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2簽證的過去, 現在,和未來 | 張大欽律師事務所

移民 時間:07/01/2019 瀏覽: 9609
隨著近些年移民美國的需求呈現爆炸式增長,美國移民簽證的名額越來越供不應求,各種移民類別的排期狀況日益惡化,幾年前毫無排期的EB5投資移民現在已經動輒要等待10年。為了解決這個排期過長的難題,我們張大欽律師事務所為廣大中國大陸新移民(特別是高淨值人群)推薦了一條可以在短時間內通過少量投資實現長期美國居住權的新捷徑。大體可以分三步走:
1) 投資入籍格林納達獲得條約國國籍;
2) 隨後投資美國併申請美國E2條約投資商簽證;
3) 到了美國以後, 還可以對接其他移民途徑(譬如EB1C, EB3, EB5)辦理綠卡。



這條新捷徑可以幫助您長期在美國居留,經營企業,並給與配偶自由工作,和與子女就讀美國任何學校的權利。助您繞過名額,克服排期,在美國安居樂業。可謂“不是綠卡,勝似綠卡”。
今天我們來說一說E2簽證的起源,發展,和現狀,助您一覽全局,更好地認識E2簽證。

1. E2簽證的起源與發展

說道E2簽證的起源,不得不首先提到E1條約貿易商簽證。 1924年通過的移民和國籍法案中首次提出“條約國貿易商”這個類別,但只是在定義“移民(immigrant)”時將“條約國貿易商”排除在外,並沒有為他們提供任何移民或者簽證途徑。 E2條約投資商的概念此時尚未出現。
隨後由於國際投資的興盛,為了繼續並進一步吸引國際投資,美國在1952年的移民和國際法案中,首次設立了E1條約國貿易商和E2條約投資商兩個簽證類別。當時的法案寫道:


從1952年該法案頒布起到現在,法律對E1和E2的定義基本原封不動地沿用到現在。


2. 國際條約的起源與發展
雖然法律設立了E2簽證,但具體到每個國家的公民是否能享受E2簽證還取決於該國是否與美國締結有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

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的作用主要是確立締約國之間的友好關係,雙方對於前來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員給予應有的保障,賦予航海的自由權等。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在國際投資保護的內容髮展方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當時的國際經濟活動以國際貿易為主,國際投資不占主要地位,反映在雙邊條約中就是關於貿易的保護規定較多,而關於投資的保護規定則很少。二戰以後,隨著國際投資的迅速發展,為適應海外私人投資保護的需要,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在整個內容結構上發生了較大變化,保護國際投資的內容更為明確化。 (內容選自Wikipedia)

美國締結國際條約的歷史要遠長於E2簽證本身,美國成立於1776年,之後在1815年首次簽訂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對像是在美國獨立戰爭中戰敗的英國,該條約比上述1952年的法案還早了137年,且至今有效,所以英國國籍者從1952年起就一直有資格申請E2簽證。

此後,美國陸續和全球8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過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包括1882年的南斯拉夫,1903年的西班牙, 1948年的台灣, 1949年的意大利, 1953年的日本, 1954年的以色列, 1956年的德國, 1957年的韓國, 1960年的法國, 1989年的格林納達,1991年的澳大利亞,1993年的加拿大, 1994年的墨西哥, 和2004年新加坡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個國家可以自由選擇退出國際條約,也可能在其他特定情況下失去E2 資格。例如,條約國之一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已在上世紀90年代時解體。雖然南斯拉夫因為不復存在自然喪失了E2資格,但從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獨立出來的新國家-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地亞,馬其頓共和國,斯洛文尼亞,黑山,塞爾維亞和科索沃卻繼續受該條約約束,也繼續保有E2簽證資格。

目前與美國簽署了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的(有E2簽證資格)國家名單,及其簽證有效期和入境次數如下:


