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將申報8975表

來源:楊心傳 時間:07/27/2017 瀏覽: 3064

繼2010年3月「肥咖」條款催生8938表七年之後,國稅局於6月30日頒布適用於企業的國外金融資產申報8975表(Country-by-Country Report),與個人8938表相匹配,旨在把監控範圍擴展到跨國公司。8975表及其A副表要求上一會計年度集團整體收入達到8.5億美元規模的美國跨國終屬母公司按年度申報公司下屬的企業實體,並說明每個實體的所屬稅務管轄地、所在國和主要經營活動,並提供在每個稅務管轄地的財務資訊和雇員資訊,財務資訊包括收入、稅前利潤、已繳納的所得稅額、法定資本、未分配利潤、有形資產等。

8975表應隨終屬母公司的所得稅表(如1120、1120S、1065、990-T等)一同申報,一份8975表至少附有一份A副表,每一個稅收管轄地對應一份A副表。8975表將在今年9月正式啟用,生效期追溯至2016年6月30日(企業也可根據Rev Proc. 2017-23,自行選擇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已在9月前申報所得稅表的企業需做改稅,重新附上該套表格。通常,一個LLC若不選擇成為稅務定義上的公司,是被視作 「無國別」 (Stateless)實體,實際控制其營業活動的美國母公司也應在A副表上申報該LLC的財務和雇員資訊。

BEPS是20國集團(G20)領導於2013年委託經合組織(OECD)啟動實施的國際稅改項目,意在遏制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和徵管漏洞規避納稅義務。其中第13項行動要求各國立法規範大型企業的國別資訊報告,以及實現各稅收管轄地之間的國別報告交換。與美國採用雙邊交換機制的國家有加拿大、韓國、愛爾蘭、新西蘭等12國,國稅局將從2018年6月起與這些國家的主管稅務機關實現資訊交換。

近年來,全球稅務情報交換的頻率加快,不僅大型跨國企業,個人和中小型企業的境外資產也愈發透明化。除用於申報海外「帳戶」的FinCen 114表和用於申報海外「資產」的8938表外,很多人都忽略申報海外「股權投資」的5471表。FBAR(FinCen 114表)的執行機關為財政部,意在防止洗錢和不法資金流動;FATCA(8938表)的執行機關為國稅局,旨在監控美國個人及企業的海外收入來源。5471表屬於FATCA範疇,如果個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海外公司50%以下的少數股權,只需簡單申報持股情況即可;如果個人及公司控股超過50%,則需申報受控海外公司(CFC)的詳細財務狀況,包括盈餘分配、該公司與關係企業的關聯往來交易。

目前,美國華人個人或夫妻持股擁有一家中國公司並不少見。國稅局設計5471表的目的是希望通過該表與美國個人及公司所得稅表進行比對,以確保投資利潤分配納入美國應稅範圍。如果美國身分的個人及公司持有海外公司的少數股權,那麼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延稅的優惠,可以等到實際分紅時再向美國繳稅。如果是50%以上的完全控股,則要看海外公司的收入性質,若絕大部分為被動收入(如利息、紅利、租金),那麼國稅局是不允許美國身分的股東等到分紅時再繳稅。

FinCen 114表、8938表及5471表幾乎覆蓋了金融類資產,但海外房地產等實物資產尚未納入申報範圍,海外房產的租賃和買賣活動只在納稅人1040所得稅表上體現。由於美中的資訊不匹配和監管漏洞,在中國大陸、香港等地房產升值浪潮中賺得盆滿缽滿的美國身分人士中存有僥倖心理的大有人在,現在8975的出籠有效地堵塞了原114、8938及5471系統中的漏洞,使海外逃稅洗錢無所遁形。(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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