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请综述 | 張大欽律師事務所

移民 時間:05/15/2019 瀏覽: 4498
EB1A特殊人才移民(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美国第一优先级 (first preference) 的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方式。EB1A不需要雇主作为申请人支持,也不需要在递交申请时已找到工作,所以申请人可以自己独立申请EB1A。

虽然目前第一优先级的工作移民申请排期已经在2019财年(始于2018年10月)成为常态,但仍是常用职业移民类别中排期最短的。第一优先级目前拥有约1年的递交申请日排期,和2年多的最终裁定日排期。这意味着身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A申请I-140后约1年提交I-485调整永久居留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也就是永久居留权/绿卡申请,比其他职业移民类别更早享受到递交I-485所带来的好处。

EB1A适用于优秀科研人员,各类艺术家,影视明星,知名媒体从业者,运动健将,企业家,及其他各行业优秀人才。由于EB1A是第一优先级,申请人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比低优先级的申请更严格,例如EB2的劳工证申请(PERM Labor Certification)和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人需要证明她已经达到了其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专业水平。

过去十几年间,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已经帮助各领域的人才累计获批了几百件EB1A申请。如果需要咨询和评估您是否应该申请EB1A特殊人才移民,请随时联系我们。



1. EB1A基本要求
在审理EB1A 特殊人才移民申请时,移民局(USCIS)对申请人提出的最终证明标准是

1) 以大量证据(extensive documentation)证明他(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之一有特殊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移民局对特殊能力的定义为其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2) 有清楚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来美后会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具体来说,申请的初步举证要求,是要证明上述第一点“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移民局给出了以下三种证明方法:
A.    申请人曾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例如: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实际上,绝大多数申请人并没有获得过如此重量级的世界性荣誉。
B.     在不满足A时,满足移民局给出了以下的10条标准,只要满足其中至少3条,也可以满足初步举证要求。大部分申请人使用是这种证明方法。(10条标准的具体解析请见本网站其他EB1A文章)
1.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在领域内有特殊贡献,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2.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杰出贡献(outstanding achievements)人士的协会(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3.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其他主流媒体 (other major media) 报导过;
4.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5.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6.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7.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被展出(display of the alien's work...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8.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9.         有证据证明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获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的报酬(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或
10.      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C.    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comparable evidence)来满足这10条标准。
 
因此,移民局审理EB1A申请的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审核证据是否满足初步举证要求。第二步是综合所有证据来考虑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了上述1),2),和3) 这三点最终证明标准。

2. 申请程序
申请人首先需要充分收集与上述标准相应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来自领域内专家的推荐信、申请人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或奖杯奖牌的照片、国家级或国际级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加入的行业协会或组织的会员证及宪章或章程中的有关章节、申请人参与的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及邀请函和感谢信、申请人发表过的学术文章和被引用记录、申请人参与的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和章程、申请人的工资单和税务表格等等。

在收集好以上证据后,申请人需要填写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表格并将它与其他辅助表格、证据、和申请费一起递交给移民局。移民局有多个用于接收和处理移民申请的区域中心,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住址来决定寄往哪个区域中心。I-140表格及填写说明可以从移民局的官方网站下载。
在I-140被批准后,如果没有排期,身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可以递交I-485《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申请》,来最终获得永久居留权,也就是绿卡。而身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使领馆程序来获得绿卡。


3. EB1A申请流程

EB1A移民签证申请流程图

4. EB1A年度名额
按类别不同,美国签证每年的名额也是不同的。每年亲属类移民签证限量发放22万6千份,而所有职业移民签证限量发放14万份,如果前一财年的名额有剩余可以补充到第二财年的名额中。不但如此,在家庭和工作这两大类下各有几个优先级,每个优先级的名额也不等。在此基础上,移民局又规定每年发放给每个国家的申请人的移民签证的总数及各具体类别不能超过所有国家的签证数量的7%。也就是说来自同一个国家的移民可以分到由亲属类移民总数7%的15820份和职业移民总数7%的9800份构成的25620份移民签证。
对于EB1A来说,它是工作移民签证中第一优先级中的一个小类 ,与EB1B和EB1C共享第一优先级的名额。第一优先级占据了整个工作移民名额的28.6%,并且还包括第四和第五优先级用不完的名额,所以每年至少有40040份共享名额。由于上面提到的7%规则,对于来自中国的申请人来说第一优先级的名额为至少2802份。

