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加州的房产产权可以个人持有,方式包括全权拥有和共同拥有。房产的共同拥有出现于房产权为两个或以上的个人共同持有时。产权的可能不同持有方式会产生几种变动。下列简要总结了有关独资拥有的机构 和共同拥有的八个常见例子。(此项咨询仅供参考。对于特定问题或有关财务,税务或遗产规划,我们建议您联络律师或合法会计师)
1单身男性或女性,未婚男性或女性,寡妇或鳏夫 (A Single Man or woman, an Unmarried Man or Woman or a Widow or Widower)
2已婚只男人或女人,具有属于他/她的独立房地产 (A Married Man or Woman as His or Her Sole and Separate Property)
一个已婚男人或女人,希望地产的所有权状上只有他/她个人的名字,产权保险公司将会要求此已婚人士的配偶给以特别声明放弃其对该房地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所有相关的权利和利益。此项声明明确了夫妻双方同意将房地产所有权归属配偶之一,使之成为独立产权。同样规则也适用于同性婚姻的夫妻。3 家庭的合伙伴侣,是他/她房地产的唯一和独立的产权所有人 (A Domestic Partner as His or Her Sole and Separate Property)
家庭合伙伴侣,希望地产的所有权状上只有他/她个人的名字,产权保险公司 将会要求其伴侣给以特别声明放弃其对该房地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所有相关的权利和利益。此项声明明确了夫妻双方同意将房地产所有权归属配偶之 一,使之成为独立产权。
1共有财产 (Community in Common)
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产权,一切财产都必须具有经双方签署所有财产转让,或将其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协议文件。在加州,房地产转让给一个已婚人士或家庭合伙伴侣被视为共有财产,除非另有说明。
2共有产权未亡人的财产权利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这种产权的形态类似共有产权,并于其具有同样的特点,并且增加了未亡人的权利和利益。持有这种形态的产权拥有者,有可能享有产权持有者的税收优惠权。产权持有人死亡时,死者的权益结束,未亡人即拥有共同财产的全部利益及权利。
3联名拥有 (Joint Tenancy)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已婚或未婚人士或家庭合伙伴侣所拥有的财产归属权, 在平等权益的前提下可享有未亡人之财产权利。双方产权必须在同时间取得,并必须是同一笔转让,而该文件必须明确声明具有简历一个房地产产权共有的意愿。当产权共有人一方死亡时,该财产所有权依法会自动转让给共同产权的未亡人。因此,共有产权不会受到遗嘱的牵制。
PS: 如果一个已婚之人加入共有产权,而该产权不包括他们的配偶,产权保险公司 将会要求其伴侣给以特定的同意。
4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拥有的产权和其不可分割的配额权利。这些配额权益可能是不平等的份量和期限,也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产生。每个产权共有人拥有财产的特定配额,更具其配额享有该财产的利润,但必须根据其配额承担该财产的支出和费用。每个产权共有人可出售,出租,或将属于自己的配额转让给遗嘱中的继承人。
1信托的受托人 (Trustee of a Trust)
信托是由担保人将不动产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该受托人持有财产所有权,并为指定的受益人管理其不动产。信托通常不是一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所有权的实体。反之,财产所有权归属信托中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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