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今移民局對EB5投資移民的案件審理嚴重延宕,使得L1跨國高階主管工作簽證與EB1c的跨國高階主管人才移民申請案件暴增,因此移民局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更加嚴格,也間接產生了L1與EB1c申請公司對美跨國投資經營的難度與成本增加的不利影響。因此從這些發展趨勢,我們更可看出移民局對工作簽證、移民申請審查機制的不確定與非透明性,所以朱律師針對L1工作簽證與EB1c移民申請在此提出以下的專業看法與建議:
1. 目前移民局對於L1跨國高階主管工作簽證大幅度地提高審查的標準,尤其對於第一次全新申請的L1工作簽證,除了要求在美國公司必須先有相當的初期投資行為、證據,例如投資款到位、辦公室或倉庫地確定、公司基本設備的裝設之外,還要求有一定的在職雇員規模,才足以符合高階主管的位階與資格,這跟以往新成立的美國公司不需要實質的員工聘請要求,只需在商業計劃書中提出未來的招募計畫,顯然嚴格許多。
2. 移民局對於L1跨國高管工作簽證與EB1c的跨國高管人才移民申請案件,最容易提出的質疑就是對於該高階主管的工作職責與內容認定為不夠詳細具體,如果申請公司不能提出所謂「詳細而具體」的工作內容或證據,移民局就會很武斷地判定該高管人員的位階不符合移民法規的高管定義,而立即做出拒絕的決定。朱律師除了有移民法律的專業背景外,也具有商業管理碩士的專業知識,可以為不同的公司、商業型態提出詳細且具體的高管位階、職責規劃與建議,以確切符合移民局的審查標準。
3. 移民局對於所有的美國分公司發展要求,除了審查其生意、業務方面是否殷實外,最重要的還是注重該分公司是否能為美國社會創造就業機會;朱律師擁有大量的成功案件經驗,會詳實地為不同的客戶,在有限的公司組織規模下,提出令移民局滿意的高階主管位階說明與工作成果表現,以使得客戶能在最有限的投資資源下,順利得到移民局的批覆。
4. 以目前的案件處理時程而言,平均EB5的移民案件需要兩年左右的審查期,如果是中國籍投資人,另外還有至少三年以上的等待排期;在審查、排期期間除非投資當事人有其他合法的簽證,否則無法在美國居留等待或工作; 所以朱律師提醒可以先為移民當事人申請L1工作簽證,目前L1案件送出審查後大約一個月就會得到移民局的回覆 。之後由L1持有人為其配偶與21歲未成年子女申請L2簽證,使L1簽證當事人全家能在短時間內來美工作、居住或就學,待全家安居就業後,再為當事人進行最合適的移民規劃與申請。
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 朱宏業律師可以依據不同管道的簽證移民選擇,幫助移民當事人與其家人順利取得綠卡;最重要的是,移民當事人必需了解自身的背景優勢,才能善用不同的移民管道與方案;因此朱律師提醒移民當事人,在做任何移民決定前,應與專業律師做詳細的諮詢,才能釐清出一條最適合當事人特性的移民大道。如果您有更多的簽證、移民問題需要詳細詢問或規劃,歡迎您打電話與我們聯絡: (626) 821-0368 或電郵至 hubert.chu.esq@gmail.com,朱宏業律師會親自為您服務。如欲轉載本文,請註明出處,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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