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EB5投資人在投資移民申請準備階段,過五關斬六將,集齊了投資款,找到了可信賴的專業移民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搜集了詳盡的證明投資資金合法來源的檔後,即將面臨一個巨大的難題,即在中國嚴格的外匯監管制度下,如何購入至少50萬美元並讓其走出國門邁向美國。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在此向大家提供實踐中常見的美國移民局(USCIS)認可的資金跨境匯款方法,及其他跨境匯款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2007年1月,外管局出臺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個人每年購買外匯的最高限額設定為5萬美元,並對每位中國公民每年購買和轉出外幣進行即時監控。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留學、移民、海外置業、高淨值人群資產配置等都需要國內大額資金的換匯及跨境匯款,每年5萬美元的限額遠遠無法滿足這些需求的增長。所以即使在如此嚴格的外匯管制下,國內資金總能找到各種各樣的出口流向美國。據統計,中國大陸公民占美國EB5投資移民總數的85%以上,並且自2011年起,中國公民已成為美國房地產的第二大海外買家。
美國不像中國有外匯管制,所以移民局認可中國EB5投資者經過一些特定的程式規避外匯管制將資金匯入美國,以下是幾種經實踐驗證的USCIS認可的資金跨境匯款方式:
實踐中最常見的方式即EB5投資者利用10位以上親友的幫助,發揮螞蟻搬家的精神,先將人民幣從投資者的個人帳戶分別匯入親友在國內的個人帳戶,親友每人換匯不超過5萬美元的額度,並將美金匯入投資者在美國的個人帳戶。這種資金轉移的脈絡有跡可循,移民局是認可的。為了避免洗錢的嫌疑,在向美國匯款之前請將匯款目的告知美國的接收銀行。
為了防止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外匯局於2009年11月25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具體規定請見下圖:
在2015年12月31日,外匯局進一步出臺了如下通知:
在本所的辦案實踐中,確實聽到很多客戶反映自2016年1月1日起,在親友幫忙換匯並跨境匯款時銀行審核更加嚴格,甚至發現多人連續數日匯入海外同一帳戶時表示不予辦理。但其實在如此嚴格的監管規定下也有變通的管道,即通過國內不同銀行的個人帳戶匯入美國多個收款人的帳戶(不同銀行,不同收款人,不同帳號)。如果一家三口都開設有美國個人帳戶,就可以避免外匯局規定中提到的5人以上向同一帳戶跨境匯款。如果是夫妻二人,那麼分別開設美國個人帳戶的同時,可以再開設一個聯名帳戶,國內的監管系統通常會將其預設為一個獨立的帳戶。若EB5投資者在美國有親友,也可以請他們幫忙收款後再打入投資者的個人帳戶。
有些媒體曾報導稱一旦被外匯局列入“關注名單”則在今後2年內均不能跨境匯款,實則不然。2015年三季度外匯局政策新聞發佈會中,杜鵬司長指出:納入銀行“關注名單”的個人,外匯局不會暫停其外匯交易和匯款,只是列入在兩年內不能享受“通過電子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便利化措施。杜司長還強調:對於個人真實、合法、合理的需求,即使相關個人被列入“關注名單”,仍然可以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和身份證明,在銀行櫃檯辦理外匯交易和匯款。所以當您被親友請求為其EB5投資款的一部分進行換匯並匯款時大可不必有太多顧慮。
利用“螞蟻搬家”式轉帳方式的投資人,在EB5申請過程中證明資金合法來源時,應提供如下單據:1. EB5申請人將人民幣從個人帳戶轉入每位親友在國內的個人帳戶的交易單據;2. 每位親友將收到的人民幣兌換成美元的單據;3. 每位親友將兌換好的美金跨境匯款至美國收款人的匯款單;4. 每位美國收款人的銀行對帳單顯示收到跨境匯款;5. 每位美國收款人將收到的美金匯入EB5申請人帳戶的匯款單;6. EB5申請人美國帳戶的對帳單顯示收到全部匯款。另外,需要提供參與轉款的每位親友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簽名。在轉帳過程中,EB5申請人應充分考慮到匯率變動、匯款手續費等變動因素,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
二、委託第三人進行“隔空兌換”
所謂“隔空兌換”,即投資者將人民幣匯至某人或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帳戶,該人(或某公司)再將等值的美元(或外幣)從其同名境外帳戶匯至投資者的美國帳戶。此種方式下,投資者需提供完整的資金匯出及轉入的銀行對帳單,並證明中國的收款人和境外的匯款人是同一人(或同一公司)。就像同一個人左邊口袋進,右邊口袋出,關鍵是同一個名下的境內帳號進,境外帳號出。 利用此種途徑匯款時應注意,移民局很有可能要求提供所有幫助轉款人的身份證明檔及其境外帳戶匯入投資者美國帳戶的資金的合法來源證明。
EB5投資者應避免利用地下貨幣兌換服務,因為他們無法提供詳盡的交易證明檔,無法滿足投資移民對於合法資金來源的證明要求。
三、內保外貸,記憶體外貸
通過境內資產擔保而獲得的境外貸款俗稱“內保外貸”。目前,少數指定的有境外分支的境內銀行僅對私人銀行高淨值客戶提供此種服務。投資人將其個人金融資產如定期儲蓄存款、股權證書及人壽保險等作為抵押以固定年限存入貸款銀行的中國境內銀行帳戶中,該銀行的境外分支以其抵押物價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資人的境外銀行帳戶發放貸款。此途徑在資金轉移及合法性方面是受到移民局認可的,但此途徑成本較高,主要體現在匯費、利息及銀行存款額和期限等方面。2010年外匯局規定,提供“內保外貸”服務的銀行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淨資產的50%,所以銀行額度也十分緊張。