注: 以上標記出來的三個國家(格林納達、摩爾多瓦、土耳其),均可以通過較低投資直接成為該國家公民,進而申請E2簽證赴美。

雖然這些國家都有申請E2簽證的資格,但條約賦予每個國家的E2簽證有效期各異。一些國家,如埃及、孟加拉國以及摩爾多瓦,能獲得的E2簽證有效期僅為3個月,而其他國家如格林納達及土耳其則允許申請人獲得長達5年的E2簽證有效期。即使在國家互惠條例中允許申請人獲得5年簽證的情況下,申請人實際獲得的時間仍取決於領事官員裁定申請的酌處權。如果領事官員希望監督該申請人在美的業務進展並在一兩年後查看業務是否正常,則可以簽發少於5年的簽證有效期,不過一般情況都會獲得可能的最長有效期。當申請人重新申請簽證並向領事官員證明他們僱用了員工並且已成功取得一些成就時,申請人有可能獲得簽發5年簽證。一旦簽證到期,如果決定離開美國,他們將需要去領事館申請新的E2簽證後才能重新返美。獨立於簽證有效期的概念,E2投資者每次最多可以在美逗留兩年,但可無限延期,每次延期2年。延期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留在美國遞交表格I-129,另一種是出境後返美在入境時自動獲得2年延期。


歷史上的中美條約

中國清朝時期便與美國締結過《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天津條約》,《望廈條約》,《辛丑條約》四個國際條約。其中《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又稱作《蒲安臣條約》,導緻美國取代了英國成為中國政府派遣留學生的首選。 1872年,第一批中國幼童乘船前往美國,從此掀開了中國公派留美學習歷史的第一頁。這部條約也為中國勞工移民美國敞開了大門。不過,由於美國國內對華工的激烈排斥,美國在1880年修改了《蒲安臣條約》中的移民條款,又在1882年通過了《排華法案》。 《排華法案》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限制在1882年凍結了所有的華人社團。有限制的華人移民仍在繼續,直到1943年《排華法案》被廢止。因此,雖然清朝時中國人在重重困難中已經開始移民美國,但1912年就已經結束的清朝並未趕上E2簽證1952年的出台。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和其中國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也沒有在1952年後與美國締結過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所以目前也都不具有E2簽證資格。
再來看一看台灣。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簡稱《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美商約》,是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1946年11月4日於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 1946年11月5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批准了條約。 1946年11月6日國防最高會議批准了條約。 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條約。美國國會於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該條約。 1948年11月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有保留簽署該條約。 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換批准書生效。條約有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廢止,期滿後繼續有效,至締約任何一方,通知廢止條約之意之日後一年停止。中華民國因與美國簽署該條約,得到了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持,台灣同胞們也得以至今仍享受E2簽證資格。

再來看一看台灣。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簡稱《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美商約》,是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1946年11月4日於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 1946年11月5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批准了條約。 1946年11月6日國防最高會議批准了條約。 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條約。美國國會於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該條約。 1948年11月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有保留簽署該條約。 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換批准書生效。條約有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廢止,期滿後繼續有效,至締約任何一方,通知廢止條約之意之日後一年停止。中華民國因與美國簽署該條約,得到了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持,台灣同胞們也得以至今仍享受E2簽證資格。

3. 國際條約的簽訂和生效程序
一份國際條約從談判開始要經歷等多個環節才能生效。下面以入籍門檻最低的格林納達為例,講述該國與美國締結國際條約的歷史。

1983年10月,格林納達發生政變,前首相Maurice Bishop被槍殺,軍隊執掌政權,美國派遣軍隊進入格林納達平息事態,行動代號“Urgent Fury”。同年,美國在格林納達首次設立使館並派遣大使。此後,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一直在格林​​納達的發展中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從1984年到1993年間,USAID為格林納達提供了總額1億2千萬美元的經濟援助,其中僅2004年颶風伊万的災後援助就高達4千5百萬美元。

自1981年起,美國和格林納達經歷了簽約、條約國國內立法審批,美國國會立法批准,總統簽署法案,及最後兩國交換批准書等程序,終於在1986年5月2日簽訂了雙邊投資條約。美方由當時任美國國家貿易代表的Clayton Yeutter簽署,格林納達方面由首相Herbert Blaize簽署,該條約生效於1989年3月3日。該條約的目的是鼓勵和保護美格雙方民間相互投資,頒布了一系列宏觀經濟和結構性政策來促進經濟增長,其中就包括第二章第3條“雙方的公民將被允許進入並居留在另一方的領土,為了建立發展管理他們自己或他們的雇主的已投資或正在投資的一筆具有實質意義的資金或其他資源”。條約規定,該條約有效為期十年,此後除非被一方終止將繼續有效。



