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芳律師:夫妻本是同林鳥 分時各自求多福

法律 時間:12/04/2017 瀏覽: 1483

溫太太自認與先生之間感情合睦,隨著孩子出世,溫先生事業走入巔峰,即使生活平淡,由戀人升華為家人,對溫太太來說也沒什麼不好。溫先生事業發達,有一半要歸功於他的事業夥伴琳達,此女雖離婚多年,但她再三向溫太太保證不會與溫先生發生感情,因為她是前夫出軌的受害者。後續溫先生的母親因病去世,他從而繼承了一筆龐大遺產,打算投資於一棟公寓上,還找了琳達共同注資。溫太太對房地產不了解,她也不貪心,並未要求將她的名字加入其下。

這天,溫先生一如往常到外地出差,溫太太早已習慣,並不見怪。此時電話鈴聲突然響起,原來是許久不見的高中同學。住在外州的她,告訴溫太太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她外出時撞見溫先生與一名女子親吻擁抱,且經她描述此女的外表特徵恰巧與琳達相符。溫先生回到家中,太太默不作聲,但溫先生意識到她不對勁,也許因為罪惡感作祟,他竟然全招了!他真的跟琳達發生了不可告人之關係,而且還要求與溫太太離婚。溫太太心碎了,她不願這麼輕易放過他們。

首先溫太太想要的,除了現在的住家以外,是拿到溫先生與琳達共同投資的這棟公寓中她應得的產權。溫氏夫妻名下的住宅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由於是以溫先生婚後收入所付,因此夫妻各享有一半權利。即使這棟住宅當初只登記在夫妻其中一方,配偶權利猶在,離婚時仍然可能拿到一半產權。假使溫先生並未設立任何遺囑,那麼只要他們的婚姻關係存在,假使溫先生突然發生不幸,這棟房產將全數屬於溫太太所有。

至於溫先生與琳達共同擁有的公寓,由於資金來自溫先生繼承的遺產,屬於他個人資產,因此溫太太無份。當初這棟公寓是以joint tenancy方式登記在溫先生以及琳達名下,這代表兩位所有權人對公寓彼此有繼承權。溫先生若發生不測,這棟公寓將可經由法律程序轉給琳達所有。溫太太以及其子女完全沒有繼承權。假設當初這棟公寓是以tenants in common方式登記,如果溫太太要求溫先生將公寓全數轉給她,必須獲得琳達簽字同意才有效。但是溫先生可以同意將自己的部分單單轉讓給溫太太,不需琳達同意。

溫先生平日收入倘若被用在維護公寓上,造成共同與個人財產混淆,溫太太在提出離婚時將有機會可以要求其權益。假設在辦理離婚期間,溫先生為了怕太太與其爭產,想要私自將房產轉給琳達或對外出售,溫太太如果及早警覺,就能依法申請凍結他的資產。即使房產已售出,溫太太可經由合法管道設法追回她應得的權益。在購買房產時,為了避免產權糾紛,必須特別注意登記的名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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