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辭職之後,自立門戶開和前東家一樣的公司,並經營一樣的業務,甚至在銷售上仍然使用前東家的招牌攬生意,原來的老闆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原公司要如何制止該員工的行為?
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公司需要和員工簽訂保密和合約,要求員工不得揭露公司的營業秘密,商業資訊等。此合約中可以要求,縱然員工離職,此保密條款仍具效力。
不過,Non Disclosure Agreement保護的範圍,並不包含禁止競爭,在加州,法律是鼓勵公平公開競爭的,只要沒有侵害前東家的其他權利,比如說商標權,專利權等,否則很難禁止前員工開立一樣的公司或是經營相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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