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的提审意味着章莹颖案将开始庭审了吗?还是我们仍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看到法院的正式判决?
就此,中国国际资讯自媒体平台《地球日报》作者“国际主义”对话了美国伊利诺伊州诉讼律师、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饶宇,来探讨关于7月20日章莹颖案件的提审,以及应该关注的9点细节。以下为对话内容。
7月20日是的提审和庭审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这个过程叫Arraignment,中文可以译为提审,但是环节与中国法律不同。一般来说它的内容是,告知嫌犯他的权利,起诉他的罪名,询问是否有律师,裁决是否能保释。比如,有的时候大陪审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决定对某些罪名不起诉。或者在其他案件中,可能有两个可起诉的罪名,绑架和一级谋杀,那么大陪审团的任务就是看有没有“合理依据”。
在本案中,大陪审团因为还未确定章莹颖的下落,可能觉得一级谋杀的可能性比较低,确定了起诉的罪名是绑架罪。在通过了大陪审团后,仍需要告知被告人起诉的罪名,和他所享有的权利,如宪法修正案中与被告相关的权利。
要注意,“提审”并不应该与“庭审” 混用。今年之内要是能开始庭审,我认为都很难,因为在庭审前需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取证、录口供、寻找目击证人和专家、考察专家的资质等过程。同时,控辨双方庭审前需要提出很多动议,比如需不需要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法院不经庭审而早解决案件)。即便到开庭之前,还需要挑选陪审团成员,以上这些程序都不可能在几天内完成。
章莹颖案嫌犯克里斯滕森(图源:Reuters)
根据法院公布的克里斯滕森的经济状况申明,他还没有工作,而他妻子的收入是每月1,800美元。那么,这样低的收入,他是如何支付得起高昂的律师费呢?
这很可能是克里斯滕森家里帮助支付,不太可能是律师事务所在做无偿服务。因为做无偿服务有这么几种情况,一种是这个机构本身就是做无偿服务的,比如“美国民权同盟”,是代表人民就政府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保护来打官司。但是很明显,这个律师所并不是公益性质的。
律师所一般做无偿服务的很少。一般是通过刚才说的公益性的律师所做中介,要不然是法院指定。很明显,这个案子并不是法院指定的律师,因为克里斯滕森说已经有律师了。因此应该是付费的。
做辩护的时候,嫌犯的律师说要做无罪辩护,那么有没有可能随着线索越来越多,嫌犯决定认罪呢?
有可能,检察官和被告都可能继续发现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因此控诉两方一定会谈判。比如检察官说,如果你现在认罪,我可以建议法院给你判刑20年,而非终身监禁。
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罪协议里规定的刑期是固定的,法官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改变刑期。另外一种情况是,认罪协议里的刑期只是给法官的建议,法官可以上调或下调,或者干脆直接拒绝这个认罪协议。
所以聆审的时候拒绝认罪,不代表之后就没有认罪的可能。认罪协议可能是一直在谈的,甚至有时在开庭之后,嫌犯突然接受认罪协议也是有可能的。
7月20日提审之后,就是查找证据的过程。这个案子什么样的证据和证人可以被采纳呢?
