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曠日持久打官司 何不和解泯恩仇

法律 時間:06/29/2018 瀏覽: 1507

雷總為了擴展一手開發的物流事業,網羅大學同窗老許一同加入經營團隊,二十年以來風調雨順,在全球擁有上百家分支。老許能力不凡,最後還被提拔首席營運長一職,在公司可說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雷總日理萬機,將美洲市場全權交代給老許,但幾年之間業績卻逐漸下滑,老許總以經濟蕭條為理由,但這一陣子傳到雷總耳裡的,卻是他中飽私囊、收取回扣各種負面消息。雷總簡直不可置信,多年戰友為他打下大片江山,待之不薄,何來背叛?

暗中調查的結果,證實老許的確有強烈動機,原來他最近家中不平靜,妻子鬧著離婚,還有他不知何時染上賭馬惡習。由於公司大部份的款項都由老許控制,今天帳目不清不楚代表他真有嫌疑。雷總心寒之餘,只好不顧情面重金聘請律師控告老許違背經理人職責、收取廠商回扣、侵吞公款、欺詐、違約等等多項罪名,要求老許賠償百萬美元損失。老許堅持自己從未虧空,所支出的每一筆費用都是實報實銷,雖然配合的廠商價格比外面貴了些,但他從未收取回扣,徹底否認公司指控他的任何一條罪狀。雷總的律師在蒐證階段發現,老許打自被派遣到美國就開始投資不少房地產,登記在親人名下。律師大刀闊斧,對這些掛名的親人們嚴詞問供,因而獲得有利證據向法院申請凍結這些資產。鐵證如山,老許無法解釋這些房地產的資金來源,一改之前冥頑不靈的態度,透過律師釋出和解訊息,但雷總深惡痛疾貪污腐敗,尤其對方還是自己的心腹,怎肯輕言收場?

律師分析,倘若為了懲罰被告逞一時之痛快將訴訟案件拖延至最終審判,相對勞民傷財。雷總著實有雄厚的本錢可以把老許打得落花流水,但以眼前的證據而言讓對方甘心和解,何樂而不為?

加州法院為了減輕訴訟上的壓力及負擔,提倡原告與被告之間早日達成和解。尤其當雙方僵持不下,法院通常就會要求原告被告及其代表律師出席強制性和解庭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 ,在出庭最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原被告雙方律師將須各自準備一份和解陳述書,上交給法院。陳述書內容必須包括帶有誠意的和解條件要求或提案、列舉經濟上或非經濟上的損失、以及該訴訟案件所涵蓋之事實和觸及的法令細節。根據加州民法998條,最終審判十日以前,雙方還有最後一次機會提出和解條件,如果原告拒不接受,遇到終審結果比被告提出的和解條件不利,原告除了必須自行承擔訴訟費之外,還要負責被告在提出和解條件之後洐生的訴訟費,甚至可能包括高昂的專家證人費。反之,如果是被告拒絶原告的最終和解條件,終審結果比和解條件不利,被告除了要承擔原告訴訟費,還要加上自和解條件之後算起,判決結果與和解條件差額的10%利息。請注意以上談及之訴訟費不包括律師費。

雷總倘若念在與老許多年同窗之誼和馳騁商場戰友之情,選擇與老許和解化干戈為玉帛,不但節省大量時間金錢,也給雙方握手言和泯恩仇的機會,誰又能說他不是這場官司的大贏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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