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你一定要知道的幾件事 | 易凱律師事務所

法律 時間:06/06/2017 瀏覽: 4372


離婚事宜有繁複,也有簡單。但是在提出離婚或者準備提出離婚之前, 你必須瞭解以下幾件事, 我們到底在提出離婚後, 需要注意什麼呢?根據法院的規定, 可以做些什麼,不可以做些什麼呢? 在子女,財產和撫養費的問題上, 應如何處理?我們一一來探討。

  • 法院管轄權

從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之後, 你與你的配偶或家庭伴侶將限制于:

A)不允許在沒有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下將雙方的共同子女帶離所在州,或申請或更新護照。

B)不允許私自兌現,透支,取消,轉讓,處置或改變任何關於雙方或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險, 包括人壽,健康,汽車和殘疾保險等。

C)不允許在沒有另一方的書面許可或法院命令下私自轉讓,阻害, 抵押, 隱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財產,不動產,個人或共同財產。

D)不允許在沒有另一方的書面許可或法院命令下創建非遺囑轉讓或更改, 使物業收到非遺囑的處置方法。

E)如果有非正常開支或巨額開支, 必須提前5天支會對方。但你可以使用你們的共同財產去支付案件的律師費用或法庭申請費。

  •  未成年子女

法律上,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許可權包括法定監護權, 撫養權以及監護權。

1法定監護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權是一種允許父母對其子女作出重要的長期決定的權利。這可能包括兒童成長的方面,包括:教育,宗教,醫療和牙科保健等。

2實際撫養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權是一種允許父母與其子女同住與身體保育。單獨撫養監護權:一位父母同時對孩子進行身體和法律監護。另一方可以具有訪問權,但沒有任何保管權,不能對影響孩子的決定。

3探視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是一種對於沒有實際撫養權的另一方父母的探視子女的權利。在合理的分配下, 另一方父母可在特定時間內探視其子女。

  • 共同財產

財產會被界定為 共同財產 與 個人財產。通常如果有有效的婚前協定,財產會以協定的內容而定,若沒有協議, 婚前的財產就被視為個人財產, 而除了遺產或贈予個人名下的財產之外,婚內所獲得的都視為共同財產。但視於個人的具體情況, 在界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問題上, 會有不一樣的情況。

  •  配偶贍養費

如果你想要求配偶贍養費, 必須在申請裡面提出。而配偶贍養費的金額, 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一般情況下會根據結婚時長, 雙方的經濟情況以及需要而定。但是, 如雙方有協議, 配偶贍養費會以協定內容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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