大家有的时候会有一个误解,好像在庭上,一方可以突然拿出一个大的发现作为证据惊吓到对方,但其实这并不太可能。因为,除非可以证明是出于“善意”没有故意拖慢案情进度,所有的证据都要马上通知对方。
证据都是必须进行充分交换的。比如,检方打算传问哪些证人,都必须提前通知辩方,辩方可能需要先质询证人。比如,在路边看到这个女孩等车的、同学朋友、收到章莹颖短信的租房的房东,这是一般证人,和该案有些联系。也有可能是不牵涉到案情本身,但是牵涉当事人,比如克里斯滕森的律师可能找他的家人,证明他没有暴力倾向。这可以给陪审团克里斯滕森没有暴力倾向的印象。
另外一种就是专家证人,对案子不了解、对当事人也不了解,但是在某些技术层面上是专家。比如案子中说,车子的副驾驶座曾有擦拭的痕迹,这些技术性问题我们就不太明白。或者说哪里发现了血迹,我们普通人会认为,拿水或者醋冲一冲,可能肉眼就看不见了。但其实如果放入鲁米诺(luminol),你仍然会看到发光反应,所以还是有痕迹,血型、DNA都可以测验出来了。这种涉及到非常技术性细节的时候,专家证人就需要出来向陪审团作证,告诉陪审团业界经常采用鲁米诺,而且非常准确等等。那么,被告就可能会质疑这位专家,比如说我怎么没有听到鲁米诺在其他国家采用,或者说我听说你是警察学院毕业的,但是怎么没有找到你的相关学习档案等等。这就是一个交换证据的过程。
那么这个案子里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就是提审克里斯滕森的这个录像。比如,我以前负责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唯一可能证明嫌犯有罪的证据就是提审录像。那个案子中没有凶器、没有血迹,唯一有的就是这个嫌犯认罪的录像。后来我作为辩护律师去查了这个录像,发现嫌疑人是个身有残疾的60岁的老太太,有高血压需要按时吃药,结果连续审讯了她14个小时,并且拒绝让她吃药,这就可能让辩方找出违宪的问题。
所以,只要有可能控告有罪的证据都需要双方交换。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比如刚才说的专家证人,控方要写一个动议,说为什么符合专家资质,辩方写一个动议,解释为什么不符合,然后法官再举办一个公开的听证会,不过不需要陪审团出席。每一个物证、人证都要双方对峙,时间非常长。
这也是为什么尽管现在克里斯滕森没有认罪,这不代表他之后没有认罪的可能,因为越往后越好谈,控辩双方已经非常了解对方拥有的人证和物证了,更好评估自己赢得概率有多大。
华人集会支持章莹颖(图源:VCG)
那这个案件中,克里斯滕森之前曾经上过绑架网站,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样的话,可以用作证据吗?
这就要涉及到证据法了,证据法里“品行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比如这个人以前有暴力行为,从而论证这次就会实施暴力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是在论证一个趋势。
但是有例外情况,比如你的目的不是证明“趋势”,而是证明“能力”。假如说,这个人有缩骨功,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过去确实有利用缩骨功钻进一个小缝隙作案的例子,我们可以用这个做证据,因为此时的目的是证明“能力”而不是“趋势”。因此,此时这个要不要被接受为证据,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那么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就属于另外一种证据,叫做道听途说。一般来说,道听途说由于可靠性不高,一般不会被采纳为证据。同时,他在论坛上的言论,是法庭外的言论,一般不能被考虑。
克里斯滕森一直保持沉默,这是在自证其罪吗?
不是的,克里斯滕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其实他不开口是最好的策略。因为他如果开口,十之八九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案子毁掉。比如,被告如果主动提起以前的暴力行为,这个时候尽管是品行证据,仍然可以被法官考虑。
很多时候尽管在开庭前,律师和被告都说好,这个千万不能讲出来,但是上了庭后,其实根本不能控制被告的行为。
最后一点是关于陪审团,庭审中的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有什么关系?
大陪审团一般不是针对某一个案子,一般是服务于一个区,这个礼拜有几个案件,就负责几个,然后按时来开会。
陪审团是跟着案子走,在正式开庭前进行筛选。两方看陪审团的候选成员会不会有利益冲突,再从这个候选人中选择陪审团成员。
陪审团有没有对外保密案情的义务呢?
有的,尤其是大陪审团。因为大陪审团这个环节,被告是不参加的,只有检察官参加。所以大陪审团看过哪些证据我们是不知道的,大陪审团那个房间长什么样我都不知道,连法官都是不能进去的。
反倒是陪审团,因为整个庭审过程完全公开,陪审团看到的证据所有民众都能看到。陪审团只是在投票过程中保密,比如谁投了有罪谁无罪这个过程保密。
而且陪审团的所有成员信息都是公开的,他们的职业、种族、家庭、年龄等等都能看到。但是大陪审团的成员究竟有谁我们无从得知。就算我们知道大陪审团的成员,他们也绝不可能和大家透露案情,因为透露是违法的。
大家现在最关注的是,章莹颖到底在哪里?
目前,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伊利诺伊大学警方和伊利诺伊州警方正在寻找章莹颖。根据伊利诺伊大学警方于7月14日发布的最新报告,他们已经将提供章莹颖线索的奖励提升到了5万美金。该案也已经进入FBI优先级别案件。我们都希望他们能尽快找到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