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曾經發生一個實例,納稅人因為疏忽或者是時間上的來不及,應用個人的名義來簽公司相關的合同,以導致國稅局將其交易收入歸納到個人收入裡,因而產生不必要的稅賦。
許多人開始做生意時因為不知道是否會有盈利,為了省麻煩都是以個人的名義來簽生意上的合同。這麼做,除了個人必須承受法律責任之外,稅付的也比較多。等到年底發覺錢賺的太多,想要成立公司來省稅已經太晚,因為之前的收入是屬於個體戶收入,高稅率,所以效果不大。因此許多人挺而走險,把當年所有的收入都當成公司收入來申報,而導致國稅局敲上門,按照1099表格的受款人來徵稅,包括罰款和利息。
我們曾今在節稅小幫手 3說明使用個體戶來做生意需要注意什麼。不過因為在稅上實在是吃虧,而且責任無上限,我們在這裡還是建議所有的讀者,假如您有心做一個事業的話,成立一家公司還是比較划的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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