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迪凱律師:加州離婚方式:簡易離婚與協議離婚(一)

法律 時間:04/03/2018 瀏覽: 2854

一、婚姻關係的終止

離婚、法定分居、與宣告婚姻無效是處理婚姻關係的三種不同的途徑,但無論哪一種,都需要經過法院判決,而且法院在下達判決時,還需解決夫妻間的財產或債務分配、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以及配偶贍養費等方面的問題。

從程式上來說,離婚程式可大致分為兩種,即普通離婚程式和簡易離婚程式

所謂普通離婚程式,即是指需要進行法庭審理才可獲得最終離婚判決的法定程式。普通離婚程式大致包括兩類,即:爭議性離婚和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相關的各項問題不存在任何異議,或最終達成了一致的書面協定,那麼該離婚案件即屬於協議離婚。因此,如果對方配偶在接收到送達的傳票與離婚申請之後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辯書,且沒有出席法院聽證,即缺席離婚,那麼即使夫妻雙方不存在任何書面協定,那麼該離婚程式也應認定為是協定離婚程式。

所謂簡易離婚程式,即是指無需經過法庭審理即可獲得離婚判決的法定程式。因此,與普通離婚程式相比,簡易離婚比較簡捷、經濟,但其適用也存在諸多條件性要求和限制。

美國各州法律均對離婚程式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規定,本次講座主要向您介紹加州的簡易離婚與協議離婚的相關問題。

二、加州離婚概述

1. 居住要求和管轄法院

美國雖然不存在像中國這樣的戶籍管理制度,但卻也並不表示當事人可以向任一州提請離婚,美國各州法律在這一問題上都規定了一定的居住要求。

所謂居住要求,即是指只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該州居住滿一定期限,便獲得在該州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而該州相關法院也才相應地具有對該案雙方當事人及其離婚訴訟的管轄權。

根據《加州注釋法典》相關條文之規定,要在加州提請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

• 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最近的至少6個月內居住在加州;且
• 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最近的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請離婚所在縣(County)。

因此,如果你與你的配偶在向法院提請離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個月內都居住在加州,但在提請離婚前至少3個月卻居住在不同的縣,那麼你便可向你或你的配偶所居住的縣提起離婚訴訟。

但如果你與你的配偶都不符合上述居住要求的規定,那麼你也可先向法院提請法定分居,因為法定分居程式的提起無需滿足居住要求的規定;然後,在你或你的配偶滿足上述居住要求之後,你再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請”請求離婚判決。

根據《加州注釋法典》相關條文之規定,加州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為:高等法院。

2. 法定離婚理由

所謂離婚理由,是指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國,無論是過錯離婚制州,還是無過錯離婚制州,都要求提請離婚一方配偶說明離婚理由。

那麼,到底什麼是過錯離婚,什麼又是無過錯離婚呢?

所謂過錯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請離婚時,必須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對方配偶存在過錯,從而才可獲取法院離婚判決。通常情況下,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包括:

• 殘酷,造成對方配偶精神或身體上的痛苦;
• 通姦;
• 遺棄配偶達一定時間;
• 夫妻一方被監禁達一定年限;
• 夫妻一方因自身問題而無法進行性行為,並且在婚前隱瞞了該情況。

所謂無過錯離婚,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院的離婚判決。

1969年,美國加州成為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關係完全破裂。

而今,美國各州一般都允許無過錯離婚,但當事人仍需提出一個符合提請離婚所屬州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在大多數州,只要聲明夫妻雙方無法相處便可構成離婚的理由,一般情況下,這些可被接受的離婚理由包括:無法相處,無法協調的差異,婚姻完全破裂。

加州是無過錯離婚制州。根據《加州注釋法典》相關條文之規定,加州的法定離婚理由包括:
• 無過錯離婚理由:雙方存在無法協調的差異,從而導致夫妻關係完全破裂。
• 普通離婚理由:夫妻一方患有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

3. 等候期

所謂等候期,是指自當事人提交離婚申請書或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之日起,到法院下達離婚判決或舉行法庭聽證審理,其間必須經過的法定期間。美國各州在其相關成文法中大都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等候期的設定目的大致有兩個:一是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時間進行考慮、協調或調解,從而確定其婚姻是否確已無法挽回;二是使當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時間處理離婚相關的各項事宜。

美國各州關於等候期時間長短的規定各不相同。根據《加州注釋法典》相關法律條文之規定:自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或向對方配偶送達離婚申請和傳票之日起,到法院下達離婚判決或舉行法庭聽證審理,其間存在6個月的等候期

注意:如果您是基於與美國公民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結婚而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國人,那麼在婚姻締結兩年之內離婚,則有可能會被驅逐出境。

三、您適合簡易離婚或協議離婚?

在加州,夫妻雙方當事人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可適用簡易離婚程式:

1. 夫妻雙方都已閱讀並完全理解《簡易離婚資訊手冊》(可自各縣的書記員辦公室獲取該手冊以及離婚所需表格,也可自加州法院的網站下載獲取);
2. 自結婚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之日止計算,該婚姻存續時間不超過5年;
3. 夫妻雙方沒有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4. 夫妻雙方沒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的、未滿18歲的子女;
5. 妻子現在沒有懷孕;
6. 夫妻雙方都不存在任何的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
7. 夫妻雙方擁有的夫妻共有財產的價值不超過$33,000(不包括汽車、卡車等的價值在內);
8. 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的個人財產的價值都不超過$33,000(不包括汽車、卡車等的價值在內);
9. 夫妻雙方的夫妻共有債務的價值不超過$5,000(不包括汽車、卡車等所負債務在內);
10. 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在提請離婚前最近的至少6個月內居住在該州,且在提請離婚前最近的至少3個月內在提請離婚所在縣居住;
11. 夫妻雙方已達成關於財產分配與債務承擔的書面協定,或夫妻雙方共同聲明不存在需要分配的夫妻共有財產和債務;
12. 夫妻雙方都已簽署了《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以及執行離婚協議所需的其它所有檔;
13. 因存在嚴重且長期無法協調的差異,夫妻雙方都希望結束這段婚姻關係;
14. 夫妻雙方都同意適用簡易離婚程式而非普通離婚程式結束這段婚姻關係;
15. 夫妻雙方都明白下列事實:
• 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之後,存在6個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間,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權終止該簡易離婚程式;
• 6個月法定等候期過後,只有在夫妻任意一方向法院書記員提交《最終判決請求書、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生效通知書》(FL-820)的情況下,該婚姻關係才可正式結束;
• 除非夫妻雙方在財產處理協議中約定,否則在離婚判決正式生效之後,當事人雙方均無權要求對方配偶向自己支付金錢或贍養費;
• 選擇簡易離婚程式解除婚姻關係,夫妻雙方都必須隨之放棄適用普通離婚程式所應享有的一些法定權利(如要求法院進行重審或提起上訴的權利)。

針對加州離婚方式,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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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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