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想要正常運作,通常需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主要經理人三個單位,如果三個方可以合作,那麼這家企業的營運將可以更進一步,經營績效也可提升但如果公司股東之間存在任何瓶頸或瓶頸,那麼這些內部派系鬥爭可能會引起商業訴訟。
股東糾紛原因
一致一開始會同意建立合作,代表股東會、董事會、以及主要經理人最初的目標一致,但走著走著,眾人的想法緊密相連,到了最後甚至演變為爭執。美國商業法上常見的股東糾紛 股東糾紛訴訟原因如下:
- 詐騙
- 違反信託義務
- 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
- 高階主管和董事不當行為 高階主管和董事不當行為
- 挪用企業資產 挪用企業資產
- 貪污虧空貪污
- 利潤分享糾紛
- 未能支付股東投資回報 未能支付投資回報
- 拒絕誠實披露財務狀況 未能披露財務信息
- 合資企業矛盾 合資糾紛
- 企業解散解散糾紛
且遑論以上提起的訴訟理由是否屬實,因為在訴訟階段必須各地搜證調查發現的過程,取得足夠的證據,才能證實股東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失職責任,然而與此同時,這些控告卻強烈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造成公司內部大亂。建議展開任何法律程序之前,先徵求加州商業法律師的專業意見。並可在律師的引導下,由股東之間進行相互協商,以期達成和解協議。
股東難題解決途徑
強烈和平的解決之道,是由第三方的調解人居中調解。這種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東們必須有解決糾紛的誠意,也各自願意做出適當的讓步,這樣才能在調解人的努力中斡旋下成功達成目標。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由專業的仲裁師來評判事情並不是對錯。
如果股東糾紛升級為法庭訴訟,仍然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進行重建,通常的情況下,民事法庭的主審法官也主動要求雙方進行重建,有的民事法庭甚至安排有法官或律師做地震人,幫助訴訟的相關提早結束費時費錢的冗長官司。
公司各機構職責
股東為股東,可以了解公司營運及損益情況。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常會,目的選舉董事會成員。股東召集臨時會,決議減資、上市、大型投資、公司併購解散等巨大的金字塔。
董事會的成立,要求督導公司整體經營績效。董事會通常必須定期開會,可以修訂公司章程、批示大規模合同,並防止利益上的衝突。此外,董事會也可以選任主要經理人。最常見的職位,包含執行首席長CEO、首席營運長COO、財務長CFO、以及策略秘書。
無論股東、董事、經理人之間,都必須維持一種信任關係,即誠信、誠信、誠信的各司其職,一旦有為了個人利益而罔顧公司利益之舉,或欺詐虧空等在公司訴訟的案件中,公司身為法人,與身為自然人的股東、董事、經理人,往往不共用同一地位,因而造成利益上的衝突。
結論
每個家企業都希望股東與公司上下合作無間,謀求最大的利益。俗話說得好,不利己,專門利人。一個人在商場上樹立名聲,更應努力維權,以誠信贏天下,為自己達到真正的名利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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