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式婚姻身份概述
條件式婚姻身份的定義,參見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1986。
1. 條件式永久居民的界定
按照1986年的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移民受益人即是條件式永久居民:
(1) 與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持有者結婚,但到美國領事館獲得移民簽證或移民局批准其調整身份申請的時候,結婚不到兩年。但是,從目前的親屬移民排期來看,永久居民為配偶申請移民需等兩年半才有配額,不可能拿到條件式綠卡;超過兩年半面談,拿到的都是永久綠卡。所以條件式居民的配偶只能是美國公民。
(2) 條件式婚姻身份者的跟隨人員。
2. 符合如下情況的條件式居民可以與其配偶提出聯合申請:
• 婚姻不具有欺騙性,並且依然存在,條件式居民的配偶願意一起提出申請。
• 條件式居民和配偶分居,但是正試圖和解,且其配偶願意一起提出申請。
• 條件式居民和配偶分居,且和解失敗,但還未離婚,且其配偶願意一起提出申請。
3. 申請人子女如何去除條件式
如果申請人子女的條件式居民身份是在申請人得到同樣的身份的同一天或在之後的90天內得到的,即可與父/母一起申請。如果不是,則不能跟隨父/母一起申請,而需在其條件式身份滿兩年的前9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去除條件式的單獨申請。即使子女在條件式居留期間滿21歲或結婚,也可以申請去除條件式。
與美國公民結婚未滿兩年的外籍配偶申請移民簽證,一般得到的是有效期2年的條件式綠卡,即擁有的是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Conditional Resident),條件式永久居民可以享受一般永久居民的所有權利。不過,在兩年條件式綠卡到期前90天內需與美國公民配偶一起提出去除條件式綠卡申請。如果不能聯合申請,可以申請豁免,單獨提出申請,該情形包括:婚姻終止、配偶死亡、受虐、極大困境以及子女單獨提出申請。
(一)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夫妻聯合申請
適用案件
(1) 條件式居民和美國公民配偶保持婚姻關係,聯合提出去除條件式申請。
(2) 條件式居民和美國公民配偶分居,但是正試圖和解。美國公民配偶願意與條件式居民一起提出聯合申請。
(3) 條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在綠卡到期前90天內,和解失敗但還未進入離婚程式,提出聯合申請,條件是:
a. 婚姻不具有欺騙性(至關重要),但婚姻已經破裂
b. 婚姻已不可能再繼續,並且夫妻雙方沒有和解的打算
c. 還未進入離婚程式,也沒有進入正式分居安排(在美國有些州,夫妻分居要經過法律的正式許可)
d. 美國公民願意與條件式居民提出聯合申請
注意:去除條件式聯合申請必須要在條件式居民身份到期前的90天之內遞交。申請人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遞交申請時,如有合理的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逾期申請。
(二)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婚姻終止)
適用案件
(1) 婚姻開始是真實的,但是現已因無錯離婚終止或依法廢止,無法聯合申請。
(2) 婚姻開始是真實的,條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和解失敗,但是否會離婚還不明朗,且申請人的美國公民配偶願意一起提出聯合申請,但是:
a. 在移民局審理期間,和解失敗並撤回聯合申請。
b. 和解失敗後,拒絕參加面談,雖然聯合申請未撤回,但移民局將否決此申請。
注意:申請人應該在其條件式身份滿兩年的前90天內就開始申請豁免,但是如果申請人的婚姻終止,那麼申請人就沒有必要一定等到條件式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內這個時間段進行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婚姻終止後就開始申請去除條件式。如果在兩年條件式身份到期後遞交申請的話,申請人還要提交一份解釋其未能及時遞交申請的原因的檔,如果移民局官員認為合理,將會同意申請人推遲遞交單獨申請。
(三)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配偶死亡)
適用案件
婚姻是真實合法的,但申請人的美國公民配偶死亡,婚姻隨著美國配偶的死亡而終止,無法進行聯合申請。
