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解雇员工,必须谨慎遵守加州劳工法上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控告 Wrongful Termination 非法解雇。此外,被解雇的员工是否有权利向公司要求资遣费?
终止雇佣关系
At-will employment ,是职场上屡闻的概念。大意来说,就是无论雇主或员工,都有权利终止雇佣关系。根据加州劳工法第2922条规定,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告知,公司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雇员工,相对的,员工也可以向雇主提出辞呈。
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可以事先和员工签立聘约,或在员工手册上清楚注明 at-will employment 规定,如此或能避免不慎违反劳工解雇规定。至于中大型企业,针对公司裁员必须遵守较为严苛的规定。
中大型企业解雇规定
在这里谈到的中大型企业,通常指的是超过一百名员工以上的企业。普遍来说加州遵行 Worker Adjustment and Retraining Notification Act(WARN)劳方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案。WARN 法案要求企业在进行关闭厂房、大量解雇、或公司迁址等等大规模动作之前,尽到六十天前发出书面通知的责任。该书面通知内容依政府规定,需涵盖特定内容。
违反规定的雇主,可能会被判赔偿员工,顿时失业期间的薪资损失、骤然失去健康保险累积的医疗费、以及每日五百美元的民事罚锾。员工若是向雇主提出诉讼,败诉方也可能被判定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
资遣费规定
除非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雇主并没有义务支付离职员工资遣费。但雇主必须在员工离职七十二小时内,付清到离职日为止应得之薪资或业务绩效奖金。视员工被聘雇的职位属性而定,倘若有尚未使用的给薪假期或病假时,雇主也得依照法规,将其折算为薪水发放。
非法解雇
虽然以一般情况来说,雇主可以合理的解雇事由随时解聘员工,但绝不可歧视员工,例如以年龄、种族、性别、性向、宗教、国籍、身心障碍、怀孕等理由将其解雇。
遇及以下情况,员工可能有理由怀疑自己被雇主非法解雇,例如:
- 拒绝服从雇主的指使或暗示,不愿在职场上涉入非法行为;
- 向雇主举报性骚扰或职场歧视事件,却遭致解雇;
- 向政府相关单位通报雇主歧视,或有危安事件发生 (whistleblowing);
- 合法参加工会活动,却被雇主施压并解雇;
- 依照公司规定休假,却遭受拒绝并且非难;
- 违反聘约,例如在薪资或绩效奖金计算有任何争议;
- 雇主违反工时或加班费规定;
- 员工因毁谤其他同事而遭致解雇。
这些被公司解雇的员工,有时没有给予雇主解释的机会,不分青红皂白就找律师把公司一状告上法院。他们侥幸胜诉,有时雇主还会被判决承担对方律师的费用。在解雇员工的时候,就应该留下完整的书面纪录,以留下证据。平时更应留意劳工法在工时上的规定,让员工养成如实上下班打卡的习惯,该支付的加班费,雇主也不应找理由拒绝支付。
结论
员工自认遭受恶意解雇,对雇主兴起诉讼,甚至要求雇主赔偿其损失。但有时解雇并非真正恶意,而是在认知上的差异,引起误解。雇主可以咨询一位加州劳工法律师,了解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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