4. E2簽證近年統計狀況
申請數量

根據美國國務院的統計數據,E2簽證申請人數近幾年呈小幅上升趨勢,但申請數量最多的國家排名基本保持不變。以2017年的統計結果為例,美國2017年實際在全世界範圍內發放了43,673份E2簽證,其中獲批人數最多的前10名國家如下:

1. 日本 (14,360)
2. 德國 (4267)
3. 英國 (2862)
4. 法國 (2857)
5. 加拿大 (2854)
6. 墨西哥 (2438)
7. 韓國 (2126)
8. 意大利 (1911)
9. 西班牙 (1402)
10. 土耳其 (629)
後面的第11和第12名分別是是阿根廷和台灣,分別獲批566人和561人。

批准率

在批准率方面,E2簽證的批准率自2014年以來,一直穩定在較高的92%到93%左右。在現今簽證整體申請難度明顯上升的情況下,E2較高的批准率顯得尤為可貴。



5. 入籍格林納達和E2簽證的前景

目前,EB5等待時間遙遙無期,很多高淨值人士將目光對準了投資少,要求低,無排期困擾的E2簽證。選擇了先購買格林納達護照,之後申請E2簽證赴美的曲線移民道路。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通過此路徑赴美,讓很多正在觀望的人不由得擔心幾個問題:1)通過投資獲得的格林納達國籍是否有資格申請美國E2簽證? 2)如果有資格,但有太多出生國是中國的申請人將投資入籍格林納達作為跳板來申請美國E2簽證,會不會使得申請變得越來越困難?甚至於最後美國單方面因此取消與格林納達的條約,從而使格林納達失去E2的資格呢?

1) 通過投資獲得的格林納達國籍與其他條約國國籍獲得方式一樣有資格申請美國E2簽證。
通過投資獲得的國籍與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國籍一樣都是合規合法的身份,在申請美國E2簽證時不會受到任何的區別對待。首先,在美國E2簽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外務手冊》中都沒有任何地方對國籍的獲得方式做出區別,而在E2歷史上也無任何案例顯示比起其他國籍獲得方式,投資入籍會在申請E2簽證時受到刁難。此外,每個人在投資入籍格林納達時都要接受背景調查。根據海牙免驗證公約(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該背景調查的執行機構並不是格林納達政府機構,而恰恰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調查的內容包括出生記錄,家庭狀況,有無犯罪記錄等等。因此,經過背景調查被接受入籍格林納達的人,都是已經被美國認可的投資人,在申請E2簽證時自然不會受到任何區別對待。因此,您可以放心地將投資入籍格林納達作為獲得美國E2簽證的最優途徑。

2) 5到10年內通過投資入籍格林納達做跳板來申請美國E2簽證不會明顯變難,更不會突然取消。
張律師預測,在未來5-10年內E2簽證的申請還是比較樂觀的。因為一般國際貿易和航行條約對兩國都是利好的事情所以除非特殊況,沒有國家會選擇退出。即使真的需要退出條約,國家間簽署的法案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能夠被推翻的,需要時間來進行公告、立案、通過國會的審批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所以在未來幾年內使用格林納達護照作為跳板移居美國還是比較樂觀的。當然,隨著越來越多的人知道和選擇使用這一條曲線移民的路線後,可以參考EB5的前車之鑑。如果中國人通過第三國護照申請E2的情況氾濫,美國簽證官是有可能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提高文件要求和舉證程度, 額外要求證明申請人與國籍國“ties and connections”緊密聯繫, 從而降低批准率。所以,我們建議正在觀望的申請人應當及早著手申請,勿失良機。

總結

美國E2簽證起源於1952年的移民和國籍法案,至今已經發展了80餘個有申請資格的條約國。其中每年申請數量最多的前五名分別是日本,德國,英國,法國,和加拿大,加起來超過了每年4萬多發放總額的一半。格林納達國籍者目前的E2簽證申請數量尚未出現大規模增長,所以您大可放心選擇這條赴美長期生活的新捷徑。對於那些已經有新加坡,加拿大或其他條約國國籍的華人,更可以跳過“購買第三國護照”這一步,直接憑您的新加坡或加拿大國籍赴美投資開辦企業,申請E2條約投資商簽證。如果您對E2簽證有興趣,需要諮詢,歡迎聯繫我們。憑藉我們移民案件95%的整體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關經驗,我們承諾會竭盡所能,保證以最大的真誠和嚴謹的態度來幫助您在追尋美國夢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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