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筆者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發現一種不健康的趨勢:有些婚姻破裂的夫婦,為了爭奪小孩的撫養權,或為了獨自佔住房子,或為了報復對方,誣告對方家暴,甚至報警讓對方惹官非。
筆者作為有原則有底線的侓師,謝絕接辦毫無事實基礎的家暴申請案件,卻受委托抗辯了無數誣告家暴案件。
有些誣告家暴案件,誣告內容猶如小説般,情節豐富,還有“傷痕”照片作證,
舉例如下:
1) 太太與丈夫帶小孩在外州旅行,在旅館門口來了一大批警察。原來太太事前向法庭申請家暴,由於丈夫被矇在鼓裏,太太又向法庭提供已傳召丈夫的假證,法庭就頒下家暴令。幸好外州警察以家暴令非由本州法庭命令而無法執行為由,沒有逮捕丈夫。
2) 夫妻爭吵後,太太報警說丈夫拿刀威脅及追趕她。警察帶走丈夫,發出刑事吿票,並給予太太短期緊急保護令。太太在保護令失效前向家庭法院申請家暴令。筆者為丈夫答辯,經過漫長審訊,法庭質疑太太的供詞,拒絕給予太太家暴令。丈夫雖然有刑事告票,但最後沒有被指控。
3) 丈夫把小孩送回給太太後,不久警察前往丈夫家裏拘捕他,理由是太太報警指控丈夫對自己及小孩家暴,並用廚房的鍋鏟打她,當時她抱著小孩,所以小孩亦受到驚嚇。太太還提供身上“傷痕”作證。由於丈夫面對刑事檢控及兒童法院聆訊,在家庭法庭亦失去了臨時小孩撫養權。幸好兒童法院開庭後,拒絕接納太太的“故事”,認為太太並非誠實證人,刑事法院擾攘一番後最終撤消案件。丈夫才鬆了一口氣,回歸家庭法院爭取小孩扶養權。
4) 丈夫挑撥太太,當太太提高聲量罵丈夫時,丈夫舉起手機對著太太,自編自演,訴說太太打自己。幸好故事沒有再發展下去,可能丈夫覺得“證據”不夠說服力吧。
讀者可能會發覺:為何筆者的個案裏,誣告一方以女性居多。筆者沒有客觀理據,只能猜測,可能男方若誣告家暴,怕成功機會不高,因為男性體能較女性強壯,而不應容易受到家暴,又或者真的是“最毒婦人心”,女方一哭二鬧三報警,以弱者姿態,再加上一個捏造的故事,較易博取同情及信任?
若讀者遇到被冤枉家暴時,絕對不能輕視,應全力以赴,在法庭上力辯自己無辜,洗脫罪名。刑事家暴被判刑,可能連綠卡都不保。民事家暴令亦可使到家暴者喪失小孩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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