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晚年再婚有增加的趨勢,許多人可能願意與新配偶一起住在自己多年的家中。”
如計劃不周,您的資產可能會轉移到您的第二個配偶,然後是他的子女,這會使您自己的子女一無所有。
一種常見的方法是讓在生配偶有權使用和占用住所,並在信託或遺囑中規定在生配偶需支付稅款和房屋保險費用並維修房子。住在房子裡的權利可以是有限的, 可以是幾個月或幾年,甚至直到他們去世或進了護理院。當倖存的配偶去世或到了時限時,他離開了房子,房屋出售後所得的款項由擁有業權的配偶的子女分配。
還有其他方法可為在生配偶提供更多靈活性。如果房屋太大或維修費太高,他可能有權使用和占用取代財產,可以用擁有業權的配偶家中的收益來購買。另一種安排允許生存配偶出售過世配偶的房屋,然後使用房屋銷售的收入來支付租金。當倖存的配偶去世(或到了限期)時,第一配偶的子女可以繼承剩下的。
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信託允許在生配偶繼續住在房子裡直到他去世為止。但是有附帶條件。例如,只要在生配偶保持單身並不帶任何女性伴侶在住所過夜便可以居住在住所。
需要考慮的一些重要事項:倖存的配偶是否有足夠的財力和精力去保持房子。如果倖存的配偶沒有保持好房子並且年久失修,子女可能需要展開驅逐程序。如果信託沒有明確指示在生配偶需支付房屋維修費,則由擁有業權的配偶的子女負責這些費用,這取決於未亡配偶的壽命有多久,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負擔。
這種情況需要深思熟慮的計劃,並需作許多“假設”。一位曾處理過再婚和業權問題經驗豐富的資產規劃律師,將能夠客觀地了解和解決問題。
此外,讓家人參加會議討論情況,可採取措施防止或至少預防將來有更大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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