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給您介紹專利流氓的表弟,那就是不太出名的版權流氓。 與專利流氓類似,版權流氓是一些人和組織通過與多個版權持有人簽訂合同及購買的方式讓自己獲得版權的合法使用權。 這些"流氓"會在之後追查侵權行為,或者去追蹤那些有可能侵犯他們版權的人,然後大量的發出先訴和解信。版權流氓通過恐嚇對方要求賠償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但是最終提供一份要求賠償少很多的和解合約來賺錢。通常和解費大概在一千五到兩千五之間。 這樣,收到先訴和解信的人往往會選擇付錢和解來脫身,從而避免花費高額的訴訟費。
為什麼這些版權流氓不需要受到任何處罰就可以這樣逃脫呢? 首先,美國憲法和1976的版權法案允許版權持有者發起侵權行為的訴訟,版權持有人可以起訴任何傷害其獨有權力的侵權者。 版權法案同時也給予了版權持有人一個收回實際損失或者法定損害賠償的機會。 (17 U.S.C. 501.)
這給那些視"流氓"為機遇的企業團體了提供了轉快錢的良好機遇,這些團體其實根本沒有想要起訴的初衷。 打個比方, Righthaven LLC就是一個以恐嚇起訴版權,但最終為了拿和解費而創造的公司。Righthaven與缺少資金的版權持有人們簽約以此來完全的獲得並利用他們版權的法律權益。然後Righthaven進一步利用他們的優勢資源,而這是之前版權持有人所缺少的。 Righthaven的資源允許他們輕鬆的指控大群體的侵權行為,而不是通過發出勒令其停止運營的信件從而真的去防止侵權行為的產生。Righthaven 為了增加侵權人想要付錢和解的可能性,而不是進一步冒著想要打官司的風險,他們會立刻給收件人發送和解信。
這一詭計被叫做" 訴前通知",然而現在這一策略已經沒用了。法律現在有明確規定可以約束像Righthaven這樣只拿著法律版權的版權流氓,根據版權法案,這種版權持有人身份並不能起訴侵權。 請查閱案件Righthaven v. Democratic Underground, No. 11-16751 (9th Cir., May 9, 2013). 只有當版權持有人的獨有權利被侵犯時,他/她才有權利起訴侵權者。 法院裁定版權流氓只持有法律權益但是並沒有獨有的權利,因此這不符合版權法案關於訴訟的要求。
這一切產生的結果是,版權流氓在購買版權時開始要求獨有持有權; 然而,他們這樣卻適得其反。 從 AF Holdings 對 Does 的案子看來, 版權流氓依賴著 "欺騙性手段" 應根據詐騙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 而成熟其法律義務的。 AF Holdings v. Does et al., Case No. 1:12-cv-00048 (D.C. Cir., May 27, 2014). 實際上, 版權流氓在試著重建他們原有的結構時甚至是獨有權時,有可能面對著一場艱苦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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