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權等額共有” 是每一位產權所有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是相等的,而且整個產權是一體不可分割的。因此,如果該不動產的所有人有二位,則每個人就擁有不可分割的50 %的產權。如果有三位,則每個人擁有不可分割的三分之一的產權。因此,若要用“ 產權等額共有” 的方式取得一項不動產的產權的話,全體所有人必須同時一起取得該不動產的整個產權,不能有先後的區分。如果該不動產要出售的話,必須經由所有人一致同意並共同簽字才可以。
“產權等額共有”:最大的特點是每位共同所有人不能將自己的產權份額用立遺囑的方式指定給其繼承人。因為一個“產權等額共有”中的所有人一旦死亡的話,其所擁有的產權份額就依法自動轉移給其他的所有人了,因此不能成為該死亡所有人的遺產,也就不發生遺產繼承的問題。
“產權等額共有”的方式,是很多夫妻家庭在購買房產時選擇取得產權的方式,因為它最大的好處就是在一方死亡時,毋須經過遺產繼承法院就可以自動將該配偶的50%的產權轉移給生存的配偶,因而省去了遺產繼承法的程序和費用。
但是,“產權等額共有”也有它致命的弱點:雖然整個房產的產權必須要由全體所有人共同簽字才可以轉讓,但是,只要任何一個共同所有人擅自單方面處置自己的產權份額,則該房產的產權方式就自動轉變成為“產權按份共有”的形式了。一旦將“產權等額共有”變成了“產權按份共有”,則該份額所有人就可以自行處分(出售、抵押或繼承)自己的那一份額的產權了。舉例說明:本來一幢房產是由二個人依“產權等額共有”所持有,但甲方在未告知乙方的情況下,擅自用自己的二分之一份額的產權做抵押去借貸。這時,甲方和乙方之間,他的二分之一產權就自動變成了“產權按份共有”。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就可能發生非常不利的後果。比如,有一位單身母親只有一個女兒。她在購買房屋時是用自己和女兒的名義以“產權等額共有”的方式取得產權。她希望自己在這裡將女兒撫養成人,然後享受晚年,最後將房產自動轉移給女兒。可惜,在女兒長大出門之後,居然背著母親將自己的50%產權份額以很大的折扣做了抵押借貸,因而將該房屋產權的性質自動轉變成了“產權按份共有”。事後女兒無力償債,她那50%的產權份額就被貸款公司沒收了。這時,母親才突然發現,自己房產的50%產權已經屬於一家貸款公司,她也無力將那50%的產權購回。不久,該貸款公司提出了產權分割訴訟。就算這位母親在房屋拍賣後取得了50%的售屋款,但她卻失去了得以安度晚年的房屋。她所收回的售屋款已不夠買一個像樣的房屋。這是一個非常不幸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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