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對於有犯罪記錄的人來說是一把雙刃劍。一則通過入籍,你將再也不會有被遣返的風險,然而,入籍被拒也有可能使你直接進入遣返程序。因此如果你有犯罪記錄,在決定申請入籍之前你務必要做一個詳盡的法律分析。
入籍的眾多條件中有一條與犯罪記錄直接相關,那就是申請人的品行端正(Good Moral Character),有些犯罪記錄會導致申請人不符合這一條件。而更嚴重的是,特定的犯罪記錄會觸發被遣返的條件(Grounds of Removability)。如果只是品行不端正,那麼申請人可以等幾年後再申請入籍——一般在申請入籍前五年之內(公民配偶是三年之內),沒有品行不端的行為,或已改過自新的,可以再次申請入籍。雖然移民官還是會考察你之前的不當行為,但如果你近年內都沒有再犯,且你的生活有了一些積極的改變,比如你開始了新的工作,組建了家庭,斷絕了之前魚龍混雜的朋友圈等,你將有很大的可能性能夠克服移民官的偏見,獲得批准入籍。但是如果你的犯罪記錄觸發了被遣返的條件,那麼不但你的入籍申請會被拒絕,移民官還將把你移送移民法庭,要求將你遞解出境。
例如,Victor在2004年獲批綠卡,曾在2010和2012年兩次參與涉毒犯罪。他因為想要申請自己尚在海外的年邁老母親來美國生活,所以申請入籍。首先,各種涉毒的罪名(除了持有30克以下大麻)都將嚴重影響移民身份,因此在刑事案件正在進行的時候就需要請移民律師介入,最大程度的避免被定下涉毒的罪名。 Victor的兩次涉毒犯罪觸及了多個被遞解條件。他在知道自己的過往犯罪記錄將導致自己面臨遣返之後,積極的與移民和刑事律師合作,首先將自己2010年的犯罪記錄以“認罪時,刑事律師錯誤告知移民風險”為理由,申請原審法院將案子撤銷了。這樣的撤銷,是根據程序錯誤而完全撤銷,在移民法上視同於從未發生。這種撤銷並不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清除犯罪記錄(Expungement)。傳統意義上的清除犯罪記錄僅意味著申請人已經付出了應有的代價,法院准許申請人隱藏犯罪記錄,開始新生活。這種清除犯罪記錄的程序(Expungement)可避免雇主查到你的犯罪記錄,但在移民法上卻毫無幫助,聯邦政府隨時都可以查看你的犯罪記錄。但經由我們律師團隊的幫助,他2005年的案件記錄被完全撤銷,而他2007年的犯罪因滿足了特定條件,在加州判例法中可以被豁免。因此他可不必擔心被遣返。
那麼這樣他就可以安心遞表申請入籍了嗎?答案是否認的。第一,移民官對品行是否端正有極大的裁量權,且如果移民官對他是否應該被遣返有疑問,而申請時又無律師附上專業分析,那麼他仍有可能被送往移民法庭,交由移民法官來做出決斷。第二,如若做最壞打算,假設他被送到移民法庭,其他補救措施是什麼?經我們分析,他同時滿足了綠卡持有者取消遞解程序的條件(Cancellation of Removal)以及過往犯罪記錄的豁免條件(212(h)Waiver)。這兩種救濟方式,其中任何一個都可以讓他避免被遞解,且經過這次的法官判決後,以往的犯罪記錄將一筆勾銷,他過一段時間可以再次申請入籍。因此當把這些都分析清楚之後,Victor申請入籍的風險也就一目了然了。
申請人必須了解,移民局將入籍程序當作是最後一次篩查,要將那些滿足了遞解條件,但之前沒有被處理的人,在入籍程序中做出處理。甚至有人在入籍面談中直接被扣押,有的人因此害怕申請入籍。但如果你像Victor一樣,希望以公民身份申請自己的親屬,亦或者你不希望以後入境的時候遇到麻煩,永遠背負著自己有可能被遞解的擔憂,請在申請前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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