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B類簽證是所有簽證類型裡面申請數量最多,幾乎所有申請人都是自己申請,所以也是拒絕最多的一種簽證類型。主要因為申請人不了解美國的一些相關規定,申請流程,申請條件,以及移民官在審核B-2各類旅遊簽證時從哪些角度來審查。 B-2簽證將來肯定會增加更多的申請人數,但同時移民官會更嚴格審查資料,決定是否發放B-2簽證。
一、B-2簽證概述
1. 法令依據
(1) 無意在美國工作、學習,只是到美國作短期觀光、醫療、探親的申請人
(2) B-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以外有固定的住址,並且住址是真實的
(3) B-2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在簽證到期前會離開美國
(4) B-2簽證申請人在海外的工作、家庭和社會關係,以及他們所出示的關於此方面的證明
(5) B-2簽證申請人赴美作短期觀光、醫療、探親所需的金額應該符合法案條款
(6) 持B-2簽證的人會自動有六個月的停留期限
(7) 能被接受的B-2短期觀光、醫療、探親活動應符合條款
(8) 申請人以B-2簽證赴美是和美國公民結婚但到期會離開美國
(9) 如果符合H-4簽證的條件,但是因為不方便或者不可能獲得H-4簽證,H簽證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持B-2簽證入美。
(10) 美國公民可以為其在美國海外出生的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如果上述美國公民在最近五年內死亡,那麼該美國公民的父母一方(身份為美國公民)或該美國公民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提出上述加速歸化入籍申請:《移民國籍法案》(INA)322條款,《美國法典(8)》( 8USC)1433條款。
2. 適合人群
短期觀光醫療:
申請到美國短期觀光、醫療簽證的人包括:到美國觀光的遊客;赴美購物者;赴美就醫的病人;到美國參加與商業無關的會議的人以及到美國選擇學校的人。在較少的情況下也包括機組乘務員和陸海空三軍的家庭成員。
此類簽證也適用於其它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家庭成員,但是這些家庭成員不符合跟隨人員的資格。比如,H-1B(專業人員短期工作者簽證)的年老父母。如果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和他/她的同居伴侶的關係不在法律的認可範圍內(比如同性戀者),他們不可以以跟隨人員的身份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用B-2短期觀光旅遊簽證伴隨在美國持長期非移民簽證的家庭成員。
短期探親:
申請美國短期探親簽證的人包括:拜訪在美國的朋友或親人,也適用於其它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家庭成員,但是這些家庭成員不符合跟隨人員的資格,比如,H-1B(專業人員短期工作者簽證)的年老父母。如果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和他/她的同居伴侶的關係不在法律的認可範圍內(比如同性戀者),他們就不能以跟隨人員的身份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使用B-2短期探親簽證伴隨在美國持長期非移民簽證的家庭成員。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簽證入境美國面談及宣誓:
以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為目的B-2旅遊觀光簽證申請適用於:美國公民在美國海外出生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作為加速歸化入籍申請受益人而需要去美國出席面談的18歲以下未婚子女(不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二、B-2簽證操作手冊
1.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2簽證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
短期觀光醫療:
由美國國務院和移民局執行法案認可的B-2短期觀光、醫療簽證的活動
(1) 到美國觀光旅遊(可以從事伴隨的短期培訓)。
(2) 到美國接受醫療護理。
(3) 業餘演員或運動員赴美參與業餘表演(可能會付給業餘演員或運動員臨時費用補償)。
(4) 作為以下人員的隨行人員入境美國:
• 為美國陸海空三軍指定的外籍臨時服役人員;
• 屬於D簽證(即船員或飛行人員)全體成員中的一員;
• 臨時赴美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 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隨行人員,但是不符合隨行條件(比如同性戀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下的婚姻標準)。
(5) 在移民法329條款下,退役的陸海空軍外籍服役人員赴美申請公民歸化。
(6) 美國陸海空三軍的外籍服役人員的跟隨人員,該陸海空三軍的外籍服役人員在移民法328條款下符合歸化資格。
(7) 參加業餘性質或娛樂性質學校的培訓,該學校沒有簽發F簽證或M簽證的資格。
(8) 已獲得有永久居民身份(但還在等待綠卡)的外籍人士由於緊急情況入境美國。
(9) 將要持F-1或M-1簽證赴美留學的學生在比學校報導日之前90天更早的時間入境美國,此類人群符合F-1或M-1學生簽證申請條件,可以改變身份為F-1或M-1。
(10) 將要持F-1學生簽證到美國就讀的學生赴美選擇學校。這個學生必須確實是正規院校或語言學校的學生,而且還沒有最終決定將要就讀哪一所院校。
短期探親:
由美國國務院和移民局執行法案認可的B-2短期探親簽證的活動
(1) 造訪美國的主要目的是探親訪友
(2) 可以申請B-2簽證的幾種特殊情況:
A. 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的未婚夫/妻。根據INA 101(a)(15)(K),外國人來美國同美國公民結婚,可以申請K-1非移民簽證。但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配偶若能說服領事館官員他/她將會在婚後不久返回居住國,則領事館會給他/她簽發B-2簽證。其活動有:
• 會見未婚夫/妻家人
• 訂婚
• 籌備婚禮
• 說服領事官員在美國完成婚禮後打算回到海外居住地
