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何時,許蓮發現丈夫吳梁開始早出晚歸,他總藉著事業忙碌為由,冷落結髮三年的妻子。而許蓮甘心樂意作個幕後小女人,寧可把家中打掃的一塵不染,每日為丈夫洗手作羹湯,也不願插手他的事業。她鮮少到公司露面,也從不涉入丈夫的人際生活。
直到後來,朋友們接連撞見吳梁和一名穿著火辣的女子攜手在公共場合出現,許蓮才有如大夢初醒,驚覺自己的婚姻觸礁。她至今仍無法置信丈夫出軌,但總得鼓起勇氣提出心中的疑惑,期盼吳梁將會駁叱謠言、愛她如往常。
無奈,她最憂慮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吳梁不僅一口承認,還大膽要求她默許二女共侍一夫,因他外遇的對象是個女強人,在事業上將帶給他莫大的幫助。許蓮再深愛丈夫,也不能接受他外頭有女人的事實,但她一時還無法獨立生活,因為家中的經濟大權掌握在丈夫手上。況且,吳梁經營的公司為他個人所有,倘若他將股份分配給那個女人,許蓮豈不是一無所有?
每晚翻來覆去徹夜難眠,導致許蓮得了憂鬱症,她越想越不對勁,怎可讓對方如此嚣張,奪人所愛?她氣得非控告對方妨害家庭不可。
以加州律法而言,許蓮是否有權提告破壞她婚姻幸福的第三者?倘若她訴請離婚,法官是否會作出對元配較有利的判決,以懲戒那花心的另一半?
恐怕事與願違,在加州離婚無需證明任何一方有過錯,也就是所謂的無過失(no fault)離異。提出離婚的理由大致來說可分為二種: 其一為兩者之間有任何無法解決的矛盾,亦即雙方個性不合、價值觀改變、生活上無法適應種種理由。另一則為永久喪失法律定義上的行為能力,例如失去意識、失智、或罹患精神疾病等等,以致無法作出合法決定,此時只需單方申請離婚即可,但須提供充份的心理評估或醫生證明。
可以注意到,以上所提及之離婚理由未涉及通姦罪,且加州並未將通姦列為一種犯罪行為。法庭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並不會將婚外情證據列為影響判決或贍養費多寡的要素。
當然凡事總有例外,曾有妻子因為丈夫在外捻花惹草,傳染性病給太太,此時她有權利另行向法院提出人體傷害訴訟向對方索賠,並將賠償金額列在離婚協議之上。
在步入神聖的婚姻殿堂之前,應慎重的思考,對方是否全然合適自己,一輩子不離不棄的承諾是否真能做到,否則婚後出軌的那一方,將帶給配偶極其的痛苦,傷了別人,也可能傷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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