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貴的錯誤:禁止入境,如何導致EB-5申請落空

時間:10/12/2017 瀏覽: 4169

您終於做好了投資美國夢的準備:您具有足夠的資金,從您的個人賬戶轉到美國投資的轉賬記錄清晰。您可以說是EB-5投資者中的典範,您的I-526也已經準備遞交接受審理。您現在只有一個問題:您20歲的時候曾因攜有可卡因而留下犯罪記錄。依據現行的美國移民法,您將永遠無法獲得一張移民簽證,也就是說,您的EB-5美國投資美夢變成了一場價值百萬美金的噩夢。

很多人認為EB-5計劃僅跟投資資金有關,但實際上還有大量因素與此相關。正如任何簽證申請一樣,EB-5申請人必須滿足基本的入境要求。

導致簽證被拒的因素很多,可能存在一些避免不可受理情況、為不可受理情況進行辯駁或得到豁免的可行措施。有時,不可入境的豁免對於移民類簽證並不適用,但對於非移民類申請者可能可行。

一個意外之外的麻煩

移民和國籍法條款212(a)列出了十類外國人不可入境的情況,即由於過去的犯罪記錄或目前的危險性無法入境美國的個人。廣義上來講,這些類別關於公共健康威脅、安全威脅和過去的犯罪記錄。

具體類別包括:健康;犯罪;安全威脅,如恐怖主義,極端黨派成員或與納粹黨有關;需要接受政府救濟(如貧窮);勞動許可和資質,如所申請的簽證類別以資質為前提;非法入境者或移民法違反者;證明文件問題;不符合公民規定;曾被遞解出境外國人;其他原因,包括重婚、兒童綁架者、非法選民和為了逃稅而放棄公民權利的前美國公民。

在這十個類別中,較有可能影響EB-5申請人的是健康問題、犯罪記錄、違反移民規定和遞解出境。這些不受理因素可能是暫時的、有一定時限的或是永久性的。

比如,由於健康問題引起的不可受理性,關乎某種威脅公共健康的疾病就是典型的可以通過證明不再具有這種疾病而解除不可入境性的情況。同樣,關於“曾被遞解出境的外國人”的條款包括那些曾在美國滯留的人員,很可能受到3、5、10或20年的限制,此後他們的不可入境情況就移除了。最嚴重的不可受理性出現在那些永遠無法消除的因素上,包括所有安全和犯罪相關記錄,以及對美國移民官員的虛假陳述。

大多數不可入境條件對於非移民類簽證可以得到豁免,但對於移民類簽證申請人,豁免的情況極其有限。而且要記住,EB-5是一種移民類簽證。

讓我們來看看最常見的三類不可入境情況。

與健康狀況相關的不可入境

所有移民都必須遞交一個由與美國政府簽訂過協議的醫生出具的完整的醫療檢查報告。對於海外的簽證處理,身體檢查是由指定的醫生小組完成的,對於美國境內的身份轉換,則由指定民間醫生完成。根據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CDC),指定醫師必須評估簽證申請者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所有申請人必須記錄他們已經接受過某些病毒的疫苗接種,包括腮腺炎、麻疹和小兒麻痺症等。如果無法提供疫苗接種證明,簽證申請將遭到拒絕。危害公共健康的傳染性疾病,如肺結核、麻風病、淋病和梅毒等也會作為A類健康問題導致申請人不得進入美國境內。同樣,如果發現簽證申請人目前患有可能對他人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身體或精神障礙,也屬於A類健康問題。對於近期因酒駕觸犯了法律或因濫用藥物或酒精影響判斷力而捲入案件的申請人,如在酒吧中打架鬥毆或損壞他人財物,就需要尤其註意這種情況。