注意:申請人應該在其條件式身份滿兩年的前90天內就開始申請豁免,但是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死亡,那麼申請人就沒有必要一定等到條件式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內這個時間段進行申請,申請人可以在配偶死亡後就開始申請去除條件式。如果在兩年條件式身份到期之後遞交申請的話,申請人還要提交一份解釋其未能及時遞交申請的原因的檔,如果移民局官員認為合理,將會同意申請人推遲遞交單獨申請。
(四)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受虐)
適用案件
婚姻是真實的,期間條件式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遭到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虐待,無法聯合申請,此時需遞交豁免聯合申請。
受虐的條件式居民如果身份已終止,但尚未離境美國,或正處於驅逐程式中,也可申請豁免。無論申請人的婚姻是否存在,都可以申請豁免。申請人可能是與其美國公民配偶居住在一起,或者是已經離婚或者分居。
被身為美國公民配偶虐待,可立即提出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單獨申請。換句話說,若單獨申請人能夠證明婚姻的終止是由於其身為美國公民配偶的虐待導致其身體或精神上的創傷,並出示婚姻已終止的判決書,該單獨申請即可被通過。
條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受到美國公民或條件式父/母的虐待,需要單獨遞交申請。
適用人群
對受害者實施或脅迫實施的任何虐待行為,對受害者來說就是受虐。受害者就是受虐人。這裡的施虐行為包括:任何導致或將導致身體上或精神上創傷的強制性禁閉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任何形式的精神虐待或性侵犯,如強姦、性騷擾、亂倫(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強迫賣淫等。
如果子女是受虐者,無論他/她的條件式居民身份是否是在父/母得到相同身份的同一天或在之後的90天內得到的,都需要單獨遞交申請。
注意:申請人應該在其條件式身份滿兩年的前90天內就開始申請豁免,但是如果申請人受到虐待,那麼申請人就沒有必要一定等到條件式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內這個時間段進行申請,申請人受到虐待後就可以開始申請去除條件式。如果在條件式身份兩年到期後才遞交申請的話,申請人還要提交一份解釋其未能及時遞交申請的原因的檔,如果移民局官員認為合理,將會同意申請人推遲遞交單獨申請。
案例:一位華人女生與美國公民的先生結婚後,不幸遭遇暴力對待,只能躲藏度日。最後在華人婆婆的幫助下,委託我們律所結束了這段婚姻,重新開始在美國的生活。
(五)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極大困境)
適用案件
(1) 申請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所依靠的婚姻被移民局證明是不真實的。
(2) 婚姻開始是真實的,但因無法與美國公民配偶聯繫等情況而使婚姻不能終止,只能以極大困境為由申請豁免。
(3) 申請人的美國公民配偶不願意一起提出聯合申請,由於終止條件式綠卡身份會導致極大困境,而提出單獨申請。
申請豁免的條件
a. 條件式婚姻身份的永久居民不符合聯合申請的要求,需要進行單獨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驅逐出境後將會導致生活極端困難。
(2) 婚姻是真實的,並非因為其身為美國公民配偶死亡而導致婚姻被依法廢止或終止。雖然沒能在條件式身份滿兩年之前的90天內,向移民局提交聯合申請,請求去除條件式,但問題不在申請人。
(3) 婚姻是真實的,期間外國配偶或子女遭到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虐待,無法聯合申請。雖然沒能在條件式身份滿兩年之前的90天內,向移民局提交聯合申請,請求去除條件式,但問題不在申請人。
b. 在禁止入境,遞解出境和驅逐出境程式中的條件式永久居民,在對其禁止入境,遞解出境或驅逐出境的決定最終執行之前可以申請豁免。
注意:以極大困境為由進行單獨申請,需要在即將被驅逐出境時向移民局遞交申請。在因婚姻不真實而將被驅逐出境時,條件式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不必等到其條件式身份到期前的90天,就可以進行遞交I-751表格的單獨申請。如果在兩年條件式身份到期後遞交申請的話,申請人還要提交一份解釋其未能及時遞交申請的原因的檔,如果移民局官員認為合理,將會同意申請人推遲遞交單獨申請。
(六)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子女單獨申請
適用案件
