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接辦離婚案件多年,最近幾年發覺婚前協議書在華人社會比以前普及。要求筆者起草婚前協議書的客戶大部分以下幾類:
1)父母要求子女在婚前與未來女婿/兒媳婦簽這婚前協議書,保障自己給予子女的財產不會在離婚時落入對方手裡。
2)曾經結婚或未婚人士用婚前協議書來保障自己的財富及收入不會在離婚時被另一半瓜分。
3)美國公民與外國人士結婚前,要求對方簽訂婚前協議書。
加州離婚法規定,夫婦婚後擁有的財產及收入屬於共有財產,離婚時必須共同平分。至於婚前財產,若在婚後仍需投資時間或金錢,對方可享有部分權蓋。舉例來說,丈夫婚前購置物業,婚後的房貸供款屬共有財產;若此物業在離婚時已升值了,部分的升值亦屬共有財產。至於收入,離婚時收入低的一方有權向收入高的一方要求贍養費。結婚年期愈長,雙方收入差異愈大,贍養費的款項及期限會愈可觀。
婚前協議書的目的就是雙方同意不以加州離婚法來處理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問題,而以雙方訂定的協議來處理。
婚前協議時的條款,一般包括以下重點:
1) 婚前財產屬個人擁有。
2) 婚前財產,即使婚後需要投資時間及金錢,仍屬個人擁有。
3) 雙方在婚後的財產及收入屬個人擁有。
4) 婚後的家庭開支如何處理
5) 婚後的共同投資如何處理
6) 離婚時的贍養費如何處理
7) 除非對方訂了遺囑雙方無權以配偶身份來承繼對方的財產
8) 結婚禮物及婚姻期間互贈禮物如何處理
至於子女的生活費,加州法例不容許婚前協議書規限雙方的責任。 婚前協議書,必須給予對方起碼七天的時間查閱及考慮。由於婚前協議書是改變加州常規來處理離婚時的財產及收入分配,雙方最好有律師代表,加強協議書的認受性及有效性。尤其對方對加州法律的認知度不多,例如新移民,英語水平不高,將來有爭議時對方可以用不懂法律,英語,又沒有律師代表為由要求推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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