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道的台灣女藝人吳佩慈,被譽為九頭身美女,擁有模特兒、歌手、演員、主持人、作家多重身份,現在還晉升三個孩子的媽,因此宣告退出幕後,專心經營她的奢華貴婦生活。孩子的父親是誰呢?他是香港百億富商紀曉波,坐擁礦業、環保、房地產、博彩、賭場酒店等等多項產業,身價不凡,紀母本身也是響噹噹的商場女英豪,最近在塞班島大舉投資全球最奢華八星級酒店。吳佩慈為了討準婆婆歡心,砸了十億人民幣請歐洲工匠打造黃金巨龍設於新酒店中,並親自宣傳版面。
令人惋惜的是,到了目前為止紀曉波尚未正式迎娶吳佩慈,即使據稱他已在孩子的媽名下存入四十億人民幣,大方為她購入價值數億人民幣的香港豪宅,當然股票、名牌包、珠寶絶對少不了。據傳紀曉波相當疼愛吳佩慈及孩子們,人前人後稱她作老婆,常常全家相偕出遊,既贈了豪宅予佳人,想必肯定長時間生活在一起。在現代男女的觀念中,同居並不算新鮮事,但為何紀曉波至今不給吳佩慈一個合法配偶身份?
假設同樣的情境發生在美國加州,長期同居人難道無法享有任何配偶權益?很遺憾的確如此。除非同居人之間訂有協議,否則同居關係無法保證兩人分手時,可以像辦理離婚拿到應得的共同財產或贍養費。
尤其當兩人購置房產時,必須深思以正確的名義登記,否則當一方不幸意外身亡,名下的房產不一定會留給同居人。尤其遇到同居男友與別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時,房產、存款、退休金等等可能全數留給未亡人,屆時同居女友也許一毛都拿不到。
設立同居協議,可以列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了解對方的期待值,還可藉此避免未來在分手時可能發生的紛爭。同居協議可涵蓋房產擁有權,收入支出如何分配,銀行帳戶、信用卡、還有保險規劃等等內容。有關房產較細微的內容也可加入,例如房子假設由其中一方支付頭款,另一方負責後續裝修,在什麼時間點同意將房子轉到兩方共同名下。假設兩人分手時,其中一方如何分期買下房產,是否有支付對方 Palimony (分手之後生活費)的義務等等。同居協議可以透過律師撰寫,也可以兩人私下書面協議,當然以律師撰寫並見證的方式最有保障,日後到了法院將成為強而有力的證據。有時同居人口頭承諾或暗示對方擁有哪些權益,後來卻過河拆橋,經原告訴訟舉證,法院可能也會同意維護其權益。
有些人不想被婚姻牢籠禁錮,以為只要利用同居就可以逃避婚姻應盡的責任,苦的卻是弱勢的那一方。設立同居協議多少可以讓有孩子的同居人感受到更多保障,對於家庭和睦也許具有某些層面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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