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拥有两户或以上房子的屋主相当多,国税局对主要居所的要求非常严格。以2003年Guinan v. US, 2003-1 USTC 50475联邦法院对国税局121条款做出裁决为例,James & Jean Guinan夫妇出售他们在威斯康辛州一栋房子,他们符合了五年里有两年自住的时间上的要求,他们也符合了一些作为主要居所的测试,例如在威州有汽车注册,并有银行帐户,但法庭注意到这对夫妇在威州并未办理选民登记,和当地没什么联系,工作也不在当地,且他们从未申报过威州税表。 法庭最后裁定,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栋房子是其主要居所,因此,出售威州这栋房子须缴纳全部资本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