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房子貸款的稅法
對於房屋利息的抵扣,現有稅法一般是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才可以抵扣房子利息的費用。但最近在美國稅務法庭的案例卻顛覆了部分的現有稅法。
話說一位軍人退伍後決定搬到女朋友住所一起同居。基於房子本身年代已久多處需要裝修,他們決定一起聯名跟銀行借錢把房屋整理整理。這個房子雖然是女方的名字,但因銀行登記的是兩個人的聯名貸款,所以銀行在年底的時候給兩個人各自寄了份1098以供抵稅之用。
這份稅表到了國稅局以後,被國稅局打了回票,原因是因為國稅局認為雖然這位退伍軍人分攤每個月的貸款費用,但因為他的名字不在房產上,所以他無法享受到抵稅的好處。事後,這位退伍軍人不服氣,上訴到稅務法庭,法庭在了解前因後果之後竟然判定國稅局敗訴,退伍軍人得以抵稅。以下是稅務法庭的理由:
• 納稅人的確分擔每個月的貸款費用
• 納稅人在這段時間也住在這房子裡
• 貸款的銀行也確實的發了份1098給納稅人
• 納稅人的女朋友證言這棟房子在認知上是他們一起擁有的
美國真是一個有趣的國家,常常會看到不同的法官對類似的案件有著不同的觀點和判決。以上的案例僅供讀者們做個參考,但不代表每個法官都會有同樣的判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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