採取此途徑時,投資人除了應向移民局提供其與銀行簽訂的所有服務協定、境內外轉款證明單據和還款證明之外,還應提供投資人用於境內銀行抵押的資產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設立離岸公司
匯款人可先在開曼群島、巴拿馬等地註冊一家離岸公司,再通過其國內企業向離岸公司支付外匯。此方法週期較長,且匯款人需具備一定程度的國際金融知識。
實踐中還有其他一些不太常見的跨境資金流動方式,請各位投資者慎重選擇: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匯局近年來批准了一些銀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試點,進行大額換匯及投資服務。如:
中國銀行以外匯業務為特色,在海外擁有眾多分支機搆,並於2011年主動與央行協商,成為國內第一家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的試點銀行,並設定每人每年跨境人民幣匯款限額為30萬元。該業務隨後相繼在溫州、廣州、深圳等地的十幾家銀行展開試點,命名為“跨境通”,設定每人每年匯款限額為8萬元,且資金用途限定在教育和旅遊,不能用於投資移民。該業務一直低調進行,未做任何宣傳。2012年3月,人民銀行對該業務緊急口頭叫停,也未說明原因。直至2014年央視報導了中國銀行“優匯通”涉嫌洗錢事件,才讓央行試點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慢慢浮出水面。2013年,部分銀行的深圳支行又重新展開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試點。但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對人民幣跨境匯款業務一直持保守態度,並在外匯局的規定下設定嚴格的匯款金額限制,故此途徑無法滿足EB5投資者的跨境匯款需求。
一些有資源的投資人可通過外匯局許可的基金公司設立專項投資計畫,經基金公司審核通過後,將人民幣首先轉入基金公司帳戶,再由基金公司的海外分支機搆將美元匯入投資人制定的EB5項目帳戶或監管帳戶。採用此途徑時,投資者應提供完整的轉帳銀行單據、基金公司業務介紹及協助匯款的相關證明文件。此途徑成本較高,且外匯局每年向基金公司批准的額度有限,故此途徑亦不易操作。
二、利用自貿區“自由貿易帳戶”制度優勢(以上海自貿區為例)
上海自貿區內個人如想申請EB5投資移民,可利用被譽為上海自貿區含金量最高的“自由貿易帳戶”政策向境外匯款。區內個人指在試驗區內工作,並由其區內工作單位向中國稅務機關代扣代繳一年以上所得稅的中國公民。“自由貿易帳戶”針對區內個人的相關業務內容主要包括:在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個人再區內獲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稅後向境外支付。《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居民自由貿易帳戶與境外帳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帳戶、非居民自由貿易帳戶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貿易帳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這意味著區內個人的自由貿易帳戶與境外完全打通。但這些政策及業務在實踐中是否已落實並開展,投資人還需向區內銀行做進一步諮詢。
三、境外消費典當套現
在境外賭場、珠寶店、古董店鋪等使用中國信用卡購買價格高昂的奢侈品(如名表、珠寶等)後,再到當鋪、珠寶店、古董店等典當套現。目前我國對此類個人消費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和限制,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額在其可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沒有累計消費的限制,故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
四、購買高額保險
在境外購買可退保、可更換受益人的高額保險後,再依照保險協議的約定退保,將退回的資金留存境外。
五. 境外支付服務費、顧問費或轉讓費用到境外帳號
中國人在中國境內為境外外國人(或機構)提供了價值不菲的服務(譬如:大型專案諮詢、尋找到收購物件的報酬、找到戰略合作夥伴報酬、創意設計、形象代言酬勞等), 或者把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藝術品賣給外國人,或者把公司股份賣給外國人(外國公司)。合同簽訂和執行可以在免稅國進行。根據合同約定,外方把服務費或者轉讓費支付到中國人在境外(如香港或其他避稅天堂)開設的銀行帳號。 這樣,錢留海外,徹底避開了外匯管制。這些海外帳號的合法收入可以用作EB5投資。
2016年9月29日,奧巴馬簽署了在參眾兩院通過的臨時決議案,使得EB5區域中心法案順利延期至12月9日。此利好消息一出,使得之前存在觀望態度的中國投資者對EB5投資移民申請又開始蠢蠢欲動。希望本文能為各位在投資移民申請過程中跨境轉移投資款時提供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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