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調查取證是訴訟的重要一環,因為它能夠基本上決定當事人勝敗。在美國打官司,絕大多數階段都是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兩方各顯神通。一開始,當事人相互之間究竟有何證據,並不一定清楚。那麼問題來了,有些對方當事人遮遮掩掩, 拖拖拉拉,就是不肯把證據交出來,己方該如何是好?這裡就來談談若對方無理拒交證據資料,如何通過法庭程序強制對方披露。
秦有涵與萬世德兩人是多年的生意合作夥伴,交情不下七八年。有涵開了家出租車行,擁有大大小小十幾輛車,包括豪華轎車、麵包車、中型巴士及大型巴士。而世德則從事客運及導遊服務。這些年來,世德大多從有涵那裡租用車輛,從旅遊團到機場接送,客運量一年到頭都很滿。
兩個合作多年的朋友最近卻為了糾紛鬧上了法庭,說起來還是為了錢的事情。世德的業務本來不錯,可這些年忙於生意,自己也要跑長途,居然和一名女導發展出婚外情。最近一次回家時被太太抓到出軌實錘,追問之下,世德只好坦白。想到先生不但疏於照顧家人,還背叛家庭,太太索性申請離婚並要求分得大部分家產,這下頓時家庭大亂。面對太太孩子的撫養費要求,世德壓力山大,此時禍不單行,有一趟車出了車禍,世德公司的司機全責,這些狀況弄得他焦頭爛額。公司前後一算賬,從有涵那裡租車的費用就開始拖欠著,這一拖就是三個月。
有涵看到這情況,立刻要世德支付所有欠款。世德一開始是拖拖拉拉,到後來索性電話都不接。有涵絲毫不含糊,馬上去法院提告。送達訴狀沒多久,就要求世德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包括所有車隊出車的資料、收費情況、甚至還包括世德個人與公司的帳目來往。
世德也懵了,先是私下表示,大家都是兄弟,何必鬧上法庭,錢是一定還得,但是得先撤訴。有涵可不吃這一套,於是跟律師商討,要是世德萬般耍賴,如何令對方就範,乖乖交出證據資料?
Motion to Compel 是諸多動議的其中一種,其主要作用是請求法庭強制對方披露證據資料。在訴訟過程中,證據通常是經過互相交換、自行蒐集、向第三方請求等方式來獲取的。其中的證據互相交換方式,就是一方主動交出或者經對方要求,主動披露自己所擁有的證據。可要是對方迴避、拒絕、拖延披露本應當出具的證據資料的話,那麼己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動議來強制對方。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程序要求雙方律師之間有一個meet and confer(商議)的過程,所以不能用來“突襲“。
本案中,有涵律師先是與對方律師溝通,給了兩週的寬限期,看看有無可能讓世德再好好想一想,把資料交出來。這麼來回了兩次,世德居然還是我行我素。他聲稱這些資料要麼與本案無關,要麼就是對方藉此騷擾自己,把有涵氣得要命。
於是律師果斷向法庭申請強制披露的動議,確定了開庭日期,同時請求世德支付由此產生的律師費。開庭那天雙方激辯,不用說最後法官支持了有涵的絕大多數請求。世德看這情況也沒招了,就灰溜溜把資料都交了出來。當然,知道自己不大可能贏這場官司,於是托律師出面協商,兩方就此和解。
在當前的訴訟體制下,法院對當事人雙方只要依法行事、如何調查收集證據一般是不予過問的。正因為很多調查取證程序由當事人及其律師自己進行,濫用權利的情況就很難避免。很多對方當事人就是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來怠慢自己的義務。在應當提交證據的時候,拖延耍賴、抬高訴訟成本,折磨對方耐心,經常到快要庭審前才磨磨蹭蹭地交出所有證據,想迫使對方接受不利的和解方案。所以怎樣運用法律手段即時令對方就範,是個很重要的課題。特別是獲得重要證據,要當機立斷窮追不捨,以免延誤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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