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對於房屋買賣和持有的規則做了較大改動。在個人持有方面,房產稅將和州及地方所得稅一起只有1萬元的扣抵總額,可扣除利息的新房屋貸款額度從原先的100萬元降至75萬元,但2017年12月15日以前購買的房子,貸款額仍為100萬元。第二套房產的貸款利息仍然可以抵稅,但兩套房的可扣除利息的貸款上限不得超過100萬或75萬元。新法取消了抵押貸款保險費、貸款點數、私人貸款保險(PMI)等項目。對於房屋淨值貸款利息,只要該房屋淨值貸款(Home Equity Loan)用於所抵押房屋的修建,而不是用於個人投資或開銷(如償還信用卡債等),其利息都允以扣抵。
例如,王先生於2018年1月貸款50萬元購買一套自住房, 2月另貸款25萬元購買了一套度假屋,因貸款總額未超過75萬元,故兩筆貸款的利息都允許扣抵。如果王先生是通過抵押第一套住房才獲得的25萬元新貸款,則這筆25萬元貸款的利息不得扣抵。這些政策對原本適用逐項扣抵的中產階級(尤其高房價區的屋主)不利。
在個人房屋買賣方面,如果過去五年住滿兩年且所售房屋是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納稅人可以享受單人25萬元、夫妻50萬元的售屋利得免稅額。為了防止有些民眾售賣出租房前搬進去當作自用房住兩年「鑽空子」,稅法自2009年起新增條例(IRC Sec. 121(b)(5)),要求非自住(Nonqualified Use)時期升值的房子,都必須按比例來計算免稅額,即便滿足五年之內住滿兩年的條件也不一定能夠全額使用免稅額。
例如,方先生2012年20萬元購買一處房屋,2012至2015年用於出租,自2016年起改為自住,在2018年初賣掉,房屋賣價35萬元,淨利潤為15萬元(不考慮其他成本)。由於在2012年買房到2017年賣房的6年時間裡,方先生自住只住滿了兩年,只能享受5萬元免稅額((30萬-20萬)× 2/6),剩下的10萬元利潤,按長期資本利得稅率上稅。
新稅法對房地產投資人是利好。C公司形式的投資者,其企業最高稅率從原有的35%降至21%;S小公司、P合夥人、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 等「過渡實體」(Pass-through Entities),投資人可在其1040附表E-2上扣抵20%的稅前「合格業務收入」(Sec. 199A)。合格業務收入通常包括S或P的K-1表上的「一般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231資產獲利(Sec.1231 Gain)。新稅法對企業可扣除的貸款利息沒有限制、對設備投資和折舊非常寬鬆,企業在2017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間取得並投入使用的特定資產支出(如廠房),當年允許完全扣除,無須逐年折舊,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底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扣抵比率每年以20%遞減。(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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