條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其條件式居民身份的父/母死亡,可以立即單獨遞交申請。
如果條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的條件式居民身份是在其父/母得到相同身份之後的90 天內得到的,在其條件式身份到期的前90天遞交去除條件式申請。即使子女在條件式居留期間滿21歲或結婚,也可以申請去除條件式。
注意:I-751表格的申請必須要在條件式居民身份到期前的90天之內進行。如果這段時間條件式居民在美國境外,則應該在返回美國的90天內遞交申請。如果申請人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的進行申請,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逾期申請。
如果條件式父/母死亡,條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不必等到其條件式身份到期前的90天,只要一發生此情況,就可以進行遞交I-751表格的申請。
不同的移民局服務中心,辦案時間不同,大致需六個月到一年半時間,並且經常變化。
二、申請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操作流程
1. 遞交去除條件式申請表I-751、相關檔及費用到移民局。一個申請只有移民局接受後才能被認為是正確的遞交。一旦一個申請被受理後,它將會被完全的審核,包括對遞交的證據的審核。
2. 在成功遞交I-751後,如果服務中心移民官員認為申請人的婚姻不是為了移民,而且申請人遞交的證明文件充足,則會豁免面談並批准該申請。否則,移民局將會通知申請人前往移民局辦事處參加面談。在面談時還有可能要求出示相關證明檔的原件,審核完畢後再退還給申請人。
3. 通過面談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如果申請獲得批准就將去除條件式,獲得永久居民的身份;如果申請遭到否決,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被終止,移民局將對外籍配偶進行驅逐程式。
三、申請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申請材料
申請文件:I-751申請表格,綠卡,申請費用,原I-130批准通知書的影本、婚姻真實性的證明檔,如結婚證、夫妻共同房產、共有銀行帳戶(信用卡和聯合帳戶支票)、小孩出生證、保險的保單,共同出行的旅行票據、共同投資生意和聯合報稅等。
另外親朋好友、雇主、教會的兄弟姐妹們寫的宣誓書,可以佐證你們的夫妻關係,至少提供兩份以上。
如果是配偶死亡,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
如果是婚姻終止,需提供結婚證,離婚判決書,婚姻真誠合法的相關文件等;
如果是受虐情形,需提供受虐證明,如員警記錄、醫療診斷記錄、家人及朋友的書面證詞等。
如果符合極大困境,需提供極大困境證明,如醫療記錄、疾病證明、原居住國經濟政治狀況說明等;
四、遞交申請後其他事宜和可能發生的情況
1. 豁免面談
按照移民法要求,移民局服務中心將會再次審查1-751表格來決定是否與申請人面談。如果服務中心移民官員認為申請人的婚姻不是為了移民,而且申請人遞交的證明文件充足,則會豁免面談並批准該申請。否則,移民官將會把申請發送至離申請人居住地區最近的地方移民局辦事處,由地方移民局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與申請人進行面談。
注意:一般來說,因婚姻終止、配偶死亡和受虐,而豁免聯合申請的情況都不能豁免面談。因極大困境而豁免聯合申請,申請人必須親自到移民局通知的面談地點參加面談。
2. 申請未決時
申請人的綠卡只在他/她成為永久居民後的兩年內可以用作工作和旅行的有效證明,在去除條件式申請審理期間就會到期。
在兩年條件式居民身份到期時,過期的I-551表和I-751申請表的收據可以用作工作許可和境外旅行的證明。
遞交了去除條件式申請的條件式居民,會收到申請批准通知書(I-797表)。憑藉此表,條件式居民身份就可以延期一年,並可以在這一年中工作和旅行。
條件式居民在遞交I-751申請表後收到的I-797表上會寫有“臨時的外籍人士登記卡延期一年”,I-751申請表遞交後的這一年內,地區辦公室可以完成面談程式,並對案件做出判決。條件式居民的過期綠卡(I-551表)和有效的I-797表可以作為其在美國的身份證明。
注意:條件式居民的子女會遇到一些特殊的問題,因為他們雖然包括在父母的申請中,但卻沒有被列在I-797上。對於這種情況,正等待申請批准的子女旅行前應該到當地的移民局辦事處(事先需要與地方移民局辦事處進行預約),在護照或I-94表上蓋臨時的I-551章。
3. 面談失敗,身份終止
若申請人未能參加面談,按照移民法規定,其條件式居留身份將在其兩年居留期到期時自動終止。申請人將被書面告知其身份的終止及其原因,並進行驅逐程式。在驅逐程式中,申請人可要求重審,但要說明未能同時參加面談的原因。若移民官員認為申請人遞交的關於豁免面談或是面談改期的書面請求的理由能夠被接受,則會同意該請求,重新安排面談時間。