5. EB1签证排期趋势
A.背景知识
1)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是什么?
一位申请人的优先日期一般是移民局收到她递交的移民申请的日期(filing date)。如果劳工证需要与移民签证申请一起递交,则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收到劳工证申请的日期,仅在移民申请被批准后才于批准通知中首次提供。对于EB1A签证申请人来说,优先日期是移民局收到她递交的I-140的日期,仅在I-140批准后才于批准通知中首次提供。优先日期的作用在于与国务院公布的排期表中的日期作比较,从而确定一位美国境内的申请人何时可以递交I-485,以及I-485何时可以被处理及批准,或者确定何时可以安排一位身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缴纳签证费,安排面签,及最终发放绿卡。

2)I-140批准后的领事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和在美国国内递交I-485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的异同。
在I-140被批准后,所有身在美国以外的申请人都需要通过领事馆程序来最后获得绿卡。如果申请人身在美国,既可以选择离开美国以领事馆程序获得绿卡,又可以留在美国并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来获得绿卡,并且可以在申请过程中,从其中一种更换到另一种。
领事馆程序要求申请人与领事馆预约并通过面试。面试时移民官会向申请人提问,一般问题都是有关于已经批准的移民申请。领事馆的移民官没有自由裁量权来拒绝您的邀请,所以虽然程序更繁琐,但是风险相对小一些。不过一旦被拒绝,领事馆程序不提供上诉机会。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递交I-485,也需要面试并回答问题,不过被拒绝后可以上诉。处理时间上,I-485往往需要一到三年,显著长于领事馆程序的4-6个月,所以需要漫长的等待。

A.排期是什么?
上面提到过,每种移民签证每年的发放是有名额限制的。排期指的就是当移民签证名额供不应求时,申请人按时间顺序来排队等待发放的现象。一个职业移民案件,在I-140批准后,排期一旦结束,就会向移民名额总库里要求支取(subscribe)一个名额,身在美国的申请人便可以递交I-485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也就是永久居留权/绿卡申请。对于身在美国之外的申请人,排期结束意味着国家签证中心可以安排申请人缴纳签证费。排期只针对I-485绿卡申请的提交和审理,以及缴纳签证费,并不影响I-140的提交和审理。

国务院不得超过限额发放签证,也不希望浪费年度名额。 所以,国务院每个月会根据使领馆和移民局统计的签证供求状况,并参照历史规律和未来需求等数据与因素做出排期预测,在签证公告板上公布两个排期表:最终裁定日排期表(final action date)、递交申请日排期表(filing date),也就是俗称的A表B表。下面以下图2和图3中2018年10月的排期表为例进行简单说明。

职业移民签证最终裁定日(final action date)排期表

图2,即A表中显示出生于中国大陆的EB1申请人的基于工作的移民签证最终裁定日为2016年6月1日,也就是说拥有2年4个月的最终裁定日排期。这表示对于那些需要通过领事馆程序申请EB1的人,只有优先权日早于2016年6月1日的申请人,才可以由领事馆安排最后的签证面谈以及发放移民签证。对于准备在美国提交I-485调整身份的人,只有优先权日早于2016年6月1日的I-485才会被处理。因此,更早提交I-140的申请人能更早拿到绿卡。

职业移民签证递交申请日(filing date)排期表

图3,即B表显示所有第一优先级的中国人的递交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日,换句话说,只允许在1年前提交了I-140的申请人提交I-485。如果申请人不在美国,则国家签证中心只会安排优先日期早于2017年10月1日的申请人缴纳签证费。
虽然理论上讲一位申请人应该以递交申请日表来决定何时可以缴纳签证费或者递交I-485,但是事实上在2018年10月前,职业移民的递交申请日表已经很久没有发挥过作用了。在每个月国务院公布新的排期表后的一周内,移民局会在官网宣布是否会采用B表递交申请日表来决定一位申请人何时可以缴纳签证费或者提交I-485。如果移民局不采用B表,则只能按照A表中的最终裁定日来决定。自2015年10月正式开始在最终裁定日表格之外加入了递交申请日表格,从而正式采用了双表制以来,工作移民的递交申请日表仅仅在2015年10月到11月,还有2016年10到12月被短暂使用过。自那以后过了两年,才于2018年10月再次启用B表递交申请日表格。(见下图)


