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同意提供賣淫,或接受賣淫等行為都構成647賣淫罪。這些行為都構成輕罪,犯罪者面臨罪多6個月的監禁和罪多1000美元的罰款。另外,如果犯罪者 有之前同樣的犯罪記錄,每次新的犯罪行為都會獲得不斷加重的刑罰。例如,如果犯罪者第二次犯有此罪,法官可以命令犯罪者被關押至少45天;如果是第三次犯 罪,那麼法官可以命令犯罪者只少被關押90天。另外,如果犯罪者在停留距離居民住宅1000 feet之內的汽車裡實施此項犯罪,法官還可能吊銷犯罪者的駕駛執照。在洛杉磯,警察甚至會查封和收繳犯罪者的汽車。 另外,加州刑罰典290沒有強制要求將647賣淫罪犯註冊為登記性犯罪者,法官有權利要求647罪犯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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