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某公司廣告語徵選活動,投稿作品被評為二等獎並且採納為該公司的廣告用語之一。 該公司也有頒發獎狀和獎金1000美元,同時參賽時簽署文件,內容為“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後來發現該廣告用語被多次使用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處媒體中。 請問這種使用方式合法嗎? 原作者是否已經喪失廣告語的著作權和使用權?
使用是否合法,站在公司的立場,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參賽之前,主辦單位一定會要求簽署Waiver,將權利讓渡給主辦單位,同時參賽有獎金,創作人也相同得到價金,可認為是個公平交易。
同時廣告語廣受好評,除了本身文字具有創意外,公司勢必提供非常多的資源,進行行銷與推廣,因此很難說公司爾後獲得的利益和廣大的市場潛力,需要跟原來的創作人共享,原則上當創作人決定讓渡權利,即喪失了著作權與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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