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名中國企業高管成被告一案,為何移民局短期內能抓到這麼多假的EB-1C?並且,經過進一步調查取證,陸續還會有更多浮出水面。
為避免更多人受害,Joseph Tsang臧迪凱律師從多年辦案經驗和對虛假EB-1C案例研究中,總結出虛假的EB-1C通常有以下一些特徵:
18名中國企業高管成被告一案
特徵一:不是普通的EB-1C公司架構形態。常見的EB-1C是海外母公司在美國新設公司,或母公司購買美國公司,或大股東個人新設或購買。臧迪凱律師表示,從往年移民局的EB-1C案件統計來看,用Joint-venture(合資公司)形式申請的非常少。
特徵二:投資的$30萬美元在I-140移民申請批准後,才進入Joint-venture。移民申請批准之前投資款存放於escrow帳戶,申請批准才釋放資金到投資專案,這是以前投資移民的通常做法。EB-1C領域很少見。但這個案件採用了類似做法,但資金一直存放在中國申請人的個人帳戶,未投入到Joint-venture。通常EB-1C投資款是要全部或部分進入美國公司,跨國企業高管才調派至美國。
特徵三:此類的EB-1C申請公司(Joint-venture),大多分佈在阿拉巴馬州、佛羅里達州等較偏僻的地方,華人很少,中國人對這些地方很陌生。
特徵四:中國申請人都還準備了$30萬美元在香港帳戶,以顯示有繼續投資的能力。
上述這些特徵讓移民局很快查到造假的EB-1C,調查還在繼續,將有更多假案被查出。
美國移民局和司法部還關注哪些EB-1C造假案?
以前,通常是中國公司買一家美國小公司,兩家公司業務完全不相干,買來後直接幫中國公司高管申請EB-1C(為縮短週期,避免夜長夢多往往跳過L-1),申請批准收到10年綠卡後,再以某個價格出場。企業高管不介入美國公司經營,也不對公司盈虧負責。
還有一種是有一定歷史的美國大公司,員工人數充足。由美國大公司購買中國小公司,然後中國小公司高管直接申請EB-1C。等綠卡下來也是給錢出場。為何大公司也要趟此渾水?臧律師表示此類公司往往規模大,但已經難以維持,就把這種專案當成了賺錢門道。
因此,已經在辦理EB-1C的申請人,如果覺得自己的申請案有上述特徵,本人無辜,請和我們聯繫,Tsang&Associates律所樂意代表您與辦理EB-1C的律師聯繫,為您保駕護航,免於將來資金、身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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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Joseph Tsang臧迪凱律師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 & 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專注于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成員,曾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可用流利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師事務所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成立至今超過30年(前身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幫助世界各地無數企業家、投資人、公司成就美國夢,在美國和亞洲建立了良好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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