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星期一就本國公民海外非婚生子女公民權做出一項裁決。現行法律下,美國父親和美國母親的子女被區別對待,法官們認為違反了人人獲得法律平等對待的原則,但判決意味著母親不再獲“優待”。
6月份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宣判季”,星期一(12日)大法官們共做出5項裁決,其中一項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對美國公民在海外的非婚生子女,其是否能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不應因是父親是美國公民還是母親是美國公民而被區別對待。
據現行移民法,如果身為美國公民的女性未結婚的情況下在海外生育子女,只要孩子出生前她曾在美國居住超過一年,其子女將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如果這位美國公民是父親,他的子女要獲得美國公民權,則居住年限的要求要嚴格的多。
本案件當事人1962出生在多米尼加,他的父親恰好不滿足當時必須在美國住滿10年的要求——這一要求目前已簡化為在美國居住滿5年,但當事人面臨遣返時,發現自己並無公民身份後提告,要求按照母親是公民的情況“平等”對待,並將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不過儘管大法官們裁定目前法律“男女不平等”,卻未能給予當事人公民身份。因為在目前的法律條文下,嚴格的居住要求是“通常”做法,而對單親母親的優待屬“特例”,因此廢止目前法律意味著“特例”取消,改為一律按“通常”情況處理。
這也意味著美國母親未來要將公民權“傳承”給海外的非婚生子女,將需滿足住滿五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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