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雄傑律師表示,很多人以為,開公司作生意的債務由公司承擔,個人不需負責。事實上,不同的公司型態會影響個人資產(甚至其配偶的資產),要自掏腰包支付生意或公司的債務。
伍雄傑律師說明美國常見的創立公司型態:
一、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是獨資或一般合夥(口頭協議一起做生意也算),業者與其配偶及合夥人都要承擔生意的債務。
二、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一般合夥人經營管理公司及個人承擔合夥公司的債務。
三、股份公司(Corporation)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財團法人,它用自身的資產負責自身的欠債。通常,董事、股東無須個人承擔它的債務。但是董事股東有在以下7種情形,須要個人承擔股份公司的債務:1. 外殼公司(Alter Ego)。2.如果董事股東參與股份公司的侵權行為。3. 董事非法分紅給股東或非法將公司款項挪用 。4.如果董事或負責人在沒有付清公司債務之前就將資產分配給股東。5.就算公司解散了, 公司董事股東仍要負責之前欠下的債務。6.如果公司因欠稅,該公司董事股東仍要負責欠稅債務。7.外國或外州公司公司董事股東須負責債務。
四、有限責任公司(LLC),它混合了有限合夥及股份公司的好處,是最好的做生意形式。它可按合夥制來省稅。但是專業執照的行業(如醫生、律師、工程師、會計等,除保險公司)都不允許成立LLC,但可以成立有限合夥公司(LLP)。
伍雄傑律師是聯邦及加州法庭出庭律師,精通國、粵、英語及台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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