4. 條件式綠卡身份的終止
(1) 婚姻被依法廢止或終止,並且不是因為美國公民配偶死亡,而申請人又未在兩年身份到期前提交豁免聯合申請。
(2) 移民局認為結婚的目的是為了移民。
(3) 當初申請移民時,受益人曾付給申請人一筆費用或進行了其它交易,而此費用或易並不是為了支付律師費或申請費。
(4) 未在條件式綠卡兩年到期前90天內申請去除條件,綠卡身份自動終止。
(5) 未參加遞交申請後的面談,移民局將在受益人進入美國滿兩年時終止其永久居民身份。
(6) 去除條件式的申請被否決或面談失敗。
5. 逾期判定
(1) 未及時申請去除條件,在其條件式身份滿兩年後算為逾期居留
(2) 綠卡身份到期後提出去除條件申請,移民局接受了,則算沒有逾期居留
(3) 綠卡身份到期後提出去除條件申請,移民局不接受,則算為逾期,並且逾期時間從其綠卡身份到期日算起
(4) 及時申請去除條件,但被移民局否決,在其等待期間綠卡身份到期的,不算逾期居留
(5) 在兩年條件式居民身份期間,移民局終止其身份,從終止日開始算為逾期居留
注意:如果從逾期到離境超過六個月,必須三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入境美國;如果逾期超過一年,必須十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入境美國。
6. 重審
如果申請被拒,申請人不能進行申訴,並就將被驅逐出境,但在驅逐出境的命令最終下達之前,申請人可以要求移民法官重審被拒的申請,重審期間,移民局必須證明申請被拒是因為當時提供的資料不確切,或者事實與申請人所陳述的不相一致。
7. 處罰
(1) 如果你蓄意地偽造或是隱藏事實性的材料,或是遞交偽造的材料,移民局將會否決你正在進行的申請,並且可能導致你無法獲得其他移民利益。另外,你將會面對非常嚴厲的法律制裁,甚至還會受到刑事訴訟,一般是處罰25萬美金,還要入獄5年,刑滿出獄後馬上遞解出境。
(2) 停留逾期的處罰:綠卡身份終止後必須離開美國,若逾期超過180天,後又自動離境,3年內不得再次入境;若逾期超過1年,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五、注意事項
1. 在取得條件式居民身份時,移民局會提醒兩年條件式婚姻身份快到期的90天內需去除條件式,但是不會第二次提醒,所以自己要把握好時間。但是出於申請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遞交申請時,且有合理的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逾期申請。
2. 符合單獨申請情形時,無須等到其條件式綠卡兩年有效期滿前90天遞交。
3. 無論是單獨申請還是聯合申請,出具充分的材料證明婚姻真實性是關鍵。
4. 申請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待決期間可以申請歸化入籍。
5. 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時需證明婚姻合法性及離婚的確實性,無法證明時,申請將遭拒絕,申請人會失去身份,並被驅逐出境。
6. 如果申請人子女的有條件居留身份是在申請人得到相同身份的90天后得到的,即不能跟隨父/母一起申請,需單獨遞交申請。
7. 如果條件式居民父/母死亡,子女可以立即遞交申請。
以上是對申請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介紹,如有這方面需求,可以查閱我們DIY平臺的相關操作指南:
《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操作指南(婚姻終止)》
《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操作指南(配偶死亡)》
《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操作指南(極大困境)》
《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請操作指南(受虐)》
《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子女單獨申請操作指南》
《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夫妻聯合申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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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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