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是美国技术移民的第五类别,是美国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者、为美国创造就业而于1990年设立的移民项目。它对投资人的学历和工作背景没有限制,只要求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达到要求,并为美国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即可。
EB-5申请中,只要投资人一人“达标”,其直系亲属即可随之一起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EB-5项目在中国的盛行始于2013年前后。2013年年中,中国大陆出生的投资人首次面临了排期。
投资移民分为直接投资移民,和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在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申请过程中,投资人通常会接触到三个关键角色:移民中介,区域中心项目负责人,以及移民律师。
在一个良好的配合关系中,移民中介或移民律师应介绍自己亲自经过考察,并经过尽职调查后确认的靠谱的多个移民项目推荐给投资人,在投资人确认有意向投资的项目后,(通常)移民律师会与项目方取得联系,安排投资人到项目实地进行考察。当投资人经过比较分析,并认可投资项目后,移民律师即可开始进行对移民申请材料的检查。
投资移民申请共分为三大步骤:I-526投资移民(资格)申请,I-485身份转换申请,I-829临时转永久绿卡申请。
2022年3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EB-5区域中心计划在该法案通过的60天后重启,新授权将有效至2027年9月30日。本次EB-5改革法案也对最低投资金额、移民签证名额分配等重要条款进行了修订,新条款已于法案通过时立即生效。
从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22年5月移民排期中可以看到,EB-5区域中心的排期已恢复,美国签证中心(NVC)也开始恢复处理此前因区域中心计划暂停而搁置的面签等工作。我们近期陆续开始收到来自NVC的通知邮件,告知与EB-5区域中心相关的签证服务已经恢复,以及对投资人移民签证申请的后续指引。
4月中旬,我所首先收到了如下图所示的,NVC向待审理申请人发送的EB-5区域中心相关申请恢复审理工作的通知:
4月下旬,我所又陆续收到了NVC向待审理申请人发送的排期日期确认通知,提醒申请人关注排期进程并耐心等待面签申请进入审理阶:
新法案针对区域中心项目未来可能面临的再度失效情形,为已经递交或即将递交I-526申请的区域中心投资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法案规定,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递交的I-526申请,即使未来EB-5区域中心法案再次失效,美国国土安全部也应该继续对申请进行审理,不能以法案失效为由中止或者拒绝申请。
新法案中,EB-5的直接投资最低限额从100万美元提升至105万美元,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 TEA)的最低投资额从50万美元提升至80万美元;基础设施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将为80万美元。已经递交或者批准的I-526申请将不会受到新投资额规定的影响。从2027年起,EB-5直接投资最低限额将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情况(基于CPI)进行调整;对于TEA和基础设施项目,最低投资额将相应增加至直接投资最低投资额的60%。
另外,新法案还要求申请人额外支付一笔1000美元的费用,作为EB-5诚信基金。该基金将被移民局用于调查和监督EB-5投资项目各方,以确保项目合规。
新法案为特定类型的EB-5投资项目留出了共计32%的年度签证配额,其中:20%的签证名额预留给乡村地区(Rural Area)项目;10%的签证名额预留给高失业率地区(High Unemployment Area)项目;2%的签证名额预留给基建项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s)。
如果当年预留的签证名额没有完全使用,未使用的名额可继续保留至下一财年,在同样类别的EB-5项目中使用;若第二年的签证预留名额依旧没有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名额将释放给所有EB-5申请人使用。同时,对于乡村地区项目的投资移民申请,新法案指示移民局应对其进行优先处理。
尽管EB-5为不少外籍投资人开通了一条移民“快车道”,但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现在,区域中心的项目资金回收失败率接近80%。如此之高的问题率,究竟是己方配合的环节出了问题,还是项目本身存在隐患,又或者是移民局故意刁难?一旦申请出了问题,投资人的移民之路究竟是否还走的下去?
