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投资移民都到了I-829申请,却被移民局反问投资款是否打了?! | JLG伯盛仲合律師事務所

移民 時間:05/02/2022 瀏覽: 3137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已于今年3月11日在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通过的60天后,EB-5区域中心移民计划将被重启,区域中心计划的新授权将有效至2027年9月30日。从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22年5月最新移民排期中可以看到,EB-5区域中心的排期已恢复。美国签证中心(NVC)也开始恢复处理此前因区域中心计划暂停而搁置的面签等工作。


EB-5投资移民申请共分为三大步骤:I-526投资移民资格申请,I-485身份转换申请(或NVC申请),以及I-829临时转永久绿卡申请。投资人在顺利取得前两类申请的批准后,便可获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并可最早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3个月提交永久绿卡申请。


通常,在I-829临时转永久绿卡申请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核就业岗位数量的创造是否达标,投资资金是否被撤回或退回给投资人等。但近期出现的I-829 RFE或计划拒绝(Notice of Intent to Deny)信中,我们发现移民局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也做了更多的考量。这无疑给许多已经持有临时绿卡,在美国生活多年的投资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I-829申请RFE成功案例


投资人A在2014年中完成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其I-526申请于同年年底获得批准,并在2017年末取得临时绿卡。两年后,投资人A提交了永久绿卡申请。2021年中,移民局向投资人A发送了补件通知,要求投资人提交更多材料来证明其确实做出了投资,同时要求投资人证明投资资金一直处于风险当中。


在收到移民局的RFE信件后,我所移民团队律师仔细阅读了移民局的要求,并一一做出针对性回复。我所律师首先查找了六年前为投资人A递交的I-526申请材料,找到了投资人与项目方之间的银行对账单、电汇信息等文件,来证明投资人确实做出了相应投资,且已在此前的申请中向移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


此外,EB-5区域中心每年都会向项目投资人提供年度K-1表,用于向国税局进行年度税务申报。K-1表格中列示了项目投资产生的所有收入或亏损,或因出售资产而产生的收入或损失。我们在RFE回复中也提供了投资人A历年来取得的K-1表格,同时,我所律师也跟项目方配合,取得了2017至2019年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在RFE材料中真实反映EB-5项目的财务状况。最终,投资人A的I-829申请在RFE后获得批准。


律师视角


近年来移民局对I-829临时转绿卡申请的多角度考察,提醒投资人在准备进行EB-5投资移民时需从长远角度考虑,从申请初期起做到各项流程没有疏漏,并妥善保存好各项必要文件,为后续申请奠定基础。


I-829被拒,如何保住绿卡?


I-829永久绿卡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投资人可向移民局递交翻案(File Motion to Reopen/Reconsider),即指证移民局审理结果有误,要求其重新审理。


这种方式的难点不仅在于说服移民局承认自身审理错误,更在于准备时间十分有限。通常,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拒信的30-33天内要求翻案,并且移民局将需要数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进行审理。


移民局对I-829的审理结果并不能代表投资人的最终去向。由于地区法院与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将不受制于移民局相关政策,故投资人理论上可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6年内,通过地区法院进行上诉(APA Appeal to District Court)。


实际上,申请人需要确保在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启动前进行上诉,所以申请人的准备时间同样较为有限。另外,在此程序中,法官将只参考已有的文件材料,故成功上诉并非易事,且诉讼流程通常将持续数年之久。


此外,投资人也可以在递解阶段要求移民法官重审(Review in Removal)。投资人在进入递解阶段并提出重审要求后,移民局将有责任向移民法官证明其拒绝申请的依据,并且申请人也可以相应地递交新材料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申请。移民法官就此拥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若其仍然支持原审理结果,投资人可进一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对此进行上诉,该过程通常将需要5-7年时间。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都是耗时长,且法律程序复杂的申请,如果EB-5投资人正面临相似问题,欢迎点击此处,与我所移民律师团队取得联系。我所移民律师将综合在职业移民申请及移民诉讼领域的实际经验,提出针对于您自身情况的较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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