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結束婚姻關係,理所當然是透過法定的離婚程序。但如果一方認定另一方騙婚,法律上可用欺詐(fraud)爲由申請婚姻無效。若法庭判予婚姻無效,雙方等同沒有結婚,自然就不存在離婚附帶的贍養費及財產分配問題。
若用欺詐申請婚姻無效,必須在發現對方欺詐4年内提出,但若果發現欺詐後仍自願與對方共同生活,則無法申請婚姻無效。此項申請,必須經過開庭審理,不能單靠書面陳詞,申請人要在庭上作證,讓法官當面聽證后作出裁決。
欺詐(騙婚)的法律定義又是什麽呢?一般的欺騙,例如對方在婚前自認是個有錢人但其實不是,或作出某些承諾但婚後并不兌現,并不足以構成婚姻無效。欺詐行爲必須涉及婚姻的核心關係,例如拒絕生兒育女,或履行夫妻生活的義務。加州案例訂明若一方純碎因爲要取得綠卡而與另一方結婚,屬欺詐行爲,足以構成婚姻無效。
筆者曾在法庭上代表騙婚申請人及答辯人,現各舉一例與讀者分享:
騙婚申請
客戶是美國公民 ,透過介紹認識中國大陸女孩。 公民與大陸女孩交往一段時間後, 為女方辦理未婚妻簽証來美後馬上結婚 讓她申請綠卡。誰知女孩申請綠卡后變臉。 客戶委托筆者以騙婚申請離婚無效 ,並且知會移民局 。對方得知后失蹤。 筆者為客戶准備陳情書,詳述對方圖謀綠卡的 欺詐行為 ,客戶並在法庭上作供。法官聽證后認爲客戶提供足夠理據,判予婚姻無效。
騙婚答辯
客戶來自臺灣,在美國逾期居留,後與美國公民交往后結婚,但婚姻十分短暫,對方不單沒有爲客戶申請綠卡,更以欺詐爲理由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客戶曾咨詢其他律師,被勸諭放棄答辯。客戶自尊心甚強,認爲不可以如此受辱,決定委托筆者答辯。
筆者先爲客戶在法庭上申請臨時贍養費,理由是對方經濟條件遠勝客戶。法官認爲婚期雖短,但客戶有經濟上的需要,命令對方繼續爲客戶的汽車支付貸款及保費作爲贍養費,這不單止在經濟上對客戶有一定幫助,更重要是舒展了客戶心理上被打壓的心情。
法官在開庭審訊(trial)前曾勸諭雙方和解,但客戶意志堅決,加上對方提議給予客戶的律師費低於客戶的要求,結果還是要開庭。筆者作結案陳詞時譬喻對方把婚姻當作購買東西,用過後不滿意想退貨。法官聽證后作出書面裁決,騙婚不成立,判予雙方離婚,并命令對方支付客戶一筆可觀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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