如果投资移民申请出现问题,通常问题会出现在两个大的方面:投资人的投资款项无法清晰追溯,移民局质疑投资资金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等,或投资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由于项目方运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未能开工,或投资人的投资款项被挪用等。
投资人在顺利取得前I-526和I-485申请的批准后,便可获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但我们收到不少投资人咨询关于临时转永久绿卡的申请中,移民局就其多年前的I-526申请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且发出了计划拒绝(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的审理结果。这无疑给已经持有临时绿卡,在美国生活多年的投资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通常,在I-829申请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核就业岗位数量的创造是否达标,投资资金是否没有被撤回或退回给投资人等,而不会对投资人投资资金的来源进行过多追查。但近期出现的I-829 RFE或(计划)拒绝信中,移民局开始要求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材料,来进一步证明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尤其是针对在I-526申请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资金转移路径相关信息而获得批准的案例。
一部分国家(包括越南,中国,部分中东国家,尼日利亚,委内瑞拉等)有货币限制政策,投资人需要在申请材料中完整说明货币转换的流程,以及资金转移路径。实践中,投资人转移资金的常用方式是通过多个中间人进行换汇及国际汇款,或者通过商业实体来进行一次性的资金交换。
投资人如果没有在I-526申请中对前述的资金转换过程做清晰陈述,那么在I-829 RFE中,将很有可能被要求提供材料,证明中间人的身份、纳税申报单、银行对账单、资金来源信息,或实体的商业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单、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或特许货币转换代理人在第三国许可证以及电汇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移民局对投资移民资金流进行仔细审核,是为了确保EB-5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只要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可以追溯,且非违法资金,那么即可作为合法资金来进行投资。目前,我们观察到了I-829 RFE和(计划)拒绝的趋势,但移民局相关政策也规定了,在EB-5相关的后续申请审理中,移民局应遵守先前的I-526申请批准决策,除非该决策存在法律缺陷,或移民局在调查中发现投资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美国移民局尚未对适用于重新审查I-526申请的资金来源和路径的标准进行说明,也未说明促使其重新审查I-526申请的原因。
投资人A在2014年中完成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其I-526申请于同年年底获得批准,并在2017年末取得临时绿卡。两年后,投资人A提交了永久绿卡申请。2021年中,移民局向投资人A发送了补件通知,要求投资人提交更多材料来证明其确实做出了投资,同时要求投资人证明投资资金一直处于风险当中。
在收到移民局的RFE信件后,我所移民团队律师仔细阅读了移民局的要求,并一一做出针对性回复。我所律师首先查找了六年前为投资人A递交的I-526申请材料,找到了投资人与项目方之间的银行对账单、电汇信息等文件,来证明投资人确实做出了相应投资,且已在此前的申请中向移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
此外,EB-5区域中心每年都会向项目投资人提供年度K-1表,用于向国税局进行年度税务申报。K-1表格中列示了项目投资产生的所有收入或亏损,或因出售资产而产生的收入或损失。我们在RFE回复中也提供了投资人A历年来取得的K-1表格,同时,我所律师也跟项目方配合,取得了2017至2019年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在RFE材料中真实反映EB-5项目的财务状况。最终,我所代表的投资人A的I-829申请在补件(RFE)后获得批准。
近年来移民局对I-829临时转绿卡申请的多角度考察,提醒投资人在准备进行EB-5投资移民时需从长远角度考虑,从申请初期起做到各项流程没有疏漏,并妥善保存好各项必要文件,为后续申请奠定基础。
2019年11月21日生效的联邦新规中规定,若投资人的I-526申请已获批且尚未取得临时绿卡,此时由于非投资人自身的原因,导致I-526批准被撤销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保留之前的优先日作为随后递交的新I-526申请的优先日。
基于上述法规,如果投资人的EB-5项目出了问题,是否可以继续完成移民申请并要求项目方退款,可从以下几个投资移民的不同阶段来分析:
I-526申请刚递交:在I-526申请还没有被批准前,投资人可以中止申请,并要求项目方退还投资款项,具体退款流程要依据投资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来进行。若投资人另投其他投资移民项目,需重新递交I-526申请,且优先日会根据新的递件时间重新计算。
I-526申请已获批,等待临时绿卡排期: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要求项目方进行退款会较为困难。此时,若投资人选择重新投资一个项目,其需再次递交I-526申请,但先前获批申请的优先日一般可以延用。
已递交了I-485申请或在NVC阶段,等待审理或面谈中:如果投资人还未取得临时绿卡(还未登陆美国),项目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都可能会对投资人绿卡的取得产生影响。
取得临时绿卡,I-829申请审理中:如果投资人已取得临时绿卡,但由于项目方挪用资金、项目未能为美国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或区域中心被美国证监会(SEC)起诉欺诈等情况,那么投资人的永久绿卡申请极有可能被拒。
根据上文的分析,一旦EB-5申请过程中投资项目出现问题,投资人需核实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查看自己移民申请的状态,通过专业律师的评估,来判断投资项目的问题对移民进程的实际影响,并考虑下一步可以采取的行动。
若投资人还未取得临时绿卡,从上文来看,项目的任何异常情况都会对投资人的移民进程产生较大影响。投资人的诉求或可放在收回投资款上,但在项目本身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投资人想要追回投资款并非是一件易事。
