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常說一諾千金、一言九鼎,但利益遭到衝突之時,又有幾個人能真正做到克守承諾、言而有信?在中國從事製布業的江總深有感觸。他在一場國際商展中認識了住在加州的美籍大盤商老包,兩人相談甚歡,有說有笑。最後,兩人同意開始合作關係,由江總自國內提供貨源,老包在全美舖貨。接下來的五年期間,這兩家公司可說是合作無間,財源廣進。
可惜受到景氣影響,這陣子老包支付貨款的時間越推越遲。江總是有大器度的生意人,並未因此拒絕供貨,反倒儘量寬限,希望可以共渡難關。他真心把老包當作朋友,從始至終未曾與其簽訂正式合約,只是依據出貨單請款。但一再退讓也是有限度的,過了一年老包已積欠十萬美元貨款,江總以長途電話及電郵多次友善提醒,老包信誓旦旦承諾將在下月付款,但時間到了,卻了無音訊。十萬美元對江總來說雖不是個大數字,畢竟也不能讓員工們的努力付諸流水,因此他決定到加州一訪。然而當他到了老包辦公室,卻被擋在門外。老包的手機總是無人接聽,即使他的公司似乎還在運作中。
江總一怒之下決意提告求償。雖然兩司並未立下書面合約,但雙方的商業往來記錄足以證明之前兩方的口頭契約。兩司洽談業務,總有雙方員工在現場,可以作為證人。再加上,電郵往來證明了老包承諾的付款日期以及金額。
在加州,口頭協議一般是可以被承認的。即使如此,建議任何商業行為仍然必須立下書面合同,以免未來有任何爭議時難以證明合約中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某些類型的合約,口頭答應無效,而須以書面同意,例如超過一年之後才履行的合約;為期超過一年以上的租約;買賣房地產之合同;與金融貸款機構之間超過十萬元以上的某些貸款協議等等。
雖然口頭協議受之違背,可以透過訴訟索賠,但證據必須十分充足。假使在場證人只是其中一方的親信,那麼證人所提供的證詞較可能遭到質疑。至於物證的部分,可參考電郵、手機訊息、微信通話記錄等等對話內容決定口頭協議的可信度。原告索賠時,必須證明口頭協議遭受違背,造成了多少金額上的損失。至於衍生的律師費,以及違約賠償金,一般須要雙方書面同意,口頭約定者想要求這些,就有困難了。
另有一點,口頭協議違約時,原告只有兩年的法定追訴期,而書面協議的追訴期可達四年之久。跨國之間的違約訴訟,哪一國擁有法院管轄權,將視情況而定。因此,書面協議遠比口頭協議有效,因為可以將法院管轄權納入書面條款中。
許多華籍商人,基於信任並未與身在美國的合作對象立下書面協議,但在凡事講求證據的美國,這麼做確實過於輕率,後果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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