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年處理家暴案件以倍遞增,辦案過程中發現不少客戶對“家暴”法律認知不足。
筆者希望透過《家暴系列》文章,讓讀者瞭解“家暴”的法律及法庭程序,並與讀者分享一些有關個案。
筆者發現很多客戶與配偶發生摩擦,動不動就報警。警察不能充當“和事佬”,除非有表面證據顯示家暴,否則不會進行拘捕。(請參閲筆者早前發表的文章《警察可以解決家庭糾紛嗎》。)筆者最近曾代表家暴案件中的被告人,法官否決了申請人的家暴禁制令要求。在判詞中,法官明示并非所有家庭糾紛足以構成家暴行爲,否則法庭須要處理無窮無盡的家暴案件。此案的申請人是丈夫,要求家暴禁制令保護自己及與前妻所生的17嵗兒子。筆者受委托后,為客戶分析案情。申請人幾乎沒有具體内容支持其申請,所以他的臨時緊急禁制令被拒,要等候正式開庭審訊。雖然筆者認爲對方沒有勝算機會,但客戶與丈夫育有一小孩,萬一對方成功取得家暴禁制令,會影響客戶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所以,筆者仍為客戶準備詳細回應書,交代事發的實況。當時客戶與丈夫及他兒子爭吵被兩父子推撞受傷,丈夫惡人先告狀,主動報警并用手機錄下客戶失控尖叫的情況。從客戶角度,自己才是受害人。客戶雖然可以回應對方申請,但不能透過反控對方對自己家暴而要求家暴禁制令,除非客戶另行提出申請。法官的權限是按照申請人及被告人的供詞對申請作出裁決。
筆者在開庭前為客戶申請國語翻譯。雖然對方已申請翻譯,法律上,當事人應該有自己的翻譯。若衹有一名翻譯,法官往往會徵詢當事人及其律師的意願,若雙方同意用一個翻譯,就由翻譯為雙方服務。
開庭時,法官先讓申請人的兒子在法庭外等候。所有有可能須要作證的人士不可以留在法庭内聽審。法官先詢問申請人的事發情況。申請人完成供詞后法官向我方表示不必作供,因爲憑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及庭上口供,法官裁定申請理據不足而否決其申請。
筆者亦曾代表另一宗家暴禁制令的申請人。筆者對客戶實話實説,按客戶提供的狀況,筆者認爲證據偏弱,較有可能會被法官認爲是家庭糾紛而非家暴。客戶與丈夫在家裏厨房發生爭執,客戶說丈夫舉起切板作勢抛向她,客戶害怕,嘗試逃跑,被丈夫追趕。客戶沒有受傷,對方亦沒有肢體衝撞客戶。在法庭上,雙方都有作供,客戶更讓自己女兒作供。開庭了數次才結案,法官認爲我方的“家暴”理據牽强但勉强成立,所以只批出半年禁制令,目的是讓雙方冷靜下來處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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