因犯罪而導致的不可入境

某些犯罪記錄可能導致申請人永久不可入境。包括違反管製藥物規定,道德敗壞的犯罪行為、多次犯罪累計關押時間達到或超過五年、賣淫、非法移民走私和洗錢。

對於法律專家來說,“道德敗壞”(CIMT)的定義都是有些模糊的。基本上,法學上指出的帶有某種程度的低劣性、卑鄙性和惡意性的犯罪——一種有目的、有預謀的傷害或詐騙行為。強姦是一種CIMT犯罪,輕微盜竊和郵件造假也是。原則上判斷一種犯罪行為是否屬於CIMT可以通過決定該行為中的關鍵因素是否包含對行為性質的知曉——即是否有意圖。當某項犯罪必須通過特定意圖才能執行,那很可能被認定為一種CIMT。

重要的是,CIMT和違反管製藥物規定的不可入境情況不僅僅是基於定罪,還取決於正式的認罪。這種認罪必須是經過宣誓的,基於法令和個人陳述來確定CIMT的成立,在對犯罪事實了解的情況下做出,包括構成犯罪的全部事實要素,認罪還必須是詳細的、清楚的、無保留的。

基於以上認罪條件的不可入境情況曾經相當少見,但過去幾年中我們發現類似情況有明顯增加,包括2014年國務部有關英國警方訓誡的政策變化,該變化承認從2008年6月以後給出的訓誡包含正式認罪。

違反移民法律法規

在最後一個類別中,筆者將移民和國籍法中的條款INA§212(a)(6)和條款§212(a)(9)結合加以討論。條款INA§212(a)(6)是關於非法入境和移民法律違反者的,條款§212(a)(9)是關於滯留和曾被遞解出境的外國人的。

虛假陳述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您如果曾經在入境或申請美國簽證中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那麼根據條款INA§212(a)(6)(C)(i)您將無法入境,且是永久性的。虛假陳述必須是有意且具有決定性的,也就是說您知道自己當時在虛假陳述事實,而虛假信息直接影響了您的准許入境。比方說,您沒有披露違反管製藥物相關規定的情況。類似地,曾經虛假地聲明自己是美國公民將會導致永久無法申請合法永久居住。

那些在准許停留期結束後依然滯留美國的人,或者曾因有限時間內(3至10年)禁止再次進入美國而遭遞解出境的人,不可入境情況取決於違反規定的性質。滯留時間在六個月至一年將導致從離境之日起三年內的禁止再次入境。

滯留達到一年或更久將導致長達10年的禁止入境。如果您是因美國移民法庭令而遭到的遞解出境,那麼您可能受到5年、10年或20年的禁止再次入境。

您有足夠的時間處理不可入境情況

健康情況相關的不可入境

由健康狀況引起的不可入境情況是可以解決的。對於那些接種了疫苗,但缺少相關證明,疫苗接種程序不合乎醫療規定,或由於宗教或信仰等原因拒絕接種疫苗的人,疫苗相關的不可入境限制可以豁免。

A類醫療相關的不可入境條件也可以豁免,但通常僅限於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是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情況。鑑於解除的審理時間超過六個月,對於那些有A類不可入境條件的申請人,可能會覺得等待12個月更容易,以希望重新檢查能得到完全可入境的結果,從而將A類不可入境情況降級為B類,不可入境條件也會得到移除。

因犯罪記錄而導致的不可入境條

解決因犯罪記錄而導致的不可入境,移民簽證申請人僅有兩種有限選擇:為不可入境情況進行辯駁,或尋求豁免條件。

不構成嚴重傷害

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會導致不可入境,一般能夠避免不可入境判定的犯罪行為包括以下幾項:交通違規、醉酒駕駛、過失導致/無意識的犯罪、政治犯罪和青少年犯罪。

在某些情況下,判決重審可以解除犯罪記錄導致的不可入境情況,比如受到美國總統的完全和無條件赦免。在上訴時被推翻的定罪或原法庭撤回的判決並不構成移民層面上的定罪。

有犯罪記錄的豁免

INA條款212(h)描述了基於犯罪行為的不可入境條件的酌情豁免情況,但僅限於觸犯CIMT類案件——不包括謀殺、私刑、試圖蓄意謀殺或私行,或在一起案件中持有30克及以下重量的大麻。以上是全部情況。任何與毒品相關的犯罪,如持有可卡因,不能得到移民簽證的不可入境情況豁免。

