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早期把儿子送到美国求学,顺道跨国投资,在尔湾高级学区购置了一套房产,方便孩子上下学。可惜郭先生积劳成疾,不到五十岁就面临断崖式衰老,不幸英年猝死。
幸好孝顺的儿子已长大成人,牵着母亲的手,悲恸飞到美国处理对外出租中的房子。然而,母子皆非美国当地居民,郭老当家生前也没想到在美国设立遗嘱或信托,家人几次来回奔波两国,已经身心俱乏。
郭太太打算把遗产继承权直接留给懂事的儿子。身为未亡配偶,虽然郭太太拥有遗产代表人的优先权,可否找其他人代劳?
遗产代表人
郭先生在没有设立美国遗嘱或生前信托的情况下去世,除了房产在美国还拥有庞大的银行账户存款,这代表该遗产继承案件可能需要经过正式的Probate遗产继承程序,才能进行处分,而法庭将会指定一名管理人作为遗产代表。
加州遗产法第8461条,列出谁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优先名单。与逝者有下列关系的人,可能按下列优先顺序被任命为管理人:
遗产代表人职责
遑论由谁来担任遗产代表人,只要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或利益冲突,那么遗产纠纷势必会引起一场法律上的硬仗。遗产代表人的职责重大,多数时候可以直接掌控逝者的财务,例如:
遗产代表人必须值得信赖、有组织性、勤奋有效率,更必须了解自己的责任,保存完整记录,并与所有相关人员保持沟通。遗产代表人背负信托义务 (fiduciary duty),须诚实行事,倘若违反义务,可能要对遗产价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郭家在美国并无其他亲友,郭太太可以考虑委托一位律师,及聘用一位公共遗产管理人员,来担当遗产代表人的工作。遗嘱认证的时间可长达数年,视资产复杂度而论,理应慎选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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