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來美國投資,2015年中國對美國非金融類的直接投資達到83.9億美元,大幅增長60.1%。對同時在美國及中國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而言,L-1A簽證是一種很有價值的工具。取得L-1A簽證也為申請EB-1C綠卡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隨著中美跨國企業增多,以及中國申請人的排期問題,不少中國企業的高管在瞭解L-1A簽證。
面對市面上各種L-1資訊,如何篩選、去偽存真、朝向正確的方向前進?鑒於越來越多的朋友在詢問L-1,Tsang & Associates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臧迪凱律師與陳婕律師和各位分享L-1辦理經驗。臧律師團隊曾成功辦理過:10人的母公司申辦L-1、母公司不足兩年申請L-1、美國公司零員工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簽證曾被撤銷的90後高管獲L-1等多起疑難案例。
針對L-1簽證問題,如何正確理解L-1A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一),我們已經介紹了什麼是L-1A簽證,他的特點與優勢,還有申請條件,時間和流程。
五、L-1A延期
新設公司,首簽的L-1停留期為一年。注意:這一年是從移民局批准之日開始計算,因此,等申請人在領事館完成面談,取得簽證,帶領全家來到美國時,大多數隻剩下9-10個月時間。
新公司馬上面臨延期問題。延期就要證明公司已經成長到需要跨國經理的規模。移民官會看:最近一年有多少名員工、公司收入、公司經營狀況和做了哪些。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如何將一個新公司營運成可延期的規模?
客人喜歡問:L-1延期需要多少名員工?需要多少營業額?報稅要達到多少?一共需要花費多少資金?一個公司可以申請幾個L-1?
這很難給出標準回答,移民法沒有法定標準,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經營模式、員工類型等情況不同而各有差異。另外,L-1不是EB-5,不能用10個就業申請1個投資人的公式換算L-1數量。
延期要看公司情況,有的公司全職員工很少,但有很多independent contractor或外面合作夥伴,有專門的部門招募、培訓;或者公司只有五、六名員工,但是可以證明每一個員工的能力都非常高,申請人是處於公司最高位置管理美國公司;也有些情況,中國公司已經有一個團隊在配合外派經理在美國的工作,因此美國公司員工雖然不多,但外派經理管理了許多跨國的管理業務。
我們有各種L-1延期的成功案例,例如美國公司零員工成功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
六、L-1申請中的注意問題
1) L-1申請過程中的審核機構
在辦理L-1過程中至少有三類審查機構:
a) 首先,USCIS在收到美國公司申請時,移民局官員會書面審核所有檔,有的還會對美國公司進行實地調查。
b) 批准之後,案件轉往領事館,領事館會對中國公司和申請人進行背景調查,並面談申請人以確定符合書面申請資料。
c) 面談通過持L1簽證入境時,CBP官員還會再做查驗。以上任何一種官員都可以拒絕你的申請或入境,因此在不同階段都必須要有充分的準備。
很多申請人以為移民局批准,領事館就應當發放簽證,這是通常的一個誤區。
前不久我一位客人在廣州領事館面談完,高興的表示自己順利通過了,但他前後其他幾位L-1簽證申請人都被拒絕了,非常感謝我們的簽證輔導。
2) 反欺詐調查
之前為肅清H-1B詐欺行為,移民局于2009年7月實施辦公現場參觀和核查計畫,隨機實地走訪調查H-1B雇主的工作地點。
這一專案最初只針對H-1B申請,但2014年開始對L-1公司進行實地考察。
實地考察將會以什麼形式?調查人員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如何應對?根據臧迪凱律師的瞭解:實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員或移民局聘請的私人調查機構進行,時長通常在15分鐘到1個小時,具體時間並不確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時間進行,移民官員可能通過電話或郵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突擊性的檢查,不會提前通知。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及受益人交談,涉及到一些雇傭細節,比如工作職位、職責及薪資、工作地點和時間等。若移民官要求單獨和受益人交談,最好立即聯繫律師,由律師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員幾乎都會要求到工作地點進行考察,拍一些辦公地點的照片等。雇主應盡可能地準備好職員的駕照、名片、工資條及W-2稅單等。
現在移民局對於已經批准的L-1/EB-1C,現在也回頭做實地調查。
我們的一位元L-1客戶,在收到批准的1個月左右,遇到移民局的上門調查,除了實地查看辦公室、倉庫,還要求當場解釋每個員工的工作職責,檢查電腦資料,調取公司與CPA的郵件、給員工的payroll,帶回去核對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我們客戶情況完全真實,美國公司雇傭了8位員工,從事的是物流行業,日常經營需要場地和員工,並且之前就和他打過預防針,告知移民局有反欺詐的實地調查,如遇到不要驚慌,配合移民局完成。因此很順利地通過了實地調查。
七、L-1專案的注意事項
L-1由於辦理週期短,轉綠卡目前沒有排期問題,因此比較熱門,市面上出現了一些L-1辦綠卡的項目。面對客人詢問,我們在此就可能存在的問題和大家分享:
1) 管理美國公司職責:
L-1跨國經理與EB-5投資移民的重要區別之一:移民法要求L-1跨國經理來美國擔任經理或高管(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這與EB-5項目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不一樣。
1992年的《投資移民試點方案》(Regional Center Program)允許EB-5區域中心專案計算“直接就業”和“間接就業”兩種,且不需要投資人在投資的專案中管理企業營運。因此,EB-5投資人都是LP(有限合夥人)即:投資者,不負責經營。
L1上文解釋過經理/高管職務。
L-1專案對於來美管理的要求,有的隻字不提,有的稱只要一年來X天,專案方會負責美國公司的日常運營管理、請人、支薪等,套用了EB-5模式。殊不知未滿足“經理或高管”職能是移民局拒絕L1/EB-1C的最常見原因。
2) 美國公司聘請員工:
美國員工薪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L-1項目有的計畫為投資人公司聘請3~4位專業人員,有的表示專案將負責美國公司的員工聘請及支薪。前種做法的員工人數是綠卡障礙;後者全權交給專案方管理,專案方可能在“乾坤大挪移”,將自己的員工計入申請公司名下,申請人作為公司高管不參與公司管理,涉嫌簽證欺詐。
美國公司員工人數、職位、員工學歷與申請人是否滿足“經理或高管”要求密切相關,通常是通過公司的員工情況倒回去證明高管/經理的職位屬性。
3) 退場機制:
為讓申請人更易於接受,L-1項目往往約定了將來獲綠卡後,可以拿回的資金。這類似於EB-5承諾確定的價格贖回,一旦發現將導致被拒。 “名為辦公司,實為買綠卡” ,就如同花錢和美國公民假結婚辦綠卡一樣被美國政府所不容。
另外,申請人看中回購價格承諾,是否想過如果公司不賺錢,到時資金從哪裡來?
臧律師提醒:中國申請人通常沒有自己的律師,項目遠在美國,往往聽專案宣傳一知半解,在未全面瞭解風險的情況下就投入大量資金,等出問題時追悔莫及。
4) L-1A失敗後的補救措施:
(A) RFE(補件)
(B) NOID(意向拒絕通知)
(C) 上訴/開案重審
(D) 重新申請
結語:美國以其良好的投資環境、技術、市場、品牌等優勢吸引了中國企業投資,在加速國際佈局的同時,希望用L-1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前來美國的您,美國臧迪凱律師團隊可以從公司設立、L-1辦理、將來轉綠卡,以及您家庭的法律事務全方面提供專業説明。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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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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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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