為了申請豁免,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犯罪行為是在申請簽證的至少十五年以前發生的,且獲許入境不會與美國的國家福利、安全和安保造成衝突,且申請人已經接受過犯罪改造。申請人還必須證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為美國公民或具有永久居留權,且若申請人不能居住在美國,他們的生活會遭受極大痛苦。對於“極大痛苦”的定義非常嚴格,要求比“夫妻分居、經濟問題等一般禁行後果”要高。

違反移民法

因曾經違法移民法規而導致的不可入境情況一般較難克服。當然,對於有限時間內的不可入境令,只要滿足了禁令要求的時間,不可入境條件便可解除。但其他情況下,或在禁令期限之前,想要解除不可入境條件,選擇非常有限。

INA條款212(i)描述了基於美國配偶或父母生活極其困難的有限豁免條件,但其中不包括子女。豁免條件僅對條款(6)(C)(i)虛假陳述有效,對於謊稱為美國公民的情況無效。

正如條款(6)(C)(i)描述的虛假陳述,3到10年滯留導致的禁令只有在能夠證明美國配偶或父母生活極其困難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得到豁免。

由於遞解出境而導致的入境禁令無法得到豁免,除非在離開美國之前,申請人獲得准許再次申請入境的批准才可能獲得免除。這完全是量情決定的情況。

如果無法得到移民豁免,嘗試尋求非移民簽證

雖然不可入境條件使得申請人無法獲取移民簽證,但非移民簽證可能是一種可行的途徑。不可入境情況適用於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但豁免情況對於非移民類申請人而言更加寬泛,比如任何管製藥物相關的犯罪行為對於非移民簽證的申請均是可能得到豁免的,其法律標準也低一些。

了解E和L類簽證

EB-5簽證的潛在申請人可以將E-2條約投資者簽證作為一種可行的EB-5替代。E-2簽證是一種非移民投資者簽證,基於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雙邊貿易條約。並非所有國家與美國均簽訂了E-2合約,因此此種途徑並非對於全部申請人都適用。目前參與E-2條約的國家列表請參看美國國務院外交部手冊條款9 FAM 402.9-10。正如EB-5一樣,E-2是關於美國商業投資的。E-2簽證的標準有效期是五年,可以獲得無限期延期。

非美國公司的所有人和關鍵僱員也有資格申請非移民商務簽證,只要該非美國公司存在大量國際貿易業務,且其中大部分均是同美國進行的。像上面提到的E-2簽證一樣,E-1簽證僅限於來自與美國簽訂了合格貿易協定的國家的申請人。

另一種途徑是L-1公司內部調動簽證。在過去三年中,在非美國公司受聘至少一年的申請人有資格申請L-1簽證,以獲得允許其暫時調動到美國子公司的L-1簽證。該簽證有效期為3年,最高可延期7年。

您也有足夠的時間獲得非移民類簽證豁免條件

根據條款INA 212(d)(3),大多數不可入境條件均可由非移民簽證的自由量裁而得到豁免。唯一不能得到豁免的是涉及安全類的不可入境情況。非移民簽證豁免情況的標準不是法令性的,但是基於判例法(Matter of Hranka15),根據三個層面的考量而建立,包括允許申請人入境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申請人以前移民法或刑事法違反情況的嚴重性,以及希望進入美國的理由。

程序上,非移民類豁免的要求是在簽證面試中由面試官建議的。國務院手冊要求面試官評估申請人違法的新近性和嚴重性,提出的訪問原因,並衡量允許該申請人進入美國的利弊影響。

每個人都會犯錯,有的錯誤會一直伴隨著您。無論您投資款有多少,您在以前所犯的錯誤可能會導致您的不可入境,從而暫時或永久性地妨礙您取得EB-5簽證。然而,對於大多數人而言,總是有後備方案可供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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