並不曾在銀行開立共同帳戶,無論是共同資產(community property)或是個人資產(separate property),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則在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任意將戶頭餘款轉出(transfer)、用來抵押債務(encumber)、擔保契約(hypothecate)、或刻意藏匿(conceal)。此外,即使房產為個人擁有,也不可在未達對方同意下,擅自轉讓他人或賣出。
當然這也不代表完全無法使用戶頭裡的存款,合理的金額運用在生活必需或所營運的企業固定支出上是被允許的。或可用於申請離婚的法院規費以及律師費上。假使因緊急狀況,臨時需要調度之金額較高,須於五個工作天之前通知對方,並且能夠向法院合理解釋這些特殊費用之目的。
妤珊企圖擅自將孩子帶走,可能對她的子女撫養權造成影響,最糟的情況下還可能被對方控告誘拐兒童(child abduction),後果堪慮。多少對恩愛夫妻,因為經歷某些事件造成婚姻破裂,無論如何,孩子都是最無辜的犧牲品。為人父母,最珍貴的還是自己的孩子,千萬別為了爭奪撫養權而誤觸法網。
本文由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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