 以上图2018年10月移民局公布的消息为例,职业移民必须按照递交申请日表来决定何时递交I-485或者何时由签证中心缴纳签证费。对于有条件在美国递交I-485的申请人来说,在2019财年出现将近2年半的常态排期后,能只等待约1年就提前享受递交I-485的好处无疑是利好消息。
签证排期会时进时退,这主要是由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签证需求预测不准确造成的。领事馆和移民局统计数据的精确度,直接影响到排期预测的准确性。如果这两个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共享不到位,就会出现排期大起大落,甚至乌龙事件。 例如,在2008年7月,国务院误判供求,所有移民类别都取消排期, 一下子涌进几十万个案件却缺乏人力物力来处理,导致排期倒退好几年。

B. EB1排期走势
EB1排期已经从2019财年起(始于2018年10月)成为常态。在2019财年以前,EB1因为每次新财年开始都有几个月无排期,所以常被称为 “假排期” 。EB1类别的排期首次出现于2016年8月。从那以后,虽然每年都有几个月无排期,但是排期每年都有出现,而且呈越来越提前的趋势。2016年排期出现于8月,也就是财年开始后第11个月,2017年排期出现于6月,为财年开始后第9个月,而2018年再次提前到2018年4月,也就是财年开始后的第7个月。终于,在2019财年的第一个月,也就是2018年10月,直接出现了2年4个月的排期, 结束了持续多年的 “假排期” ,拉开了常态排期的序幕。
根据我们的观察,排期成为常态是意料之外,但又是情理之中。EB1A的推广,以及中国EB5投资移民的排期过长而促使更多人选择EB1C均是排期提前的主要原因。EB1因为是第一优先级所以申请门槛和要求最高,所以,EB1历史上,绝大多数时候名额都是供大于求,没有排期问题。但最近十年,中国很多特殊人才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和资源,出于生活质量,财富安全和子女教育等考虑,希望尽快把家人和孩子移民到美国。随着最近几年EB1A特殊人才和EB1C高管这两种移民途径在中国迅速推广,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不但如此,很多受EB5排期过长困扰的投资人,也转投EB1C, 加速了排期的到来。

C. 如何应对EB1排期
我们建议无需因为排期而过度担忧恐慌,排期是根据移民签证的供求关系动态变化的,也就是说新政策或情况的出现有可能会缓解排期提前的现状。并且现在看来,EB1的排期仍旧是常用职业移民类别中最短的。由于移民局重新开启了排期B表,对于条件允许且有意愿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的美国境内申请人来说,递交I-485的时间实际上只是推迟了一年,因此我们还会建议您采取尽早送件的策略,尽量避免因突然出现的排期问题导致身份断层。
及早递交I-485还可以令申请人享受到I-485准移民身份以及过渡性好处(interim benefits): 1)大约三个月就可以拿到工作许可证(EAD)和回美旅行证(advance parole), 而且在等待I-485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合法地停留在美国;2)如果有小孩接近21岁的情况,提交I-485可以锁定小孩在移民法中定义的年龄”,避免因超龄而淘汰出局。如果在递交I-485时申请人的小孩未超过21岁,则小孩可以作为父母的附属申请人一同申请EB1。如果遇到排期暂时不能递交I-485,小孩在等待排期结束的过程中已经达到或超过21岁,就需要小孩自己满足其他任意一种移民的条件并独立申请,难度也就更大。所以如果家里有接近18岁的小孩,申请人应该尽快提交EB1申请。

D. 交叉签证配额(cross chargeability)
移民局所公布的各移民类别排期表格是按照申请人的出生国而不是国籍国来划分的。中国或印度出生的移民申请人数最多,排期也最长。但是如果您的配偶来自没有排期或排期较短的国家,您也可以利用“交叉签证配额”,享受同等出生地待遇。

如果夫妻一起申请移民,且夫妻双方的出生国不一样,无论谁是主申请人,假如其中一人按出生国划分没有排期或排期短,则法规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被视为在没有排期或排期短的那个国家出生。这种常规排期规律之外的例外情况就叫做“交叉签证配额(cross chargeability)”。这一规则也适用于21岁以下子女交叉使用父母的配额,但是父母并不可以交叉使用子女的配额。

