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來美國投資,2015年中國對美國非金融類的直接投資達到83.9億美元,大幅增長60.1%。對同時在美國及中國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而言,L-1A簽證是一種很有價值的工具。取得L-1A簽證也為申請EB-1C綠卡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隨著中美跨國企業增多,以及中國申請人的排期問題,不少中國企業的高管在瞭解L-1A簽證。
面對市面上各種L-1資訊,如何篩選、去偽存真、朝向正確的方向前進?鑒於越來越多的朋友在詢問L-1,Tsang & Associates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臧迪凱律師與陳婕律師和各位分享L-1辦理經驗。臧律師團隊曾成功辦理過:10人的母公司申辦L-1、母公司不足兩年申請L-1、美國公司零員工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簽證曾被撤銷的90後高管獲L-1等多起疑難案例。
一、L-1A簽證簡述
L-1A簽證是美國簽發給:從海外調派到美國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的經理/高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
主要有兩種類型:從海外公司調派高管到美國公司管理;或者海外公司還沒有美國分支機搆,需要調派一位元高管到美國成立公司及後續經營。
L-1A簽證首簽為3年,每次可延期2年,最長可在美國7年。但新成立的公司,首簽只有1年,之後每次延期2年。
二、L-1A特點&優勢
1. 可攜帶全家來美,配偶L-2有工作權,小孩可就讀公立學校,享受准綠卡待遇;
2. 允許申請人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即申請人已辦理移民不會影響L-1——這點很重要。美國並不禁止已辦理移民的獲得簽證,但B1/B2/F1/R1/E2等簽證不允許雙重意圖,已辦理移民的申請上述簽證,如果不能說服簽證官,會以214(b)移民傾向拒簽,領事館對於214(b)具有自由裁量權。但L1不會有此問題。
3. 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海外和美國兩家公司可以從事不同類型的業務,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來,只要保持合法的公司關係即可;
4. 沒有特別規定需在美國投資多少金額,不論公司規模大小皆可在美國設立公司、安排人員赴美。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辦理L-1(下文會講到);
5. 辦理時間短,週期快;
6. 新公司的L-1A,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符合條件的可申請EB-1C移民。
三、申請條件
1. 需要在中國公司擔任高管職位至少一年
在提交L-1A申請的前三年內,必須連續擔任高管職位至少滿一年。常見的問題是:
1)公司太小。雖然美國移民法並沒有規定說一個公司幾個人以上、賺多少錢才能辦L-1 ,但如果只是一家註冊資本只有3、5萬、幾名員工、收入報稅都很薄弱的小微企業,通常難以辦到L-1。不過要提醒的是:小公司並非不可能。我們去年有個成功案例,中國一家貿易公司,註冊資本10萬人民幣,4名員工,但我們最終成功幫他在美國開公司,全家獲得了L1/L2簽證。
2)家族企業。家族企業裡,先生、太太、子女都有機會申請L-1,因為通常都是擔任重要職位。但有的家族企業管理比較豪放,在公司組織結構、職位、職務界定、薪資、賬務、稅務等方面不是很規範,缺乏相應的檔支持;有的是安插配偶、子女掛職,但這段時間配偶子女在國外,有的等子女在美國念完大學就準備給他申請L-1,根本不具備時間條件。這些都會遇到問題。在前期評估時需要特別注意。
3)注意:一年不包括在美國的時間,例如:申請人經常用B1來美國出差,就需要把待在美國的時間減掉後仍然滿一年。
2. 中美兩個公司需要有合格的關係
中美公司構成母子關係是最清楚的。不管是中國擁有美國公司或者是美國擁有中國公司。
另外一種選擇是:通過協力廠商控股中美兩家公司,協力廠商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一個或幾個自然人。我們有很多客戶的公司是家族企業,也就是說股份由家人一起擁有。這個也可以是合法的關係。
客戶經常會問:去美國開公司,用中國公司還是個人當股東?
