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美國開了一家女用皮包公司,在網路銷售自有品牌皮包。他聘請了自己的親妹妹小鳯一手設計皮包款式,再跟中國製造商配合,打造獨一無二的風格。小鳯雖非科班出身,但因對於流行時尚有獨特的敏感度,所設計的皮包在市場上相當熱銷。幾年下來,小李的公司和中國製廠培養了極佳的默契,貨櫃一運至美國,就順利銷售一空,小李支付貨款時,亦十分準時,從不拖欠。
如今好景不常在,小李發現業績有下滑的趨勢,難道是因為市場競爭過大造成?並非如此。進行市場調查時,小李赫然發現小鳯所設計的款式在未上市前,就已出現在競爭對手的網路店面上。他起初猜想只是巧合,但長期下來,類似的情況卻一再上演。他甚至注意到製廠不知從幾何時,就在中國的網站上,販賣風格十分相似他委託對方代工的皮包。
小李即刻向製廠發函警告,對方當然全盤否認。一段時間下來,小李覺悟到,只要製廠在海外,所謂天高皇帝遠,他就無法輕易杜絶這種抄襲設計的陋習,他似乎只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意想不到的是,他一再姑息養奸,卻造成公司的業績受到嚴重衝擊。因為其他業者優先拿到這家製廠流出的設計, 再加上削價競爭,小李所進的貨到了現在還堆積在倉庫中,滯銷慘賠。由於周轉不靈,他還積欠了製廠一筆十萬美元的貨款。而這家製廠不檢討自己盜用設計之過,反而跨海起訴小李及其公司賠償損失。
表面上看來,小李的公司確實拖欠了貨款,但在小李回應訴狀時,應將他長年遭受到對方盜用設計的事實提出,並尋求反證。這牽涉及,經由律師向對方正式發起搜證(Discovery)的合理要求。例如,要求製廠提供過往出貨給其他皮包商的紀錄,其中貨品樣式、單價、出貨時間點,若有抵觸小李公司商品的情況發生,就可成為一項有利的證據,證實小李確因設計遭到竊用,並因製廠私自賣貨給同業,才導致產品滯銷,連帶無法準時給付貨款等情事。
如果製廠拒絶配合,小李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他們就範,並由製廠負擔所引起的法院費用以及律師費用。為了預防製廠捏造或竄改出貨紀錄,小李可以經由第三方求證,例如調閱海關紀錄。小李同時可將競爭對手告上法庭,控其設計雷同,侵犯知識產權。
製廠竊用或模仿原創設計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可能面臨法律責任。不僅造成他人損失,在長期惡性循環下還會影響到自己的應收帳款,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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