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綠卡持有人在境外長時間旅遊或出國頻繁(雖然居留時間不長),海關會提醒申請回美證。資料圖
“護照上被寫了U.S.C.I.S I-327 Re-entry visa - 2 years,啥意思?”最近網絡上一封網友的求助帖引起了眾人的關註。
“去年10月底從中國回美,入關時,海關官員有在護照上留言。我仔細看了下,在入關的章上麵寫了10 months,章下麵了‘U.S.C.I.S I-327 Re-entry visa - 2 years’。我每次回中國都差不多呆10個月,這些年都這麼往返,沒申請回美證,也一直沒什麼事。”
“海關官員是要我們去申請I-327(回美證,Re-entry Permit),還是給了我們 I-327 2年簽證?”專家建議,遇到這種情況不可大意,否則有被取消綠卡的危險。
出國太頻繁需辦理回美證
綠卡持有人離美旅行,如果長期出國太頻繁,像本例中這樣,“(多年)一直沒什麼事”不等於永遠沒事。
通常遇到綠卡持有人第一次返美時間超過6個月,海關官員會質疑“為什麼不辦理回美證”;第二次會用口頭或書麵留言,警告當事人應考慮申請回美證。
海關人員的留言是在提醒當事人要盡快去辦理回美證,而不是說直接給了當事人2年的簽證。
通常遇到綠卡持有人返美時間超過6個月,第一次的話,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簡稱海關)的官員會質疑“為什麼綠卡持有人不辦理回美證”。
如果碰上第二次(未辦理回美證、出境時間超過半年),他們會開始詢問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境外停留的時間,旅行目的、以及目前或將來與美國境內的聯係。換句話說,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官員已在考量:綠卡持有人“有”放棄持有美國永久居留資格的意圖。
那麼作為第二次檢查的結果,如果綠卡持有人在境外長時間旅遊或出國頻繁(雖然居留時間不長),那麼海關的官員會用口頭或書麵的留言,警告當事人應考慮申請回美證,或者留下“I-327 Advised”等字符。
也就是說,當你碰上這種留言,如本例提及的那樣,請立刻去辦理回美證。
離境超半年海關有權特別處理
持有綠卡的人士一定要留意一條,當海關確定綠卡持有人呆在美國境外的時間太長,這可能會增加讓綠卡身份失效的風險。同時,留言是海關官員給外國人士提供的一項建議,取得回美證、以避免綠卡失效的風險。
要知道,收到“I-327”建議的綠卡持有人如果不即刻進行回美證申請,那麼下次再入境時,海關人員會提高對你的審核程度,還有可能決定是否讓你進入綠卡放棄程序。若不想走到這一步,就乖乖申請回美證吧。
從另一方麵來講,綠卡持有人可能有不同的旅行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時間長短也不同,那麼申請回美證也會有不同的策略。
但要提醒各位,最晚辦理回美證一定要在離境前提交申請,這樣等下次返回時,至少你有證據表示自己已遵守“I-327建議”作出積極回應,然後也要留意申請回美證的時間和要求限製(比如要求打指模時,你必須人在境內)。
離境逾6個月,返美時被取消綠卡,海關的正式回答稱,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需要申辦回美證,但根據移民法,海關有權進行“特別處理與檢查”,以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意願繼續居留美國。
2016上半年,一名美國永久居民(持綠卡)華裔男子,因離境190多天(6個多月),從中國返回芝加哥過海關時,遭海關官員取消綠卡。頓時,引起很多綠卡持有人士的恐慌。此後,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就此事給出正式回應。
海關的正式回答稱,永久居民出入境現行規定並沒任何變動。凡合法居民在離境180天以內(6個月), 都不需要申請任何返美許可;凡離境超過一年的永久居民,則需要申請回美證。
而如果離境超過180天,但在一年之內,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需要申辦回美證,但根據移民法,海關有權進行“特別處理與檢查”,以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意願繼續居留美國。
海關還強調,離美超過180天的綠卡居民,如果沒有報稅記錄,也有可能成為海關官員判定該旅客有意放棄身份的因素。
對綠卡持有人來說,離境再回美國,通常有三類證件可申。
第一類是專門給“正在申請綠卡的外籍人士”的“提前離境許可”(Advance Patrole,填寫I-131表格)。