例如,出生于中国的丈夫是EB2主申请人,出生于马来西亚的妻子是附属申请人。丈夫由于出生地为中国,在计算EB2排期时本应该有3-4年的排期。但是出生地是马来西亚的EB2申请人没有排期,由于 “交叉签证配额” 原则,丈夫也可以享受妻子的出生地待遇,也就是夫妻双方都可以被视为出生于马来西亚,所以都没有EB2排期。
因此,如果您的配偶,或者作为21岁以下子女您的父母出生于无排期或排期较短的国家,请务必利用这一巨大优势,在申请文件中提出这一点,并要求使用“交叉签证配额”。
6. I-485等待期间维持其他移民身份、工作许可、及旅行所需文件。

a. 其他移民类型
EB1A可以搭配其他移民和非移民类别签证使用,来增加被批准的可能性,或者维持合法的居留身份。EB1A最常见的搭配是NIW型EB2移民签证,也叫做国家利益豁免。国家利益豁免虽然一直有3、4年的排期,但是由于属于第二优先级,比第一优先级的EB1A申请标准要宽松不少,不要求申请人已经成为行业金字塔尖的少数精英,所以通过的可能性更大。这样做可以一定程度上对冲EB1A被拒绝的风险。此外,EB3虽然要求申请人必须获得雇主的支持,但是EB3的排期状况与EB2经常此消彼长,有时排期比EB2还要短,有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另外,这些移民类别往往在等待过程中可以互相转换,例如将NIW从EB2降级为EB3。这种情况下,EB3申请会继承EB2的优先日期。如果您不确定哪些移民类别和什么申请策略适合您的情况,欢迎联络我们进行咨询,我们会为您量身定做最适合您的方案。

b. 维持其他移民身份
在等待I-485期间,一般的非移民类签证是不允许续签的,例如F、O、J类签证。这是因为申请EB1A或NIW这类移民类签证后,申请人等于向移民局承认了她拥有移民倾向,自然与非移民签证所要求的” 没有移民倾向 “不符。
但是,对于持有H和L类签证的申请人,在等待I-485结果期间,仍旧可以维持H和L类签证的有效性,甚至延长有效期。实际上,我们也建议您这样做,因为假如您的EB1A被移民局拒绝,仍旧能够以H或L的身份合法留在美国工作生活,不必放弃大好前途,面对必须举家归国的窘境。

c. 工作许可
在递交I-485时,申请人和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也就是EAD卡。EAD卡允许申请人和配偶在等待I-485期间为任何雇主工作。同时,如果申请人和配偶在递交I-485前已经持有其他提供工作许可的非移民签证,例如H1B或L1签证,也可以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而不需要申请EAD卡。

d. 旅行所需文件
一般来讲,一位I-485申请人一旦离开美国会被视为自动放弃I-485。所以,对于非H或L类签证的持有人,如果您需要在等待I-485期间离开美国,必须申请回美证(advance parole),否则会由于没有合法的移民身份而不能进入美国国境。在进入美国时,回美证的效力与其他签证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不会导致入境的几率变低,可以放心使用。注意:申请人请务必在获得回美证后再离开美国,并一定在回美证有效期内返美,因为申请人既不能在美国境外申请回美证,也不能在境外申请回美证的延期。
然而,如果您是H类、L类、或K3、K4类签证的持有人,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以现有的签证返回美国继续从事同一工作,并保持I-485的有效性,而不需要回美证。对于某些涉及敏感领域,特别是科技方面的H签证持有人来说,以H的身份返回美国可能要比用回美证时面临更严密的盘查,所以倾向于使用回美证。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使用了回美证返回美国,则H签证即刻自动失效,申请人在返回后需要以EAD卡来继续工作或重新申请H签证。

总结

随着EB1A越来越受到特殊人才的青睐,申请人数必然还会继续增多,排期亦可能会变长。所以如果有条件申请的人应当尽快着手办理,抢占先机。如果您有兴趣,但又不确定自己是否有条件申请EB1A,不妨联系我们进行免费评估。凭借我们移民案件95%的整体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关经验,我们承诺会竭尽所能,保证以最大的真诚和严谨的态度来帮助您在追寻美国梦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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