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制(英语Electoral College)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方式,是一种间接选举方式,旨在选出美国总统和副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各州公民先选出该州的选举人(也就是参众两院议员),再由选举人代表该州投票;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并考虑到各州的特定地理及历史条件,制宪元老决定采取选举人制度,保障各州权益。
各州选举人票数
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人口调查局每10年会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其结果将决定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美国进行的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在2010年,根据其结果,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如下: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
阿拉巴马州 | 9 | 印第安纳州 | 11 | 内布拉斯加州 | 5** | 南卡罗莱纳州 | 9 (+1) |
阿拉斯加州 | 3 | 艾奥瓦州 | 6(-1) | 内华达州 | 6(+1) | 南达科他州 | 3 |
亚利桑那州 | 11(+1) | 堪萨斯州 | 6 | 新罕布什尔州 | 4 | 田纳西州 | 11 |
阿肯色州 | 6 | 肯塔基州 | 8 | 新泽西州 | 14(-1) | 德克萨斯州 | 38(+4) |
加利福尼亚州 | 55 | 路易斯安纳州 | 8(-1) | 新墨西哥州 | 5 | 犹他州 | 6(+1) |
科罗拉多州 | 9 | 缅因州 | 4** | 纽约州 | 29(-2) | 佛蒙特州 | 3 |
康涅狄格州 | 7 | 马里兰州 | 10 | 北卡罗莱纳州 | 15 | 弗吉尼亚州 | 13 |
特拉华州 | 3 | 马萨诸塞州 | 11(-1) | 北达科他州 | 3 | 华盛顿州 | 12(+1) |
佛罗里达州 | 29(+2) | 密歇根州 | 16(-1) | 俄亥俄州 | 18(-2) | 西弗吉尼亚州 | 5 |
乔治亚州 | 16 (+1) | 明尼苏达州 | 10 | 奥克拉荷马州 | 7 | 威斯康辛州 | 10 |
夏威夷州 | 4 | 密西西比州 | 6 | 俄勒冈州 | 7 | 怀俄明州 | 3 |
爱达荷州 | 4 | 密苏里州 | 10(-1) | 宾夕凡尼亚州 | 20(-1) | 华盛顿特区 | 3 |
伊利诺州 | 20(-1) | 蒙大拿州 | 3 | 罗德岛州 | 4 | 总数 | 538 |
** 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
**2020年美国人口普查正在进行中,这次的普查结果将会对下一届的总统选举的选举人总数产生影响。
争议
美国总统选举所采取的选举人制度是美国建国以来的选举制度,一直有效运作。但是也有正反意见存在:
其支持者的观点有:
选举人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
方便计票,可以提早得出选举结果。
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
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
体现了对小州人民的尊重和关心。
避免大州长期取得较多普选票可控制全国政局。
如果对两党都不支持,可以投其他候选人。
在21世纪改变此制度仍然有一定困难。
其反对者的观点有:
违背选举「多数民意」原则:
普选票较多未必能当选总统。
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这种情况,
例如1824年的约翰·昆西·亚当斯、
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
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
2000年的乔治·W·布什、2016年的唐纳德·川普等当选人,
其普选票都少於对手(除1824年之外,皆为共和党赢得选举)
就算在这种情况下「验票」也不容易翻盘,
美国过去27次验票中只有3次翻盘。
无人赢得选举人票的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忽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的总统选举。
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州,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万2000人,而在纽约州是40万4000人(依据1990年的数据),到现今怀俄明对德克萨斯也差不多的情况。
选举人不能代表该州的全部选民,如候选人在该州仅取得相对多数的普选票,但在胜者全取下,候选人可全取所有选举人票。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这种情况,选举人票及普选票差距甚大,例如1972年的理查·尼克森(61%普选票;520张选举人票(97%))、1984年的罗纳德·雷根(59%普选票;525张选举人票(98%));或仅取得相对多数的普选票,但藉由选举人票胜出,如比尔·克林顿在1992年(43%普选票;370张选举人票(69%))。
选举人可以不按照该州选民的意愿去投票,即失信选举人,这在过去选举中亦曾发生,但不曾改变选举结果。
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
部分选民在投票前已知道,例如共和党不可能在加州胜出,而民主党亦不可能在德州胜出,因此放弃投票,影响投票率(除了他们认真求翻盘或现执政州政府大部分做不好外,也因此美国总统投票率只介於49至62%之间,其他国家则介於60到85%之间)。
美国有史以来,除了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之外,独立候选人从未当选过总统。
另外众院选区不当划分也影响不小投票率。美国企业也会鼓励员工参加期中选举投票。
候选人只须集中在摇摆州拉票,不用顾及所有州,这仍会令部分州(大州以外)的权益受损。
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当时美国只有13个州,制度当时只是为了平衡南北各州利益,但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了,过时就需要修改,甚至废除。
增加选举舞弊的风险,因为只要能够在摇摆州舞弊就可以影响结果,如果换成普选则必须在大部分地区进行才有效果。例如俄罗斯可能干预2016年总统选举就是一个可能案例。
依照美国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或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国会议案,几乎占了修宪案的十分之一,而最早的提案还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国会。
然而选举人制度是维护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而且已成为维护两党制的重要工具,尽管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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