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生前信託有許多差別。首先,以生效的時間來講,遺囑雖然是我們生前就訂立好了,可是在我們有生之年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直到我們過世,遺囑才會生效。而生前信託在我們簽字的時候即生效。
從費用上來看,如果我們之有遺囑的話,在我們過世的時候,就必須經過法院的遺囑認證手續。而生前信託就不需要經過這種手續,可以直接由我們自己指定的信託管理人來處理我們的遺產。要經過法院,當然就有費用。第一是法院本身的費用,第二是律師費,第三是執行人的費用。但是以律師費來講,遺產的頭一萬五千元,律師費是4%,再來的八萬五,律師費是3%,在來的九十萬,律師費是2%,再來的八萬五,律師費是3%,再來的九十萬,律師費是2%,再來的九百萬,律師費1%。執行人的費用和律師費基本上是一樣的算法,所以總共算來,大約是遺產的3%至8%左右,看遺產的總數而不等。如果遺產是二百萬,這些遺產的3%至8%左右,看遺產的總數而不等。如果遺產是二百萬,這些費用加起來大概是六萬。另一方面,由於生前信託不須要經過法院,所以這些法院的費用,律師費,執行人的費用,都可以完全省下來。
再來由隱私的觀點來看,如果只做遺囑,那麼要經過法院,所有送到法院去的資料,包括我們財產的數目,生意上的財務情形等,都將成為公開記錄(Public Record),誰都可以到法院去看,包括生意上的競爭對手。可是假設我們做好生前信託,那麼就沒有這個顧慮了。因為生前信託完全是我們自己私下就可以處理,無須牽扯到法院,所以可以保障我們遺產的隱私權。
另外,生前信託還有其他許多方面的好處,雖然生前信託並不是什麼新的法律,可是因為愈來愈普遍,不論我們的年齡大小,已婚未婚,以及財產多少,我們都應該早一點對我們的財產做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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