單純從申辦L1或綠卡來說,用公司還是個人當股東,差別不大,只要母公司控股或中美公司由同一(組)自然人控股即可。但從辦理程式和稅收來說,兩者有別:
企業境外投資,需依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備案,例如:上海公司新設/並購境外子公司,向市商務委辦理備案,憑《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投資款可以一次匯出。每次資金匯出需及時填報,並參加統計年報工作。境外投資企業應考慮利潤匯回、入帳、結匯等問題。
個人投資,則有外匯管制問題,國內資金匯出通常需要親戚朋友説明,並且外匯管理有加強趨勢。
稅收:企業對外投資,現行的一系列稅收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稅額抵免等方面都有相關檔,例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等。個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則依據《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這部分需要請會計師配合處理。
3. 美國公司需要一位元高管/經理來經營
移民局拒絕或補件中,一大質疑是:美國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經理來經營?申請的職位是否屬於高管/經理職位?很多商業模式和小型公司並不需要高級主管,一線主管不符合L-1。如果申請時不能證明美國公司的規模和發展需要一名高級主管,L-1就會被拒絕。經營一個小餐廳不需要一個跨國經理;經營50個人的餐廳或多個小餐廳就會需要。商業計畫非常重要,當然也需要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商業計畫確實在實施。
在移民法上,L-1A分為:高管或經理(executive or manager)。
1)高管是指為公司做最高決策、確定公司目標、政策、管理高階經理的人。
2)經理主要是管理某部門、監督其他經理、專業人員(professional)工作,這也包括functional manager(職能經理),職能經理可能沒有下屬員工,但是擔任獨立且非常重要的職位,直接向最高層報告。例如大型項目經理。
這兩類通常很難界定界限,我們也會建議申請人擔任高管,同時也兼任某部門經理職位。
典型不符合L-1A的情況:1)管理低階員工的一線主管:例如:小茶飲店裡,管理收銀員和服務生的經理;2)自己參與公司的日常事務,例如自己做銷售、操作機器設備、程式設計等,3)僅僅是擁有公司股份。這些情況下,即使公司組織結構圖中,把申請人擺在很高一個位置,也不足以證明。
4. 申請人有擔任高管/經理的能力
我們常常看移民局案例,L-1被拒的很大一個原因就是未能證明申請人有能力擔任L-1高管/經理職位。
這又分為兩類:初次申請L-1被拒和延期被拒。
初次申請,移民官會從申請人的學歷、工作經歷、語言能力、在海外公司擔任的職位、工作職務等方面綜合考慮,如果移民官只看到僅有一年工作經驗、擔任一個模棱兩可的職位、也沒有可信的履歷、學歷,或面談時簽證官看到是一位家庭主婦,當然無法通過。或者是一位大學畢業不久、資歷尚淺的年輕人,通常也會招來質疑。不過我們辦理過90後申請L-1A的成功案例,而且這位申請人還有之前B1/B2簽證被取消的記錄。
延期則和美國公司的經營、成長、規模等有關,美國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經理來管理,後續文章會介紹延期部分。
四、申請時間和流程
L-1A,根據美國公司的來源,主要分:新設公司、購買(並購)公司兩大類。
(一)以新設公司為例:
1. 根據L-1要求成立美國公司、準備商業計畫;
2. 由美國公司向移民局提出L-1A的申請;
L-1普通審批需要3-4個月。選擇移民局的加速審理,可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3. 移民局批准,案件轉往海外領事館,申請人預約面談;
4. 領事館面談通過獲得L-1簽證,入境美國開始工作。家屬獲L-2簽證隨同前來。
這種方式,上述流程在3個月內完成。一份好的商業計畫是成功的重要條件,不恰當的商業計畫會導致拒絕。
好處:1)時間快,從設立公司到L-1入境,3個月內完成,2)前期費用低,完全自己控制。
缺點:新公司L-1首簽1年,新公司馬上面臨延期問題。延期就要證明公司已經成長到需要跨國經理的規模。
(二)購買公司
第1步買公司有很大不確定性,尋找目標公司、盡職調查、估價、洽談購買條件、出場機制等都需要時間,可能耗時半年到一年半不等。
好處:1)原公司的場地、員工、客戶、設備等這些全部繼承,2)這類L-1首簽3年,不擔心延期問題;
缺點:a)風險大,前期要做完善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b)前期準備時間長。
小結:
1) 如果短期內要通過L-1來美國,選擇新設公司是最快的途徑;但面臨一年後的延期壓力;
2) 時間不緊張,您可以選擇第二種,用B1/B2簽證來美國做實地考察,找到喜歡的公司再開始;
3) 兩種方式結合/折中:新設公司先取得L-1,在首簽的一年內找到合適的公司並完成購買。
針對L-1簽證問題,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L-1延期,L-1申請中的注意問題及L-1專案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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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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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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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律師專注於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成員,曾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可用流利的中英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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