第二類是針對已有合法居留美國身份的永久居民,適用於“離開美國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用“回美證”(Re-Entry Permit,填寫I-327表格)。
第三類也是針對已有合法居留美國身份的永久居民,適用於離開美國兩年以上的永久居民,有“居民返美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填寫DS-117表格 )。
在美時間要盡量長
還有人認為,隻要在美國購買了房產,並且按時繳納各種費用,每年回美一次,就不會有問題。其實這種說法並不嚴謹,讓我們來再看一個例子:已是兩個孩子媽媽的日本母親在美國已購買房產,並持有美國綠卡。她每年都回日本,為了保住綠卡,所以每年(一年內)她都會飛回美國。但卻在入境時遭遇跟梁先生一樣的情況,最後法院判決,她不符合永久居留要求,因此收回綠卡資格。
法官認為:她每次到美國不是住在自己的住宅裏,而是與嫂子住在一起;且她從來沒有在美國真正居住或工作過;加上她的孩子在日本上學;她本人在日本工作,也有日本持有房產。
這個例子說明,在美國有房產隻能是作為證明綠卡持有人有意願長期在美居住的一個有利因素,但並不能成為持卡人滿足持卡條件的絕對因素。海關或移民局不會強製持卡人買房,也不會把“有房產”作為考量持卡人是否符合標準的唯一因素,而他們真正衡量的是:持卡人是否有在美長居的意願。
美國每年大約有100萬人獲得綠卡,有在美“永久居留”的權利。移民律師塞穆提克(Semotiuk)解釋說,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留是用法律術語“domicile”來定義的。對“domicile”的最恰當理解,應該是“家”的意思。這和一般意義上的住所(reside)是有區別的。
比如說,你可以在巴黎、北京、倫敦和紐約都有住所,但僅僅一個地方被稱為“domicile”,那就是你認為是“家”的地方。你持有美國的綠卡,就需要真正把美國的住所當成自己的家,這是移民局主要考量持卡人資格的關鍵。
塞穆提克律師表示,自己也曾吃過失去綠卡的苦果。這也正是他決定研究移民法律,成為移民律師的原動力。
移民律師喬德睿(Chodorow)表示,讓移民局信服你的最安全的方法是,確保每年你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比其他任何國家所停留的時間都要長。比如說,如果你每年在美國生活6個月(不必是連續居住)、法國生活4個月、新加坡生活2個月,很明顯你主要的家是在美國,這樣你就沒有違背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持卡人有在美長住的意願
民眾通常認為,我隻要6個月內返美就沒事。但事實上要看具體情況。2014年中旬,梁先生在獲得綠卡後第四次登陸美國,原以為自己在6個月內回美沒有違背對綠卡持有人“短暫離境”的要求,但出乎意料的是,他卻被海關當即攔下。
海關表示,要收回他的綠卡,讓梁先生或者選擇放棄綠卡,但此次仍然可以持旅遊簽證入境,以便辦理在美事宜,或者暫時扣留綠卡,梁先生可以請律師,向法官解釋為什麼不在美長居、為何不在美購房等問題。
原來,梁先生在2012年通過投資移民成功獲得綠卡,但他的生意在國內,為了保住綠卡身份,梁先生想出個辦法,就是平約每5個月登陸一次美國。因在美國還未購房,兒子也在國內讀書,且沒有家人在美國,所以他每次不是住在朋友家,就是呆在賓館裏。一般在美國停留半個月,然後就再返回中國。
這次,梁先生也計劃和往常一樣,在美小住幾日,可事與願違,請律師、上法庭,這一呆就是半年光景。他向法官表示,並非不想在美國居住生活,而是國內有生意,並且這次來就是要物色房產,準備盡快把家人接到美國,不巧綠卡證件被扣留。
法官經過考慮,覺得梁先生仍然還有在美居住的願望,決定再給一次機會,於是歸還綠卡,並再次宣讀了綠卡的持有條件。梁先生於是盡快將兒子轉學過來,並購置房產,證實自己在美國的聯係。
這是綠卡持有者很容易犯的錯誤,其實每半年來美小住一次並不能滿足綠卡持有的條件。綠卡賦予持有人在美永久居住的權利,那麼持卡人就應該向移民局顯示,他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願。
就梁先生的例子,在美國購房,將家人接到美國去,並每月按時繳納水電費等,可以幫助說明他有意願在美居住,在美國有讓他回美的約束力。
律師建議,如果梁先生需要長期呆在國內管理生意,其實也可在回國前申請“回美證”。“回美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申請者兩年內不回美國也沒有問題,同時也不會失去綠卡身份。
在美有房產,每年回美一次也不行。因為“有房產”不是考量持卡人符合標準的唯一因素,真正衡量的是:持卡人是否有在美長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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