在许多EB-5欺诈案中,常见的情况是EB-5项目方携资潜逃至国内。这种情况下,我所会和国内的一线律所合作,对EB-5项目方在美国和国内的资产进行追讨,相关对策包括对项目方在中美两国提起平行诉讼,并促使,配合两国有关公权机关介入案件调查,确保最大程度保护客户的利益。
若投资人已拿到临时绿卡,在永久绿卡的申请过程中投资项目出现问题,或因项目问题导致永久绿卡申请被拒,投资人可将重点放在移民身份上,通过翻案、上诉等渠道来保住自己的绿卡。
因项目问题导致I-829永久绿卡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按如下方式尝试保住绿卡:
向移民局递交翻案(File Motion to Reopen/Reconsider):即指证移民局审理结果有误,要求其重新审理。
这种方式的难点不仅在于说服移民局承认自身审理错误,更在于准备时间十分有限。通常,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拒信的30-33天内(新冠疫情期间可获60天延期)要求翻案,并且移民局将需要数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进行审理。
向地区法院进行上诉(APA Appeal to District Court):即要求法院裁定是否移民局的审理结果属于非常武断、反复无常的(Arbitrary and Capricious)。
理论上,申请人可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6年内都可以进行上诉。但实际上,申请人需要确保在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启动前进行上诉,所以申请人的准备时间同样较为有限。另外,在此程序中,法官将只参考已有的文件材料,故成功上诉并非易事,且诉讼流程通常将持续数年之久。不过,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地区法院与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将不受制于移民局相关政策。
在递解阶段,要求移民法官重审(Review in Removal):进入递解阶段意味着,这将是投资人被要求离境前“放手一搏”的最后机会。
通常在进入递解程序时,申请人会收到移民法庭的上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但投资移民申请人的递解程序通常并非政府优先处理事项,故投资人大多需等待较长时间才能收到上庭通知。在进入递解阶段,并提出重审要求后,移民局将有责任向移民法官证明其拒绝申请的依据,并且申请人也可以相应地递交新材料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申请。移民法官就此拥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若其仍然支持原审理结果,投资人可进一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对此进行上诉,甚至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该过程通常将需要5-7年时间。
1.申请人何时进入递解程序?
在其I-829申请被拒绝、上诉被拒绝,或提交翻案动议的截止日期已过之后,则开始递解程序。
2.在尝试前述三种方式期间,申请人的临时绿卡是否持续有效?
在最终的递解行政令发布之前,临时绿卡持有人将仍拥有在美永久居住权。同时,申请人应向移民局取得临时I-551延期章,直至递解程序完成。综上,这意味着相应投资人或可再延续其绿卡身份至少数年时间。
3.计划放弃绿卡,直接接受移民局审理结果的申请人该怎样做?
尽快出境美国是最为保险的做法,以免留下逾期停留的记录。
若投资移民申请在移民局等待超过了18个月(特殊情况下,超过了12个月就可催办),且多次和移民局查询都得不到有实质意义的回答,那么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联邦催办令,要求联邦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下令联邦检察官调查移民局的处理情况,并汇报案件进展。通常代表被告的联邦地区检察官会在六十天内做出答复。
联邦催办令申请的第一步,是由律师向联邦法院提起对相关政府机构(如移民局)的诉讼。联邦法院受理后的第二天会确定并告知涉案各方案件审理的法官及日程。通常,该日程中会包括被告代表律师(即联邦检察官)必须做出“回复(Answer)”、“预备会议(Conference)”、“法律答辨书(Brief)”及“正式开庭(Hearing)”的时间。
当联邦检察官接手催办申请后,通常会在法官正式介入审理前,首先与原告律师进行沟通,确定案件的有效性、案件性质及问题所在,同时和自己代理的被告(即政府部门负责人,如移民局)沟通,查找审理是否确实出现了严重的拖延等情况。在高效的沟通下,联邦检察官通常会在60天内做出答复,此时,原告即可销案中止诉讼。
1. 为什么这种方法这么有效,却鲜有人知?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只有一小部分取得了联邦地区法院执照的律师才可以申请催办。同时,由于催办的严肃性,及被告和审理法官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级别较高,使得一些缺乏经验的律师望而却步。
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催办?
若申请人的案子在移民局等待超过了18个月(特殊情况下,超过了12个月就可催办),且多次催问始终得不到有实质意义的回答,申请人可以计划开始申请联邦催办令,促使移民局尽快对案件作出答复。
3. 办理催办令需要哪些文件?
除移民局寄来的回执函(I-797)之外,办理催办令需要有三项基本文件,来证明申请人的住址属于纽约东区或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管辖范围,移民局确实为责任主体,以及移民局的拖延超过合理时间。不同的案例所需文件不尽相同,具体材料要求应与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4. 申请催办,是否会对我的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联邦法官的判案通常基于移民局的拖延是否给申请人或受益人在工作机会、投资机会、家庭团聚方面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因此催办令本身通常不会给申请的审理直接造成负面影响。联邦法官不对案子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判决,而是命令移民局马上办理。
实际上,移民局、国务院、劳工部及各个联邦政府部门如果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都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办理联邦催办令来尽快获得案件的答复。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申请是否适合进行催办,欢迎点击此处与专精催办的律师取得联络,就您的申请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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