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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社會,離婚的比率越來越高,我們的身邊都會看到幾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法庭判決,夫妻雙方都面臨著誰支付離婚贍養費及支付多少的問題。由於婚姻法是州法,各州的法律不同,每對夫妻的情況也不一樣,因此離婚贍養費的數額也不相同。
一般來說,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贍養費由法官決定。因此,法官不僅判決孩子應該跟誰生活,而且還要決定誰付多少贍養費。在決定贍養費多少時,法官還要考慮該州的法律。法官會考慮下列因素:雙方各自月收入是多少、每個人的合理花費是多少、支付贍養費後雙方是否能夠接近婚姻時的生活方式。
如果收入不夠維持婚姻時的生活方式,大多數法官都判決雙方平均分攤財務不足帶來的痛苦。例如,提出離婚的丈夫月收入是5000元,而妻子在家裡帶三個孩子,沒有收入。按照州法的計算公式,由妻子照顧的每個孩子的月撫養費是1650元,但妻子使法官相信她每月生活基本費用是2300元。假如法官相信她說的是實情,她的丈夫只要付的贍養費是每月650元,即2300元減去孩子撫養費的1650元。
這裡有所謂的40%規則。規則是在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和妻子的贍養費之後,另一方的收入剩餘不能少於月收入的40%。除非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是撫養四個以上孩子的單親,而另一方沒有工作技能。有的法官也許例外打破這個規則,讓支付者的剩餘低於40%。
許多華人都有存款。一旦離婚,他們的儲蓄是否會包括在生活標準裡呢?在許多州,法官會考慮多少錢能夠使得「離婚後的生活接近婚姻時的生活水準」。這就引起一個問題,法官怎樣界定這個「生活水準」。例如,已婚夫妻都會把收入的一部分儲蓄起來。但是他們離婚後,儲蓄是否是他們生活水準的一部分存在爭議。加州、北卡、維吉尼亞、威斯康辛州認為應該包括在內,而佛羅里達和夏威夷州則認為不應該包括在內。假如你不住在上述各州,應該查查你所在的州是否有此規定。
離婚贍養費多是基於離婚雙方每人的合理收入(reasonably earn)。這就是說,假如一個人故意尋找低收入的工作,以避免支付較高的贍養費,法官有時會判定此人應支付較高的贍養費。例如,一個學校教師每年收入是5萬元,但教師說工作壓力太大,而改做郵局3.5萬元的前台,法官會按照此人的教師收入水準來判。假如一名醫師在大城市每年能掙20萬元,但是搬去小城鎮每年只掙9萬元,法官會按照其較高收入的水準去判。
離婚贍養費(Alimony)是過去的用詞,現在使用配偶支持(Spousal Support)一詞。在許多州,配偶支持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可以由法官判決執行。假如一個配偶面臨財務困境,配偶支持就應當考慮。配偶支持的決定因素是保持配偶習慣性的生活水準的需要。換句話說,法律認識到,丈夫或妻子不應該被迫生活在他們結婚時的生活水準以下。
但是,在其他情況下,配偶支持的因素也許不應該考慮:一、此段婚姻很短暫,少於兩年或三年;二、離異雙方都有工作,能自給自足。這並不意味著雙方不同意配偶支持。配偶支持的期限有以下三種情況:一、無限期;二、接受配偶支持費用者死亡或者再婚;三、確定在某個日子結束。
必須指出,孩子撫養費用(child support)優先排在配偶贍養費的前面。對配偶支持沒有固定的金額。數額多少應該由雙方決定。計算配偶支持的某些共同方式是,拿出支付一方的純收入的40%以上,而不要超過50%,假如出錢者還工作的話。另外,配偶贍養費可以由收錢一方予以豁免。但是,豁免必須寫成文字,有雙方簽字才行。(作者為註冊會計師和理財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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