• 在美國的非移民的未婚夫/妻:在國外有固定住所的未婚夫/妻,有簽證資格並打算回國,如果赴美的目的是與在美國持有有效的F、H、J、L、M非移民身份的外國人結婚,則有資格申請B-2簽證。領事官員會建議未婚夫/妻在婚後立刻到最近的移民局申請外國人配偶的非移民身份。
B. 婚姻代理(Proxy Marriage):通過代理人同在美國有非移民身份的人結婚的外國配偶,可以獲得B-2簽證和在美國的配偶團聚。抵達美國完成婚禮後,外國配偶必須向移民局申請調整為適當身份(此情況不適用於中國)。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有居住地,且有強烈的意圖不會放棄該居住地;
(2) 申請人只是在美國做短期停留;
(3) 申請人來美目的是從事觀光旅遊、醫療,探親訪友等相關活動;
(4) 申請人有足夠的財力可以承擔他/她在美國的停留期間的費用。
申請人無移民傾向的證明文件
證明申請人無移民傾向的最好方法就是顯示其與居住國或美國以外的國家之間有著牢固的“約束力”,並提供有力的支持。針對此點,可著重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 要符合短期觀光、醫療、探親簽證的條件,最基本的要求是打算去美國的旅遊者在美國境外有不想放棄的住所。申請人可通過出示房產證明、房屋照片等,來證明自己赴美短期停留後必定回國。
(2) 向簽證官出示有關文件,證明申請人在國內有難以放棄的經濟關係。例如擁有非常好的工資收入、公司股票、銀行存款,擁有自己的汽車、房產、土地、公司等。
(3) 向簽證官出示有關文件,證明申請人在國內有難以放棄的工作關係。比如,申請人讓所在的單位開具一份在職證明或休假證明,說明在其赴美期間將為其保留職位,回國後會繼續任職。
(4) 向簽證官出示有關文件,能夠證明申請人在本國有難以放棄的家庭及社會關係。可以出示一些自己與國內家庭成員、有社會地位的友人合影的照片,表明申請人熱愛自己親戚朋友,將會回國和他們團聚。
(5) 可向簽證官出示在美國朋友或親人等邀請人的邀請信及有關文件,這些信件及文件能夠說明申請人去美國的目的、計劃及停留期限。即應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後將離開美國,而不是在為移民美國做打算。
注意:
即使申請者認真準備了符合上述要求的全部材料,仍然有可能被簽證官以有移民傾向為由拒簽。因為,簽證官通常根本來不及看申請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而不得不憑著直覺來做出判斷。
美國國務院提醒簽證申請人,使用假證件及數據,可能導致永遠不能獲得赴美簽證。萬一美國領事人員不批准簽證,申請人可以在有了新的證明文件後重新申請;沒有新的證明文件,領事館不會重審或重批。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簽證入境美國面談及宣誓:
以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為目的申請B-2旅遊觀光簽證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般條件
a. 申請人父母至少有一方為美國公民;
b. 申請人未婚且未滿18歲;
c. 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必須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或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申請人的祖父/母)是美國公民,且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兩年是在他/她14歲生日之後;
d. 申請人常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特殊條件
(1) 申請人是領養子女
如果申請人是領養子女,那麼除了要滿足上述各項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a. “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必須滿足:
• 小孩16歲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 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 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b. “孤兒”(orphan child)必須滿足:
• 孤兒申請提交時,小孩未滿16歲;
• 沒有父母;或
• 有單親(sole parent)或一個健在的父/母親(surviving parent),並且該單親或健在的父/母親沒有照顧該小孩的能力並且出於讓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領養的目的已經放棄該小孩。
(2) 申請人是非婚生子女
a. 如果申請人是非婚生子女,並試圖通過他/她的親生父親加速歸化入籍,那麼16歲生日之前,申請人的身份必須已經合法化,並受其親生父親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b. 如果申請人是非婚生子女,且身份尚未合法化,那麼他/她可以通過他/她的母親(歸化公民身份)申請加速歸化入籍,從而獲得美國公民權。
(3) 申請人是繼子女
除非被繼父/母(美國公民身份)領養,否則繼子女不具備加速歸化入籍的資格。
2. 美國對中國公民發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簽證
據中國外交部網站消息,美國駐北京大使宣布,從2014年11月12日起,美國駐華大使館和其它4個領事館,以及美國駐世界各地的使領館將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務簽證(B-1)和合格的短期觀光、旅遊簽證(B-2)的中國公民頒發十年多次入境簽證。在此之前此類簽證的最長有效期為12個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同時持有最長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簽證的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EVUS登記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進行EVUS登記的旅客如果沒有有效的登記,將不能獲得登機牌或者經由陸地入境口入境。
針對B-2簽證,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